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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

吴行政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吴行政  

页数:

484  

内容概要

  《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颁布之前,对于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的专门研究并不多,《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颁布之后,也少有学者专注于此。然在依据《论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第113条和适用损害赔偿原理处理合同纠纷时,困扰司法者最多的莫过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问题。因此,明确可得利益的概念和内涵,厘清其与其他损失的关系,对其正当性进行进一步地分析,合同解除后是否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可预见规则、因果关系在可得利益赔偿中如何适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式等,对于合同法立法及审判实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吴行政博士选择以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为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实践价值。

作者简介

  吴行政,1975年出生,四川省达州市人,199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2000年、2009年先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诉讼法学(民事诉讼研究方向)硕士、民商法学博士。现任职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主要研究方向为债权法、财产法及知识产权法学。曾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及多项省、部级课题,在《人民司法》、《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律适用》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上篇 可得利益赔偿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可得利益赔偿的渊源
  第一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理论渊源探寻
  第二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制度渊源考察
 第二章 可得利益赔偿的功能与价值
  第一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功能
  第二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价值
 第三章 可得利益赔偿的经济学分析
  第一节 可得利益赔偿经济学上的较优性及其缺陷
  第二节 可得利益赔偿限定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上篇结语
中篇 可得利益赔偿的一般规则
 第四章 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定规则
  第一节 因果关系对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定
  第二节 可预见规则对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定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和默示条款对可得利益赔偿的影响
 第五章 可得利益赔偿的确定性及证据规则
  第一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确定性要求
  第二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四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方法
 第六章 可得利益赔偿的减少规则
  第一节 过失相抵规则与可得利益赔偿
  第二节 减轻损害规则与可得利益赔偿
  第三节 损益相抵规则与可得利益赔偿
 第七章 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规则
  第一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一般计算原理
  第二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三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标准
 中篇结语
下篇 可得利益赔偿的比较法考察与司法实践
 第八章 可得利益赔偿的比较法考察及其判例
  第一节 大陆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立法及相关情况考察
  第二节 英美法上可得利益赔偿的立法及相关情况考察
  第三节 国际公约关于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定
 第九章 我国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实践考察Ⅰ
  第一节 我国可得利益赔偿司法裁判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可得利益赔偿的合同法特别规定及特别法等限制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三节 可得利益赔偿可预见性限定规则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四节 可得利益赔偿确定性要求及证据规则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十章 我国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实践考察Ⅱ
  第一节 可得利益赔偿减少规则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二节 可得利益赔偿计算规则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三节 合同解除与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实践考察
  第四节 可得利益赔偿司法实践中的其他问题考察
 第十一章 我国可得利益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完善可得利益赔偿适用的责任形态
  第二节 对可得利益赔偿限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第三节 可得利益赔偿确定性规则的确立及证据规则完善
  第四节 完善可得利益赔偿的其他问题
 下篇结语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我国学者受大陆法关于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概念区分的影响,一般将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与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概念相等同,因此认为间接损害是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的丧失,这种损失并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损失,而是未来可以得到的但因为违约行为而没有得到的利益。这种未来的利益具有取得的可能性,它不是抽象的、假设的,而是可以直接转化为实在的财产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等同于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的区分,是值得商榷的。因为间接损失不能等同于可得利益的损失,一方面,间接损失与因违约行为直接引起损害的后果是相对应的,这种损害仍然可能是现有财产的损害,只不过是损害在发生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假如把间接损失等同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大量的因违约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害则难在法律上找到归属,因为它们既不能包括在直接损害里,又不能包括在可得利益损害中,因此,这种分类本能概括所有的损害现象。另一方面,间接损失也不能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许多利润上的损失都很难说是一种间接损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类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确定未来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问题,而首先在于将损失中的直接损失确定出来。  对于我国法上损害的上述分类,学者们主张,将损失分为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比以因果关系为标准划分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更具有可行性。因为因果关系在各种法上均是一个纷繁复杂而众说纷纭的问题,甚至在有的情况下对原因力的判断十分困难。而将损失分为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就避开了这一问题,而且贴近契约赔偿的目的笔者同意这种主张。这种分类其实就是对合同利益结构采取损益两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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