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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律师实务

庞标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庞标  

页数:

282  

Tag标签:

无  

前言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后终于面世。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它的完成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完成。自《侵权责任法》颁布之日起,社会各界掀起了一轮又一轮学习《侵权责任法》的热潮。  20lO年1月29日至2月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邀请了王利明、梁慧星、贾东明、杨立新、张新宝、杜万华、庞标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在北京中苑宾馆为全国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实务界人士开办了一场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讲座。庞标律师作为唯一的律师代表,根据其多年代理侵权案件的实务经验以及多年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心得体会,向与会律师作了题为“侵权责任法与律师实务”的报告,该报告站在实务操作的角度,以新旧法律的纵向对比为基点,以侵权方的责任变化为主线,深入剖析了《侵权责任法》,并预期了《侵权责任法》将会对律师实务操作所带来的变化。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五章,并不是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92个法条进行逐一注解,而是从实务操作出发,用律师的视角,以侵权主体承担责任的变化为主线,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本书集专业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对于律师办案和相关实务操作具有很好的参考性。

作者简介

庞标,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侵权法论坛副主任,中国侵权网创办人。
1988年通过全国首届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被司法部、全国律协、中央电视台联合评为全国首届荣誉律师;2006年被“3·15”年度报告评为“2005年度全国十大最令人感动的维权人物”;自2007年至今已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一百余期节目。
曾编写《大律师解小问题》系列丛书。著有《侵权赔偿疑难对策》,并在《法学杂志》发表论文《视角下的侵权方责任变化》。
庞标律师担任多所高校兼职教授,受全国律协指派,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并在全国多个省市为律师同行做专题讲座。

书籍目录

自序 我与侵权法前言第一章 消失的权利 焦点1 “特定纪念物品”受损,权利人还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焦点2 身体权遭受损害还能否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焦点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如何承担责任 焦点4 安保义务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真正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焦点5 被侵权人死亡或残疾后,被抚养人还能否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 焦点6 员工致人损害,用人单位代为赔偿后还能否向员工追偿第二章 新生的法条 焦点1 “隐私权”正式出现 焦点2 财产损害赔偿中损失额的计算节点 焦点3 刑事案件受害人将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焦点4 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的确定 焦点5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第三章 弱化的责任 焦点1 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及归责原则 焦点2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所有人是否仍需承担责任 焦点3 堆放物倒塌致害案件的责任承担第四章 加重的负担 焦点1 “同命同价”条款加重了侵权方责任 焦点2 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人免责事由 焦点3 安保义务主体范围增大责任加重 焦点4 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侵权案件中的赔偿责任更明确 焦点5 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各方责任承担 焦点6 关于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焦点7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焦点8 民用航空器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 焦点9 高压输电致人损害的责任中,受害人过失不能免除电力企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10 受害人过失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五章 交融与混杂 焦点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焦点2 医疗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焦点3 相当因果关系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责任 焦点4 两个以上环境污染主体如何对损害结果担责 焦点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无过错也要担责 焦点6 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尽到管理职责不再担责附录 第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立法草案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中关于侵权 责任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12月17日第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2008年12月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0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相关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 1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 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章节摘录

  用最狭义的标准,即国家仅仅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过错行使某些公权力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基于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确定的。但笔者认为,这种立法现状不应影响对国家赔偿的理论探索。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应当以所谓“狭义说”为基础,即所谓国家赔偿责任,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它应有以下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基于某种与危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而产生的。没有行为和危害后果,就不可能有损害赔偿。  其次,这种责任的承担者与设定者具有同一性。国家根据自己的情况设定赔偿责任的范围甚至大小。这取决于国家的财力状况、民主状况、公民素质以及国家公务的执行情况等多方面的原因。  再次,导致赔偿责任产生的行为可能是无过错行为。国家为了某些特定的原因,例如国防、长期规划等做出实际上并无过错但确实给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的时候,应当弥补损失(有的国家把这一类赔偿称为“补偿”)。  最后,任何国家赔偿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作出的。与一般的侵权行为责任不同,它并不以是否有过错或者是否违法为构成要件,而是以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情形为要件。  (三)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关系  公务员职务侵权行为究竟与国家赔偿责任是什么样的关系,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二者的关系:  第一,只有当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才有可能与国家赔偿责任发生关系。并非每一个侵权行为都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在一些以不作为为侵权方式的职务侵权中,相对人有可能不会受到损害。既然没有损害后果,当然损害赔偿也就无从谈起。即便是公务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发生了危害后果,也仅是有可能得到国家赔偿。如前所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法定情形,而这些情形是由国家先期设定的。例如我国国家赔偿法仅对部分行政、刑事侵权和个别审判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作了规定。

媒体关注与评论

  此书作者已执业二十多年,长期专注于侵权法的理论研究,并受全国律师协会指派作为律师代表参与了侵权立去研讨,作者的特殊经历让此书兼具了理论和实务的双重深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  邓甲明  说这是一本纯粹的实务操作图书不合适,因为该书不乏对侵权法前沿理论的概括和探讨;说这是一本纯粹的理论图书也不合适,该书站在实务角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层层剖析.又使人读来感觉趣味十足。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  贾东明  以侵权方的责任变化为主线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梳理,新颖,实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 姚辉  这本书里就有我的案件,当年庞标律师在法庭上讲解替代责任、补充责任时,许多人都不理解,我只知道官司打赢了,但却不懂为什么,现在我从这本书里看到了答案。  ——山东淄博当事人  萧观  法律人铁肩担道义,庞律师妙手著文章,新法新书,值得一读。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 刘桂明  这本书的编排体例是一个创新,每一个焦点问题都有典型案例剖析、特殊词汇简解、实务操作技巧.还有引申解读,这对律师及所有有志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读者朋友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启发。  ——《中国律师》杂志副主编  陈秋兰  这本书采取了比较分析的写作方法,通读此书,读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清晰把握新法关于侵权方责任的全新规定。  ——中国侵权网CEO  饶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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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很精辟,亦极具实践性。


对于律师掌握侵权方面的知识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书中都是关于侵权行为的案例,很有参考价值。


對得起這個價


总之多读书没坏处。


不够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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