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2011-9
法律出版社
潘申明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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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采用历史考察,比较,实证和功能分析的方法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系统研究。不仪对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展开了深入探讨,而且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类型进行了全面的比较法考察。并基于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结合比较法经验,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提出了相对科学、合理的设想。作者立足国内,放眼世界,考察历史,关注现实。全书汇集了不少国内补白的资料,很多观点令人耳目一新,可作为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研究国内民事公益诉讼的参考书。
潘申明,法学博士,现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理论人才,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宁波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导言
一、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本书架构与主要观点
五、创新之处与突出价值
第一篇 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论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突破与应对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二、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与应对
三、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的突破与应对
第二节 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考察
三、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本章小结
……
第二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篇 我国民事公益制度的建构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插图:马德普教授认为,公共利益应从四个层面上去分析。第一个层面,也就是最基础的层面,应该是共同体的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之所以是最基础的公共利益,是因为生产力的破坏必将导致大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只有生产力不断得到发展,大多数社会成员或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多多少少的改善,并且第二个层面的公共利益才有可能得到发展。第二个层面的公共利益,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受益的公共物品的生产。具体来说,它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福利、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第三个层面是社会每个成员正当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表面上看来似乎纯属个人的利益,但是由于它是每一个人重大利益之所在,是每个人共同的基本需要。因此,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这些基本需要,理应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第四个层面是合理化的公共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第四个层面具有较多的工具价值性质,但它却是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前三个方面的利益都有赖于它去保障,甚至有赖于它去创造。没有合理化的公共制度,上述的利益都无法实现;破坏那些合理的公共制度,也就必然损害公共利益。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创造政治制度的能力,也就是创造公共利益的能力。”“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制度的利益。”那么,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在笔者看来,最朴素的社会观念就是,由某特定主体观之,“事不关己”的就是公共利益,某项利益具有“涉众性”的可能就是公共利益。“事不关己”是从利益的性质看的,强调的是利益与某特定主体的“非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当然,这里的事不关己,并非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而是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涉众性”其实是突出了公共利益的非专属性或扩散性。从性质上看,“公共利益”就是与社会公众普遍关联的利益,可以是:1.一种从各私益中抽离或抽象出来的“共同利益”,这就是大陆法系认为人事诉讼中的有关社会成员主体资格身份、婚姻无效、禁治产宣告等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原因。2.一种服务于不特定社会公众、在消费上非竞争性、收益上非他性的利益,如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等当然属于公共利益。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是比较法文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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