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法典
2011-1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623
本书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书具有权威编纂,全面便捷,重在应用,动态增补的特色。
一、宪法及其修正案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1.一般规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政治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自由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7.国家赔偿三、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一般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国务院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6.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四、民族区域自治五、特别行政区 1.香港特别行政区 2.澳门特别行政区六、法律制定、解释与监督 1.法律制定 2.法律解释 3.法律监督七、国旗、国徽、国歌 1.一般规定 2.国旗 3.国徽 4.国歌八、领土、国防、外交 1.领土 2.国防 3.外交九、戒严与突发事件 1.戒严 2.突发事件
本条是关于公民平等权的规定。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平等权的具体体现,其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在法律面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也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司法上的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宪法修正案》第24条《国籍法》第三十四条【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本条是关于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常被合称为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国籍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年龄条件: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各项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法法典(01)(应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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