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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司法解释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1-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82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司法解释全书(2011)》全面收录“高法公报”公布的全部“法释”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同理,对“高检公报”公布的“高检发释字司法解释,也全部进行了收录。除此之外,没有采用“法释”、“高检发释字”文号的其他重要司法解释、重要司法文件,也都全面涵盖。  权威,经过多次审读、校对,全力确保收录的司法解释文本与公报一致,便于读者放心采用。  方便,对所有司法解释均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以便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同时附录中将司法解释按年代和文号顺序排列,可便于读者根据司法解释文号直接查询。

书籍目录

一、综合篇(一)司法解释工作(二)审判组织(三)审判综合业务二、民事篇(一)综合(二)婚姻家庭1.婚姻2.继承(三)合同(四)房地产(五)担保(六)劳动人事(七)公司企业1.公司企业2.破产3.改制4.法律责任(八)证券期货(九)金融票据(十)知识产权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植物新品种权(十一)侵权损害赔偿(十二)海事海商(十三)其他三、民事诉讼篇(一)综合(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诉讼费用(六)诉讼时效(七)送达(八)财产保全(九)受案范围(十)非讼程序、审判程序(十一)审判监督程序(十二)执行程序1.综合2.执行范围3.执行措施(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十四)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1.裁判认可与执行2.文书送达(十五)海事诉讼(十六)民商事仲裁(十七)劳动仲裁四、行政诉讼篇(一)综合(二)受案范围(三)管辖(四)证据(五)审判与法律适用五、国家赔偿篇(一)综合(二)行政赔偿(三)司法赔偿六、刑事篇(一)综合1.刑法效力2.罪名(二)犯罪(三)刑罚(四)刑罚的具体运用(五)追诉标准(六)危害国家安全罪(七)危害公共安全罪(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十)侵犯财产罪1.抢劫、抢夺类犯罪2.盗窃、敲诈勒索类犯罪3.侵占、挪用财产类犯罪(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罪4.危害公共卫生罪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7.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十三)贪污贿赂罪(十四)渎职罪(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七、刑事诉讼篇(一)综合(二)管辖(三)辩护、代理(四)证据(五)强制措施(六)附带民事诉讼(七)立案、侦查、起诉(八)一审、二审程序(九)死刑复核程序(十)审判监督程序(十一)执行(十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附录

章节摘录

三、起草与报送第十六条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涉及不同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起草或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起草。第十七条起草司法解释,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常务副院长或者院长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八条司法解释送审稿应当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第十九条司法解释送审稿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起草部门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送研究室审核。司法解释送审稿及其说明包括:立项计划、调研情况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分管副院长对是否送审的审查意见、主要争议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研究室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二)是否超出司法解释权限;(三)是否与相关司法解释重复、冲突;(四)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五)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六)是否充分、客观反映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七)主要争议问题与解决方案是否明确;(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研究室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第二十一条研究室认为司法解释送审稿需要进一步修改、论证或者协调的,应当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论证或者协调。第二十二条研究室对司法解释送审稿审核形成草案后,由起草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和常务副院长审批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四、讨论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在司法解释草案报送之次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讨论。逾期未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报常务副院长批准延骑二十四条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司法解释草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的,由起草部门会同研究室根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修改,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或者常务副院长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制定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决定进一步论证、暂缓讨论或撤销立项。五、发布、施行与备案第二十五条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司法解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报送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其他相关工作由研究室负责。第二十七条司法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六、编纂、修改、废止第二十九条司法解释的编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具体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第三十条司法解释需要修改、废止的,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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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司法解释全书(2011)》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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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蛮新的,价格也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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