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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租借时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

邵宗日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邵宗日  

页数:

31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1898年,在列强瓜分中国的狂潮中,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租威海卫专条》,据此将威海卫作为英租借地实行殖民统治长达32年。在此期间,英威殖民政府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条例,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较好地维护了其统治利益及租借期间的社会秩序。本书以英国租借时期威海卫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研读了大量档案和史料的基础上,对施行于当时的民事、刑事、行政、司法乃至国际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做了系统梳理,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归纳和分析了其立法和司法制度的特色及成因,阐述了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和借鉴。

作者简介

  邵宗日 1966年生,山东威海人,法学博士。现任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88年、2001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分别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88年至今先后在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涉外经济审判庭庭长、市区人民法庭庭长、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法学论坛》、《人民司法》、《河北法学》等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10余篇。
  主要社会兼职:山东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被山东大学聘任为硕士生合作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述评
 一、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二、对研究现状的评述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篇章 结构
第二章 英国租借威海卫的历程
第一节 英国租借威海卫的背景
第二节 威海卫租借专条的签订
一、窦纳乐主持下的中英交涉过程
二、英日沟通与英德照会
三、《租威海卫专条》相关问题
第三节 英租威海卫的性质
一、租界、租借地和割让地的辨析
二、英租威海卫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中英收交威海卫的经过
一、晚清政府时期归还威海卫的提出
二、北洋政府时期归还威海卫的交涉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归还威海卫的实现
四、威海卫归还之法律依据
第三章 英国对威海卫殖民统治组织之构成
 第一节 武职行政长官和文职行政长官及其交替
 第二节 政府组织系统及吏治
 一、政府其他组织机构及职责
 二、官员的素质及吏治
 三、英人垄断官吏职位并享受退休金待遇
 第三节 巡捕与总董:殖民统治机制的基盘
 一、巡捕制度
 二、村董与总董制度
第四章 以适用中国法律和习惯为主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租威海卫时期民事法律制度简论
 第二节 英租威海卫时期主要的民事立法
 一、土地法律制度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三、遗嘱法律制度
 四、著作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一地两制”与中国法律和习惯的适用
 一、“一地两制”的法律含义
 二、中国法律和习惯及其在民事活动中的适用
 三、实行“一地两制”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以适用英国法为主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英国刑事法律基本理论概述
 第二节 英租威海卫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刑事犯罪的规定
 二、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三节  中西文化在刑事法律中的冲突及英国法的适用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
 二、英租时期中英刑事法律文化的冲突
 三、英国刑法的适用情形
第六章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七章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司法制度
第九章 英租威海卫法律制度的特点、成因及启示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公共卫生和建筑条例》除了授予行政长官以规章制定权和卫生官员以检查权之外,另一重要的部分就是规定了一些公共场所有关的卫生要求以及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这些场所主要包括旅店、公共洗衣房、工厂与车间、屠宰场、市场和墓地等。1.一般的旅店。条例对于旅店的开设有着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任何人的房屋在经过登记并获得政府秘书或行政长官授权的其他合法官员颁发的牌照之前,不得私自决定将其作为旅店使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任何人在申请登记和牌照时如果故意向当局提供虚假的资料,就其申请所要求的情况进行虚假的陈述,会被处以25元以下的罚款。旅店获得批准开设后,在经营的过程中,该旅店的管理人应保存好每一位寄宿人员的姓名、职业、原居住地、住宿以及离开时间的登记簿,并在卫生官员或巡捕提出要求时,允许他们自由进入旅店检查并查看登记簿。如果管理人拒绝检查,也将被处以25元以下的罚款。2.公共洗衣房。在威海卫设立有公共洗衣房,根据条例规定,行政长官可通过公开通告,禁止洗衣人在公共洗衣房或者行政长官为此目的指定的洗衣场所以外的场所召集进行洗衣。3.工厂与车间。在有关行业或工厂的设立方面,《公共卫生和建筑条例》规定,在本条例实施之后,未经行政长官特别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本领地或者本领地的任何区域,在原本非用于该用途的场所,设立任何危险性或者厌恶性的行业。如果违反本章的规定,则除了按照本章规定处以罚款之外,地区法官还可在其认为必要的期限内,命令关闭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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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租借时期威海卫法律制度研究》为比较法文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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