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第1卷)
2010-12
朱勇 法律出版社 (2010-12出版)
朱勇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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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创新、传承与山水之间——《中华法系》发刊辞学术研究张晋藩:我对中华法系认识的发展轨迹高明士:中华法系基本立法原理试析刘广安:对中华法系的再认识王涛:现代西方哲学主要关键词与中华法系研究李青:东亚国家接受中华法系的社会历史根源——以朝鲜为视角张中秋:西方法学的局限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价——以西方实证主义法律观和自然法理论为例李典蓉:蒙元的馈遗:试论“烧埋银”对中华法典的影响陈煜:清代刑罚制度考论黄源盛:从准情酌理到诚信原则——以民初大理院判解例为中心的考察张德美:通往程序正义之路——清末民初诉讼制度改革简论学术聚焦单纯:论孔子对“礼”的政制规范性解释邵方:论礼的本质及其法律意义法治人物李鸣:社会转型中的智者——试论龚自珍的法律变革思想学术新人朱腾:论汉代天人合一论法理念的社会基础及核心命题学术动态【以色列】阿尔弗雷多·M.雷伯勒、巴勃罗·勒纳(顾元、黄毅译):以色列的比较法研究
版权页:插图:十七世纪以来至目前的这一段时期。作为逻辑基点,历史时代化理论有一猜想:某一时代必定是一自我包含的统一体,且为一保持一贯性的整体。因此,西方现代法系是十七世纪以来人文主义、启蒙思想、理性或自然法思想之定在,现代西方法律的核心(本质)基因在这一时代的出生和孕育中就已存在,此后只是其成长、实现,有体现为“现代”法律数量、“现代”法治国家数量的增加等,而没有质的变化,所有变化都是一个范式(模式,paradigm)中的重复。这就是“现代”法系的本质。与此不同的法律体系,都不属于“现代”,既然不属于现代,就属于古代,或“黑暗的”中世纪、“专制的”封建时代。不少学者主张,不必将确定研究对象时代本质作为研究任务,不必将不同时期的法律看做完全不同质的东西,法律本质是在渐进发展而不是突变。用这种话语来往前追叙,中华法系并不是产生于封建时期,中华法系的特质在所谓“奴隶制时期”就已经具备;往后描述,中华法系从形式上看在沈家本的时代已经解体,但实际上它在中国的作用到今天仍然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人仍然是中国人,中国社会仍然是儒家的社会,中华法系并没有消亡,作为民族精神它依然存在于中国社会。此外,西方两大法系与中华法系关系也不是现代文化与古代文化的二元对立关系。正如西方的其他文化元素一样,西方法律体系中基本的实质性的元素在“古代”就已经形成,西方古代法系到西方现代法系的发展,是具有连续性的,是一根剪不断的线,它们的区别是量的区别而不是质的区别。当前中国人的法律生活中方式仍保留着很多从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传统,今天的很多“古代”传统能够在远古的经书中找到源头。其中虽有不良因素(正如西方现代法系中有不良因素一样),但也正如西方现代法系中具有优良品质一样,中华法系也有很多的优良品质。
《中华法系(第1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