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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李求轶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李求轶  

页数:

409  

前言

  公司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主体,其存在价值只有通过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营谋利益而得到体现。由于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而不同市场主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彼此之间无论是在经营目的还是在利益诉求上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和矛盾,从而使公司间的诉讼行为成为公司经营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相对于其他主体的诉讼活动而言,公司诉讼无论就其诉讼发生概率还是就其争讼内容来说都异常频繁和复杂,其诉讼理念、诉讼目的、诉讼的法理基础和诉讼的发生机制也都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活动。如何准确把握公司诉讼的特点,并在找寻公司诉讼的最佳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诉讼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归类、解析和阐释,不但对诉讼当事人有效开展诉讼活动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而且对于法院正确进行公司诉讼的审理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就具体操作层面而言,公司的诉讼活动既涉及实体法问题,同时也涉及程序法问题。就实体法角度来说,公司诉讼是在公司的经济目的无法通过正常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有效实现时而选择的一种特殊利益实现途径;就程序法方面观察,公司诉讼则是在公司利益的常态实现机制遭致非法干扰时所寻求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因此对公司诉讼的研究既要从实体方面考虑纠纷发生的原因、表现形式及其防范渠道,又要从程序上考虑当事人寻求诉讼救济的方便性和可行性。

内容概要

自2005年中国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诉讼”成为司法和法学上的时髦课题,有关公司诉讼的专著也随处可见,但从公司诉讼的公司法与程序法结合角度来探讨“公司诉讼”理念、法理、机制和体系的著作甚至是论文都凤毛麟角。因无法可依或者无价值观念可循,以致在现实司法裁判中法院和法官均对“公司诉讼”持消极的、谨慎的态度。在这一背景下,作者对该领域展开了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对公司的诉讼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归类、解析和阐释,对相关读者有效开展诉讼活动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李求轶,男,1963年10月出生,籍贯浙江温州,高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2007年1月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方向博士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5月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在职从事商法学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民商法硕士生导师。学术研究领域: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比较法、外国法律史。现已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法学论文五十多篇。参与撰写《西方商法史》,出版专著《消灭时效的历史与展开》等著作。
在法律实务领域,李求轶律师现在京衡律师集团温州事务所任主任职务,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人权与宪法专业委员会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房地产法方面的非诉讼与诉讼法律事务。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公司诉讼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第一节 公司法与公司诉讼的法系 一、从公司法角度上划分法系,大致可以将公司法划分为5大法系 二、从诉讼法角度上,可以将公司诉讼划分为两大法系 第二节 公司诉讼与法系融合 第三节 公司诉讼范畴 一、公司诉讼的概念(内涵与外延) 二、公司诉讼内涵 三、公司诉讼的外延 第四节 中国公司诉讼概念的确立与发展第二章 类型化方法论及其意义 第一节 从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第二节 类型化的意义 第三节 类型化方法 一、英美法系:经验型类型化 二、大陆法系:逻辑型类型化(分类) 三、混合法系:综合类型化 第四节 类型化在我国的应用第三章 (广义)公司诉讼的类型化 第一节 公司诉讼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契合 第二节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一、概述 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三、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 第三节 公司诉讼与商事审判思维 第四节 公司纠纷非讼化倾向第四章 (狭义)公司诉讼的类型化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公司诉讼的立法模式 一、美国的股东代表诉讼 二、英国的股东代表诉讼 三、在法国公司法中公司诉权的个人行使 四、日本股东代表诉讼的构造 第三节 公司诉讼的司法演进 第四节 公司诉讼理论上重大问题的探讨与争议第五章 中国公司诉讼类型化的路径 第一节 从“平等主体”民事诉讼到“公司组织”诉讼 第二节 从“股东权”诉讼到“管理权”诉讼 第三节 从“司法介入”到“司法判断诉讼” 第四节 从“公司诉讼”到“公司非讼” 第五节 从“本人诉讼”到“代表诉讼” 第六节 从“诉讼救济”到“救济诉讼” 第七节 从“一元代表”到“多元代表”第六章 公司诉讼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问题 第一节 公司诉讼与公司非讼的比较研究 一、诉讼与非讼 二、日本的非讼行为 三、日本非讼事件及管辖 第二节 (狭义)公司诉讼要件 第三节 中日比较公司诉讼 一、公司诉讼的价值取向 二、公司诉讼立法技术的差异 三、中日公司诉讼比较诉讼要件格式表 第四节 公司诉讼体系化与建议 一、日本商事(公司)非讼事件 二、中国台湾地区商事(公司)非讼事件参考文献附录(中外公司诉讼相关法律文件)后记

章节摘录

  美国法律人普遍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这是公司自治原则在美国公司法律中的首要体现。”根据这种学说,不仅公司本身仅是一个合同,而且在其成立公司一系列运作也是一系列的合同安排。公司合同说主要是法律经济学者所提倡的学说。在处理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二者关系上,法律经济学强调市场是第一位的,国家干预是第二位的,因此,公司诉讼反映是国家干预市场自由的公司自治的产物,而且按此种法律公司诉讼法律价值就是司法应自慎,“不介入”或者“少介入”公司自治式治理领域,即使介入该领域,也要“理让三分”,在当事人穷尽一切救济手段,而走投无路(公司僵局)后才介入公司合同中,以公司诉讼形式解决纠纷。  (2)公司组织说。公司是一种组织,是一个法人。公司法人历来就有法人拟制说(萨维尼)和法人实在说(基尔克)。法人拟制论只是将法人拟制成一个自然人并成为法事主体。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调整对象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的人身关系”。因此,法人是视为与自然人同等对待的法律上拟制的“人”。而这种拟人的代表是自然人形式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或治理结构则正如一个人的内脏,是辅佐此法人对外进行活动的器官,而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据此,《民法通则》之下的法人拟制说将公司组织内部所产生的公司事件均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认为“企业租赁、企业承包”系法人内部的法律关系,非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另一种学说为“法人实在说”。这种学说不仅认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并列的民事主体,而且法人本身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组织体。其组织体内部形成各种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根据基尔克日耳曼法“事实支配关系”的原则,组织体内部的这些事实上的组织法律关系,也是公司诉讼的调整对象,法人实在说对建构公司诉讼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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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条作为附录篇幅稍多,其实字体可以小写,这样就可以减少书自身的总篇幅,也可能可以降低些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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