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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易的民法分析

侯春雷 法律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侯春雷  

页数:

197  

前言

  近年来,信用卡民事纠纷数量突增,类型繁杂,相关法律问题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由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十分薄弱,实务中无法可依,以致裁判结果五花八门;而由于信用卡交易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用卡制度后在民法上并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信用卡的民法问题也没有开展系统的研究,为数不多的研究主要局限于介绍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成果,理论创新不多。目前出版的与信用卡有关的专著主要是从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货币、征信制度、电子商务、个人信息等方面进行研究,尚无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对信用卡进行研究的专著。本书对信用卡交易的民法理论研究,能为我国信用卡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也是本书的意艾所在。

内容概要

本书除了前言之外共分为五章。 前言部分重点说明了信用卡交易之民法分析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以及本书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本部分列举了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十个有关信用卡的典型案例,指出我国信用卡纠纷数量突增,纠纷形式多样,信用卡的民法问题成为近来理论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但由于信用卡交易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大陆法系国家引入信用卡制度后在民法上并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而我国的理论与立法更加薄弱,导致实务中无法可依、无理可依,实务判决中出现五花八门的情况。分析了信用卡理论研究的难点,指出我国信用卡民法理论研究局限于照抄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成果,而信用卡本身的实务性与技术性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引进信用卡、制度之后法学理论与现实的矛盾是导致信用卡民法理论产生错误的重要原因。对信用卡交易的民法分析之目的是为信用卡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这是本书的理论意义所在。在分析了信用卡交易之民法分析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之后交代了本书的主要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的构成。 本章第一节对信用卡的概念以及功能进行了分析,指出信用卡概念之两种不同的观点,即信用凭证说与信用支付工具说。虽然差异不大,但这细微的差异反映了人们对信用卡功能演进的认识,这一差异直接导致人们对信用卡法律关系之架构以及各信用卡法律关系的性质的把握、对信用卡合同的界定以及信用卡持卡人抗辩权接续的观点。分析了信用卡的强大的经济功能以及社会功能,这些功能的认识可以帮助我们从信用卡交易之目的认识信用卡交易的法律关系。 本章第二节对信用卡交易的主体进行了分析,详细分析了信用卡各种交易形式的交易流程,指出信用卡交易流程的演变,为进一步分析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之架构打下基础。 本章第三节在对传统的POS交易的法律关系架构的观点进行批评的基础上提出了四边形法律关系架构的观点。传统的观点认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架构为三边形之架构,即将收单机构与发卡人之法律关系理解为是发卡人委托收单机构的法律关系,而信用卡之基本法律关系由持卡人与发卡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发卡人与特约商户之法律关系组成。传统观点的认识错误根源于对信用卡功能演进与信用卡实践交易的流程缺乏认识,而且对收单机构与发卡人的法律关系缺乏认真的分析,忽视了其复杂的混合的性质。本节提出信用卡之基本法律关系由持卡人与发卡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发卡人与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之法律关系组成,而每对法律关系均为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而为复杂的混合的法律关系。 第二章为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各论。 本章分别对信用卡交易之基本的四对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 本章第一节分析了发卡人与持卡人的法律关系。指出发卡人与持卡人之法律关系是混合的法律关系,依据其功能划分由存款的法律关系、委托结算的法律关系、消费信贷的法律关系组成。而存款的法律关系也是混合的法律关系,指出了存款所有权是错误的提法,其根源在于混淆了经济学的货币与法律上的货币的含义,指出法律上的货币的含义就是法定货币。委托结算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及第三人合同的性质,这也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之难以掌握的重要原因。本节指出信用卡合同即为发卡人与持卡人之间的合同,批驳了将信用卡合同包含其他合同的错误观点,在民法典中将信用卡合同包括信用卡申领合同与信用卡受理合同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其错误根源仍在于其信用卡法律关系架构为三边形法律架构的错误认识。本节还对信用卡合同的特点与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 本章第二节分析了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本节对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法律关系性质的观点进行了评析。按照原因关系是否与给付关系相互牵连,分为两类观点。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之主流观点为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相互独立的担保契约说与无因债务约束说。本节指出前述主流观点与实务最为接近,但是,由于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法律关系为混合之法律关系,前述观点仍不能把握其性质。本节指出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为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委托代理结算的法律关系、垫付资金的法律关系、委托审核持卡人身份的法律关系、约定为第三方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等。 