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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指南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  

页数:

22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政府信息公开公民指南》是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与耶鲁大学中国法律中心(YaleChinaLawCenter)合作之“政府信息公开观察联盟”(OGIWA)项目的研发成果。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走向开放透明的中国政府
第二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第三部分 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指引
第四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具箱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义务24为便利公众知晓,公开应设置查阅场所和设施。[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16义务25为便利公众知晓,公开应编制、更新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应包括必要的内容。[来源]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依据]19义务26为便利申请人知晓,公开申请应准许口头提出。[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20义务27为便利申请人知晓,公开时应对阅读或视听困难者提供帮助。[内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依据]28义务28为便利申请人知晓,公开应尽量以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进行。[内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据]26义务29为便科申请人知晓,公开的收费应严格限制。[内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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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篇幅不大,但是操作性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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