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建设工程法
2010-6
王秉乾、 谭敬慧 法律出版社 (2010-06出版)
王秉乾,谭敬慧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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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要求我国的服务业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和技术力量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在这方面,我国的若干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海外工程承包已经成为我国赢得国际竞争优势的主导行业之一,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工程承包的十大主要国家之一。然而,国际工程承包面临着各种风险,诸如政治风险、商业风险乃至此起彼伏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都对我国海外工程承包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法律风险尤其需要引起业界人士的注意。建设工程法律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在这方面必须要下大力气,尽快掌握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游戏规则,在规则方面做到知己知彼、游刃有余,能够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主动。事实上,法律制度与规则往往对市场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海外工程承包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与“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方向。但是,对于错综复杂的国际工程法律以及在此领域极具影响力的英国建设工程法律而言,国内尚缺乏相对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亟须予以解释。可以说,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正确理解是该行业中的重要问题,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王秉乾博士、谭敬慧女士的这本专著,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这一领域国内研究的空白。专著结合英国建设工程的大量真实案例,对英国建设工程的法律制度和规则进行了详细和深入的说明,对于实务部门和理论研究者来说都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我愿意向大家推荐这本专著,并希望作者今后能为我们贡献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英国建设工程法》是国内第一部专门研究英国建设工程法的法律实务专著。在参考诸多英国建设工程权威法律著作的基础之上,对英国建设工程的法律与实践进行了详尽的研究与总结。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强调英国判例的研究。建设工程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无法应对具体的问题,在解决争议、确立一般性行业规则中判例的地位是最为重要的,为此《英国建设工程法》引用了大量英国判例来说明问题。 第二,引用英国若干著名学者、法官、仲裁员等人士的观点,这些权威人士的观点对于理解判例和规则、制订合同都大有裨益。 第三,对英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中的诉讼、仲裁、评审等制度及其问题做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总体而言,《英国建设工程法》基本覆盖了英国建设工程中的所有重要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与规则的研究和应用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为我国律师从事国内相关业务、建设工程企业、海外承包企业开拓市场与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借鉴。
王秉乾,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并就任于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心与国际仲裁研究中心,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建设工程法。长期从事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与导师、著名法学家沈四宝教授合著《中国对外贸易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谭敬慧,法学硕士、工学硕士。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曾担任大型央企总法律顾问,长期处理大型企业的合约法律事务,目前主要从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开发、债权债务重组、公司并购、国际工程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并对仲裁法律事务尤其熟悉。曾在国内刊物上发表《BT模式的法律地位与现实法律应用》、《如何实现仲裁中调解的价值》、《应当立法构建承包商停工权》、《国际工程法律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等文章。
第一篇 英国建设工程法概论第一章 英国法概论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与演变一、英国法的形成(1066年至17世纪中叶)二、英国法的发展(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三、现代英国法(20世纪以来)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一、普通法二、衡平法三、制定法四、其他法律渊源第三节 英国的司法体制一、法院组织二、辩护制度第四节 英国法的特征及其国际影响一、英国法的特征二、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影响三、英国法在国际建设工程行业的影响第二章 英国建设工程法律概论第一节 英国建设工程合同法概论一、英国合同法概论二、英国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四、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同文件五、英国建设工程的若干格式合同第二节 英国建设工程侵权法概论一、侵权法的内容和分类二、侵权责任原则三、建设工程中的侵权责任第三节 英国建设工程的若干模式一、传统建设工程模式简述二、设计和建设模式三、管理和建设管理合同模式四、包括融资和运营安排的建设合同模式五、中小型工程模式第四节 英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机制第二篇 英国建设工程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要约一、投标邀请二、投标要约三、意向书和估算表四、要约的失效第二节 承诺一、承诺的定义及其分类二、长期谈判中的承诺三、格式之争四、合同条款的确定性五、合同根本条款六、条款的通知第三节 对价一、对价的定义二、对价原则的内容三、对价制度的限制第四章 合同效力第一节 缔约能力一、未成年人合同二、法人三、合伙四、地方政府五、非法人组织六、外国人七、破产人八、存在精神缺陷的人第二节 合同形式一、需要书面形式的合同二、地契第三节 虚假陈述一、概述二、虚假陈述的历史发展三、《1967年虚假陈述法案》的规则四、合同的平行担保第四节 胁迫一、概论二、经济胁迫第五节 非法合同一、概论二、非法合同的处理第五章 承包商和业主第一节 承包商义务一、完工义务二、质量义务三、施工进度义务四、造价义务五、合作义务第二节 业主义务一、付款义务¨二、提供场地义务三、发布工程指示义务四、任命建筑师/工程师义务五、允许承包商履行的义务六、获得许可义务七、批准义务第六章 付款条件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付款方式一、包干价格二、其他付款方式三、合理价格原则第二节 合同外施工的付款一、合同外施工的依据二、合同变更中的代理人问题三、合同外施工付款四、付款计算五、付款拨付第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若干条款第一节 完工条款一、概论二、施工时间第二节 瑕疵和维修条款一、瑕疵和维修条款的含义二、调查瑕疵义务三、瑕疵和维修的通知四、维修期间结束后的责任第三节 变更条款一、概论二、合同变更的原因三、合同变更的若干情况第四节 材料和厂房条款……第三篇 英国建设工程法律救济第四篇 英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与立法
在诉讼程序上,衡平法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是:简便、灵活,以快速、经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争端为宗旨。衡平法院的诉讼不必以令状为起点,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即可,而且起诉书也不拘形式。审理案件时不采用陪审制,也无须证人出庭作证和法庭辩论,而是由大法官进行书面审理。最初,衡平法不要求严格遵循先例,但后来也需要遵从该原则。(二)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自从英国中世纪形成普通法与衡平法相并立的法律体系以后,直至19世纪末,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并立一直是英国法的重要特征。两种法律分别由不同的法院创立并加以实施,各自有不同的实施领域、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以普通法为前提。从实施领域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而衡平法只关注那些普通法规则不足以调整的方面。从救济方法看,只有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由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管辖范围划分不清,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间经常发生冲突。1875年以后,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系统合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适用英国法的全部规则,衡平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被普通法或制定法所吸收,但是衡平法并没有消失,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是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单独适用的法院。根据英国《1981年最高法院法案》第49条的规定,当衡平法规则和普通法规则出现冲突时要以前者为准。②另外,普通法和衡平法还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是判例法,都是法官在判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衡平法也采用了“遵循先例”原则。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也是非常庞杂而缺乏严谨逻辑体系。三、制定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在历史上所占比例较小,但它可以对判例法进行修改和整理。19世纪法律改革以后,制定法数量大增,一些重要法律部门如社会法、劳动法等几乎完全是在制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英国建设工程法》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以为是专著,其实是编译的书籍。不过本书显示,作者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建筑方面都有一定的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