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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

郭卫华,无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郭卫华,无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页数:

397  

Tag标签:

无  

前言

亿万滴水没有汇聚到一起的时候都很微弱,很快会被蒸发;而一旦汇聚成大江大河,便可产生雷霆万钧的力量,它既可发电行船,也可淹没山川良田。对汇聚在一起的巨大水力,人们必须学会趋其利,避其害!要因势利导,排沙清淤引清水。发挥其有益的作用。亿万个普通民众发出的声音全部隔离开来,就像分散开的一滴滴水,没有力量,很快随风消逝;而自从有了互联网,一切都不同了!从此,夹皮沟一个林场的守门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通过它把自己的声音传递到地球的每一个角落。众多素未谋面、远隔千山万水的人都可关注同一问题。议论同一话题,互联网让亿万个普通民众——“一个个分散的普通的小水滴”聚集在一起,原来那孤单微弱的声音终于形成排山倒海般的声响……在这样的时代,网络舆论绝不能忽视!让我们坐下来好好研究一下网络舆论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吧! ——题记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步人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当网络已成为全方位、多角度展现和评说人民法院工作重要载体的时候,网络舆论也以它对法院审判的高度关注,对热点案件的肆意炒作,而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问题日渐凸显,并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基于这样的背景,探讨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如何实现良性互动,推动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实现司法公正无疑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内容概要

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当网络已成为全方位、多角度展现和评说人民法院工作重要载体的时候,网络舆论也以它对法院审判的高度关注,对热点案件的肆意炒作,而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问题日渐凸显,并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本书从民意与司法的沟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司法对舆论的回应、媒体与司法的互动四个方面,深入探讨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如何实现良性互动,以推动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实现司法公正。

书籍目录

一、民意与司法的沟通 民意与司法:互动与交融——一以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为视角 论民意与法意的冲突与平衡——关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若干问题的法理学思考 进入审判的民意 打开民意的天窗——谈以司法的方式融合民意 浅谈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  民意的表达与审判的民意沟通——从案例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二、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网络舆论是多元化社会的哈哈镜 网络舆论的正义吁请与司法回应——理论、实证及对策 接受舆论监督不受舆论左右——对网络舆论情绪与理性的选择 论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独立的良性互动 网络公共领域的构建与司法的回应——网络舆论的司法情境 网络监督,一柄不能回避的“双刃剑”——法院审判与网络监督关系刍议三、司法对舆论的回应日s。黼删黜 肼 关于网络舆情刑事案件的审理与辩护 网络舆论与行政审判——论和谐语境下行政审判社会效果之实现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与平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举措 众声喧哗里的正义:网络话语多元格局与审判权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关系的三重意旨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 网络英雄与精英法官的博弈——论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司法审判 略论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工作 对网络舆论审判和法院审判的“审判” 网络自由之上的司法危机公关 崇尚法治:司法公正对法官和网民的共同期盼——以网络舆论为视角谈舆论监督与法院审判之关系四、媒体与司法的互动 加强网络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平衡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方式选择——来自域外的经验 沟通正义: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互动与协调——以社会性案件的分析为视角 论网络舆论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影响与良性互动的策略 论热点案件中的网络舆论——以“邓玉娇案”、“许霆案”为例 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价值认同和良性互动 搭建法院审判与公众舆论的网上桥梁 建立网络舆论中涉法院审判敏感信息收集、反馈与处置 机制之我见 法院审判与网络舆论的互动表现及应对趋势 司法应当承受舆论之重附录 一、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及历任院长简介 二、郭卫华院长在纪念汉江中院建院十周年暨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研讨会期问接受荆楚网记者专访时的谈话 三、法院审判与网络舆论和谐互动,公平正义与人民利益高度统一——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研讨会综述 四、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正确应对网络舆情推动审判工作开展的实施意见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侵犯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传媒的网络舆论监督追求网络的轰动效应以及网络的及时性行业要求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构成的侵犯。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具有两个最为显著的网络行业特征:其一是网络的轰动性效应,“狗咬人不是网络,人咬狗才是网络”的网络判断标准使网络传媒在报道司法审判时注重“新、奇、怪”的案例,注重首例案例,注重案件的网络性和故事性。人们之间的纷争具有内在的冲突性与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一些大案要案的敏感性往往把司法活动推向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追求网络报道轰动性,网络媒体对案件的细枝末节大肆渲染,把一些与案件定性无关联的事实无限夸大,把犯罪嫌疑人描写得无恶不作,以达到众人皆日可杀的程度。其二是时效性。网络报道重在一个“新”字,没有时效性的法律事件是不具备网络价值的。在查明事实真相,核对案件事实上,司法审判程序与媒体网络报道程序有着天壤之别。媒体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遵循严格而烦琐的司法审查的调查程序,对所有相关证据和细节一一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核实,这样,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的网络报道事实与司法审判认定的法律事实之间就会存在一定的差距或者出入,不可能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论。但网络媒体对案件事实的公开报道已经给社会公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当司法审判最终作出的司法裁判与社会公众的价值和事实判断标准不一致时,社会公众就会误认为司法裁判不公正。网络传媒的舆论监督所追求的轰动性与时效性的行业特别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案件的事实真相,人为地造成社会公众与司法审判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差异。‘而社会公众先人为主的事实和价值判断无疑给法官审判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作出公正裁判。二是网络传媒因为自身的利益需求而造成对司法公正的侵犯。

后记

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研讨会已落下帷幕,而《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也正是本次研讨会后续之作。本次研讨会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得益于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支持。在研讨会论文评审过程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教授在百忙之中对论文获奖情况亲自审定;湖北省高院研究室主任许一鸣、副主任陈旗、荆楚网主编阎思甜、副主编柯冬林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陈敬刚博士、梁成意博士、张忠民博士和郭红欣博士自始至终参与了本次研讨会各项筹备工作;在论文选编、审稿、修改过程中,广大论文作者给予了大力支持;论文的出版,法律出版社编辑部韦钦平、薛晗女士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值此论文集付梓之际,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错漏之处在所难免,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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