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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解释

税兵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税兵  

页数:

257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运用民事主体理论的枧角,从体系解构、法域归属、立法政策等具体层面阐述非营利法人制度。作者富于洞见地指出,非营利法人制度蕴涵着“经济人”和“道德人”之间的价值紧张,与其说是人性二元论事实的本真反映,毋宁说揭示了一个深刻的现代蚀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能够或是否应当将民法中“人”的利他行为与利己行为完全分离开来? 本书作者主张建立一个既有别于商业组织制度又有别于控制型管理模式、既保护行善者的崇高行为又遏制行善者的谋利冲动、既强调私法自治又强调国家管制合理介入的规则体系,研究进路和学术观点皆具有很强的原创性。

作者简介

税兵
四川自贡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中心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的现状 三、研究的视角第二章 非营利法人本体论——以发生学阐释为研究进路 第一节 从“不是什么”到“是什么”的困惑 第二节 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含义 一、几种定义范式的比较 二、几组相邻概念的比较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中国社会的非营利团体 二、近代中国社会的非营利组织 三、现代中国社会的非营利法人 本章小结:寻找非营利法人内涵的最大公约数第三章 非营利法人立法论——以类型化方法为兮析框架 第一节 中国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现行基本框架 一、宪法层面关于结社自由的倡导性规定 二、民法通则层面关于法人制度的架构性规定 三、特别法层面关于非营利法人的操作性规定 四、立法现状的评述:结社自由权与部门规制权的博弈 第二节 构建非营利法人准入制度 一、非营利法人准入的前置要件:法人组织类型化 二、非营利法人准入的实质要件:法人目的适格化 三、非营利法人准入的程序要件:法人资格权利化 第三节 构建非营利法人运行制度 一、禁止个人利益的规则束 二、限制商业活动的规则束 三、强化信息披露的规则束 本章小结:“少林方丈成CEO”的因应之道第四章 非营利法人责任论——以美国法为分析样本 第一节 非营利法人形式的滥用与规制() 第二节 正态面的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 一、非营利法人董事义务的历史沿革 二、非营利法人董事的注意义务 三、非营利法人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三节 反态面的非营利法人董事责任 一、谁来主张诉权 二、诉讼权的限制 三、诉讼权的扩张 第四节 非营利法人董事责任问题再思考 一、问题的根源:董事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问题的纾解:董事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本章小结:非营利法人董事责任的“铁拐李悖论”第五章 中国社会团体法人制度——以社羽准入规则为中心 第一节 何谓强制登记主义 第二节 社会团体的一般成立要件 一、纵向维度的考察 二、横向维度的考察 第三节 社会团体的特别登记要件 一、归口登记:登记权的一元化 二、双重负责:监管权的二元化 三、分级管理:活动地域的区隔化 四、限制竞争:活动范围的垄断化 本章小结:明渠若不开,暗道必丛生第六章 中国琵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以“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为例 第一节 “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的缘起 第二节 “民办学校合理回报”之争的问题解析 一、对争议问题的逻辑解析 二、对争议问题的法理解析 第三节 解决合理回报悖谬的建议思路 一、合理回报悖谬的危害 二、解决悖谬的观念前提:区分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与教育产业的非公益性 三、解决悖谬的制度前提:区分营利学校与非营利学校 第四节 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质疑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话语系统的语义缺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特性的模糊不清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则架构的相互抵牾 本章小结:后单位时代的制度重整第七章 中国基金会法人制度——法政策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中国基金会法人制度的历史脉络 第二节 各国基金会法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基金会法人的法律含义 二、基金会法人的类型区分 三、基金会法人制度的体例模式 第三节 中国基金会法人制度的立法政策选择 一、法域归属的定位:中国基金会法人制度的法技术难题 二、私法自治的边界:中国基金会法人制度的法价值难题 本章小结:“看上去很美”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章 结论 一、义务的消失:非营利法人的财产权构造 二、主体的退隐:非营利法人的意思机关构造 三、复合的民法:民事主体理论的再发展 四、汲取性创新:中国非营利法人制度思考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因此,我们将我国社会团体准人规则称为强制登记主义的准人制度。所谓强制登记主义,就是指社会团体必须以法定登记作为合法性基础,而法定登记又必须以有权机关的法定许可为前提。强制登记主义在社团准入规则中体现为社团成立要件和社团登记体制。社团成立要件指社团成立必须在成员数量、组织机构、活动资金等方面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得违反禁止性要求;登记体制指登记权限如何配置,以及有权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社团登记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的要求。社团登记权如同物权登记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属于公法的范畴,但又和私法紧密牵连,因此可以被视为公法和私法的连结点,是国家强制和私法自治的分野。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社团法人准入规则已经逐步发展成为蕴涵普遍性原理的“规则束”。一般而言,社团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法人资格是自身选择判断的结果,法律通过税收优惠和责任限制等利益机制引导社团成为非营利法人,但同时也允许社团以非法人团体的形式存在,这已成各国通例。举例来讲,依《德国民法典》第22条和第54条,未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并进而溢出法院监控之外的社团不具有法律人格,只能适用债法中关于合伙的规定。但在德国司法判例中早已经由法官造法活动废除了对未登记社团的歧视,承认这类社团的权利能力,并认为它们只以社团财产对社团所负的义务承担责任,未登记社团所欠缺的仅是在诉讼程序中的积极当事人资格。①晚近的例子是法国。法国大革命时期形成的卢梭主义传统(Rousseauist Tradition)对介于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任何组织抱有强烈的怀疑态度,导致社团活动在法国长期违法,直到1901年7月1日《非营利社团法》的施行,才确立了社团法人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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