本章第三节分析了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指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由于涉及信用卡支付的内容,这一基础的法律关系比一般的交易关系具有更为丰富的内容,其涉及价款支付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有:通过信用卡支付款项的约定、持卡人委托特约商户进行信息转接的约定等。 本章第四节分析了发卡人与收单机构的法律关系。指出了我国大部分学者不加分析地接受委托代理说与行纪说以及履行辅助人说是错误的。指出在ATM交易中可以认为其为委托的法律关系,而POS交易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关于委托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身份识别之约定;关于收单机构先行支付款项以及发卡人付款的约定;关于委托传递授权信息之约定;关于交易手续费之约定等。 第三章为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之间的独立性与持卡人抗辩权的接续。 本章第一节分析了信用卡基本法律关系之间独立性的理论依据,指出契约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明确约定、发卡人与收单机构的真实意思、维护交易效率之制度是信用卡交易之法律关系的独立性的理论依据。 本章第二节对支持持卡人抗辩权接续的实质理由进行了说明,并对学者们提出的支持抗辩权接续的原因关系与给付关系之结合理论诸说进行了批判,对各国之支持抗辩权接续的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分析。 本章第三节分析了抗辩权接续理论缺陷的根本原因,即学者们不断探索寻找信用卡抗辩接续的理论依据,仍然源之于对信用卡概念与现实功能的演进缺乏正确的认识。信用卡从信用凭证演变为信用支付工具,其交易方式与借记卡已经没有多大区别,因此沦为支付工具之信用卡使人们在信用卡法律关系中寻找抗辩权接续的基本理论支持成为无谓的努力。但是,这并不是说,抗辩权接续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意义,相反,从持卡人与发卡人之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及保护持卡人之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察,可以找到其理论依据。本节在提出附随义务与消费者特别保护说之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了具体的支持抗辩权接续的情形,但为保护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提出支持抗辩权接续应以500元为限。 第四章为信用卡交易的民事责任。 本章第一节在对信用卡交易风险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分析了信用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指出由于信用卡交易之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主要为违约的民事责任,极为个别的情况下才适用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发卡人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推定。 本章第二节对未如期清偿透支款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本节论述了刑法意义上恶意透支的情况,合同并非无效而是可撤销合同,持卡人之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发卡人之是否撤销合同而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除直接适用担保法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也要依据发卡人是否撤销合同而定。本节还考察了各国对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立法,对单位出具不实收入证明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法经济学的分析,提出我国之单位出具不实收人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章第三节分析了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民事责任。指出在大陆法系环境下,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责任分析进路有冒名说、无权处分说、代理说等观点,本书认为传统的代理理论对代理的公示要求过严,而我国代理也没有明文规定代理需公示其代理人身份,而且按传统的代理理论,冒名行为也没有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再加上信用卡之操作实务中冒名与代理之难以区分,因此,应当以代理理论解决未经授权使用的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表见代理的认定就成为分配未经授权使用的责任的关键。本节分析提出,表见代理的认定应当综合信用卡片、密码、签名、身份证四个方面来判断,在认定是否为表见代理的基础上,再具体判断信用卡交易当事人之是否违反附随义务,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补充责任是责任各方承担责任的一种形态。本节从实务中的持卡人作为原告的角度分析了未经授权使用之处理。本节在比较各国未经授权使用之民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了美国等责任限制理论的合理性,提出我国也可借鉴其责任限制规则,并提出我国持卡人之民事责任可以500元为限。 本章第四节分析了系统或设备故障风险的民事责任。本节对错误执行支付命令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发卡人承担之赔偿责任只包括延迟支付的损失;还分析了ATM机的性质,提出AFM为要约,持卡人持卡交易为承诺,而对ATM机的故障后合同是否有效、多吐钞是否属不当得利,应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为信用卡合同的法律规制。 本章第一节论述了对信用卡合同进行法律规制的法经济学的基本理由,分析了信用卡合同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垄断、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依据医治市场失灵的方法,提出信用卡合同法律规制的法律框架即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则、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保护持卡人知情权的法律规制、确立持卡人消费者权利的法律规制等。 本章第二节总结了我国信用卡合同中存在的主要不公平格式条款,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信用卡合同示范文本》之重点条款。 本章第三节论述了信用卡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利用对信用卡法律关系以及民事责任的分析成果提出了信用卡合同有名化的法律条文,并对法律条文的立法理由作了详细的说明。

