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2011-8
法律出版社
沈志先 编
329
无
在实践的基础上,为加强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研究,加强对现行刑事证据制度实际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沈志先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编撰完成了《刑事证据规则研究》一书。
本书共十三章,第一章为总论,后十二章为分论。书中所阐释的十二项刑事证据规则,是以刑事诉讼过程的取证一采证一查证一认证为线索来确立其内在逻辑联系的。本书更多的是从刑事审判的视角出发,研究法官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证据规则,把增强刑事证据规则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研究的基本任务,并立足于广泛的社会调研和实证分析,深入考察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在实践运用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大量具有典型性的鲜活案例,探究符合我国刑事司法特点的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在规律。本书还借鉴了国内外关于刑事证据的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吸收了国内著名专家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
第一章 刑事证据规则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规则
第二节 两大法系证据规则立法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思考
第二章 举证责任规则
第一节 举证责任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举证责任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举证责任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举证责任规则的思考
第三章 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第一节 证人出庭作证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证人出庭作证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思考
第四章 传闻证据规则
第一节 传闻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传闻证据规则的思考
第五章 最佳证据规则
第一节 最佳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最佳证据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最佳证据规则的思考
第六章 意见证据规则
第一节 意见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意见证据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意见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意见证据规则的思考
第七章 关联性规则
第一节 关联性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关联性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关联性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关联性规则的思考
第八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第九章 交叉询问规则
第一节 交叉询问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交叉询问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交叉询问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交叉询问规则的思考
第十章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规则
第一节 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规则的思考
第十一章 推定规则
第一节 推定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推定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推定规则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现状
第四节 完善我国推定规则的思考
第十二章 补强证据规则
第一节 补强证据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补强证据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第十三章 证明标准规则
第一节 证明标准规则概述
第二节 两大法系证明标准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证明标准规则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四节 完善我国证明标准规则的思考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第三节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提供了宪法基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由此可见,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方面最早反映这一规则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宣示性的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仍沿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没有丝毫改动①。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再次确认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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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际问题的关注篇幅相对较少
书的印刷质量不错,内容还没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