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
2010-2
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295
222000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大多数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的第一门涉及现实法条的专业课程,对大部分学生来说,宪法的学习具有指引性和探索性,通过宪法掌握法学课程的学习方法则尤为重要。 宪法分册作为本丛书的第一本,就是本着指引性学习的目标进行编纂,通过以下主要栏日指引学生结合法条学好本课程: 法条注释——法学专业重视基础知识的扎实掌握,本栏目就是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涵盖该条知识点的主要内容。 理论关联——法学专业要求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学理论、背景知识,本栏目对与立法相关的重要理论常识予以精辟讲解,将理论与实际立法相联系。 特别提醒——法学专业教学尤其是司法考试往往不放过法条中的细枝末节,本栏目将容易混淆、忽视的知识点提炼出来,为整个知识体系查漏补缺。 应试指导——法学专业重视易混知识点的辨析,尤其是宪法涉及众多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令广大学生头疼不已,本栏目将这些内容予以总结、分类,便于读者轻松应对考试。 真题自测——参加司法考试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必然选择,本栏目以历年司考真题作为验收学习成果的手段,并应广大读者要求辅以答案简析,助您提前认识、了解考试内容与方向。 希望本书的编纂体例对广大学生读者有所裨益,陪伴您学好这法学专业的第一课。
(一)宪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条文对照表(二)国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三)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8.27修正)(四)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9.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五)国家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3.3.15)附录1: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部分)附录2:本书“真题自测”答案及简析
插图: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恩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不错,很快~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