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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大全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728  

字数:

1194000  

内容概要

1.文本标准,内容准确。本书收录的法律文本全部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权威刊物,并经反复校对审定,保证内容的准确权威。
2.收录全面,编排精细。本书收录了行政立法领域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常用的行政法规。按照法律性质和相关部门职能划分为二个大类、19个小类。在目录编排上注重突出主体法的原则,并将各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修改时间详细列出,便于读者知悉该法的修改过程。
3.附加条旨,便于查阅。本书对所有法律的条文都加注了条旨,意在用精炼的文字概括该条文的含义,可使读者对法律的内容一目了然,便于轻松理解和查阅条文内容。
4.内容最新,提供增补。本书收录的法律文件截至2011年2月。对于寄回书末《读者意见反馈表》的读者,可提供一次免费的最新法规增补服务,并可根据读者需求,以优惠价格提供不同资费标准的有偿法规增补。

书籍目录

一、行政法编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3.17公布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12.14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8.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9.5公布l996.7.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999.6.7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9.5公布2010.4.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4.5公布)
  信访条例
  (2005.1.10公布)
 2.国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3.14公布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5.31公布l998.12.29第一次修正2009.8.27第二次修正)
  民兵工作条例
  (1990.12.24公布2011.1.8修订)
  征兵工作条例
  (1985.10.24公布2001.9.5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5.5.10公布2010.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1988.9.5公布1994.5.12第一次修正2000.12.28第二次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1988.7.1公布l994.5.12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2005.6.23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2.23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2001.1.12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10.29公布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4.28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2.26公布)
 3.外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09.10.31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986.9.5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0.10.30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12.28公布)
 4.人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4.27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1978.5.24公布)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1980.9.29公布)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5.9公布2010.6.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2004.9.17公布)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4.22公布)
 5.民政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五十八条【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第五十九条【恢复与重建中政府的职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第六十条【恢复与重建中上一级政府的职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第六十一条【恢复与重建中的善后工作】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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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大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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