审判研究(总第35辑)
2010-1
法律出版社
《审判研究》编辑委员会 编
232
《审判研究(2009年第4辑)(总第35辑)》通过“专家论坛”、“法治笔谈”、“专题研究”、“调查报告”等栏目,对审判实践中有关法律适用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分析,视角独特。
专家论坛略论抵押期限——兼论《物权法》第202条规定之完善好意同乘民事责任探析中国式证明责任观念及其反思法治笔谈改革——需要许多一点点专题研究新时期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创新与发展对我国司法改革目标的探析与解读规范量刑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以江苏姜堰法院率先推行的规范量刑为视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保护路径之探究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实现地役权过程中的执行力扩张问题研究调查报告关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无锡地区非监禁刑适用情况的调查报告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中的调解会议综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代刑事法治的标志和基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启动暨研讨各抒己觅论司法改革视野下的司法效率之提升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思考对行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法律思考案例分析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后执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审判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代以来,随着民主政治实践的发展,民主的理论和思想也日渐丰富,先后形成了分权制衡民主论、人民主权民主论、代议制民主论、自由民主论、多数决民主论、精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论、参与民主论、自治民主论、协商民主论、合法民主论、人民民主论等各种不同的表述和解释。正如赫尔德所言:“民主思想的历史十分复杂,而且其基本特征就是存在各种相互冲突的概念和广泛的分析。”尽管这些理论对民主有着不同的视角、解释和争议,但从本质上看,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通过一系列保证其实现自由、平等和其他权利的制度和程序来实现统治。民主的核心问题是人民的政治参与,人民的参与过程是实现民主的主要途径。 民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必然渗透到和体现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司法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民主是国家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践形式,同时也是衡量反映国家民主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司法民主并不是“司法”与“民主”的简单叠加,司法民主在蕴涵民主精神的同时也具有鲜明的个性,绝不能简单地将启蒙思想家关于民主理念的经典论述生搬硬套到司法领域。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并不能简单地逻辑推论出司法民主就是司法领域应当由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司法权,司法审判可以不顾法律而仅仅依靠民主原则、方法来决断。丹麦学者艾本曾指出:“如果‘司法机关的民主’被认为是人民负责司法机关,并能从没有权威的指导或其草率行事中获益,这样的理解是很难讲得通的……所有的自由的人都可参加解决案子,这使得司法方法在现代复杂的社会是不实用的。” 我们认为,与选举民主不同,司法民主更多的属于参与民主的范畴,其本质是一种防范司法专横的司法机制,通过该机制法官、当事人等诉讼主体和人民群众能有序、有效地参与司法的纠纷解决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