作者简介

侯春雷,山西介休人,1969年12月出生。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金融、房地产领域的民法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在《民商法论从》等发表了学术论文多篇。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信用卡交易之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一节 信用卡的概念与功能  一、信用卡的概念  二、信用卡的经济与社会功能 第二节 信用卡交易的主体与交易流程  一、信用卡交易的主体  二、信用卡交易的流程 第三节 信用卡交易之法律关系的架构  一、传统的三边形法律关系架构理论  二、四边形法律关系架构理论及其依据第二章 信用卡交易之法律关系各论 第一节 发卡人与持卡人的法律关系  一、存款的法律关系  二、委托结算的法律关系  三、消费借贷的法律关系  四、信用卡合同 第二节 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  一、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法律关系的各种观点评析  二、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之混合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三节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  一、商品或服务买卖的法律关系  二、价款支付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发卡人与收单机构的法律关系  一、发卡人与收单机构之法律关系的各种观点评析  二、发卡人与收单机构之混合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三章 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之间的独立性与持卡人抗辩权的接续 第一节 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之间的独立性的理论依据  一、契约相对性原则  二、合同的明确约定  三、发卡人与收单机构的真实意思  四、维护交易效率之制度设计 第二节 抗辩权接续的理论与立法评析  一、持卡人抗辩权接续的实质理由  二、信用卡交易法律关系之结合理论的各种观点评析  三、各国立法的比较 第三节 抗辩权接续的新学说:附随义务与消费者特别保护理论  一、原有的抗辩权接续理论存在缺陷的根本原因  二、附随义务与消费者特别保护理论及其依据第四章 信用卡交易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信用卡交易之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原则  一、信用卡交易的风险及其种类  二、信用卡交易之民事责任的性质  三、信用卡交易之违约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未如期清偿透支款的民事责任  一、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三、单位出具不实收入证明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未经授权使用的民事责任  一、未经授权使用之民事责任问题的分析进路  二、我国法律环境下未经授权使用的民事责任  三、未经授权使用之责任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四、未经授权使用之持卡人责任限额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四节 系统或设备故障风险的民事责任  一、错误执行支付命令的责任  二、ATM机非正常交易的责任第五章 信用卡合同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信用卡合同之法律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对信用卡合同进行规制的法经济学理由  二、信用卡合同的市场失灵调查  三、以法经济学角度观察的信用卡合同规制的法律框架 第二节 信用卡合同普遍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文本的设计  一、我国信用卡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二、信用卡合同示范文本之重点条款的设计 第三节 信用卡合同的有名化  一、信用卡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  二、信用卡合同有名化的法律条文设计与立法理由主要参考书目后记

章节摘录

  3.未经授权的使用为无权处分,适用准占有制度处理该问题。  所谓准占有,指基于占有表征无体财产权(含债权)之文件或其他有体物件,而占有财产而言。所以称为准占有,及相对于有体物之占有,而非相对于有权占有而言。①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了准占有的信赖保护制度。如准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则自无权占有人取得权利或向其消偿债务者,必须是善意,始依信赖保护之相关规定受保护,如动产所有权或质权之善意取得或债务之善意清偿。②无权处分制度与无权代理制度在理论上完全不同,而准占有之信赖保护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制度,在理论上也有严格的分界线,准占有之信赖保护制度为准占有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为,而表见代理制度为无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行为,准占有之信赖保护制度与无权处分有关,而表见代理制度与无权代理有关。盖在准占有案件争议者为行使对于无体财产之权利者是否为真正权利人,从而准占有人必须以自己之名义行使权利始构成准占有之典型的问题。倘准占有人系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则纵使其准占有表征无体财产之文件,判断其行使权利之行为的效力,还是以其代理权之有无为准。但是在实务上,有时判断行为人以自己还是以他人名义行为甚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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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性很强的一本书,感觉比较像在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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