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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产品质量诉讼案例评析

吴友明 法律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吴友明  

页数:

362  

内容概要

本书尽可能详尽地收集事件中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进行分类展示,并从中得出法律适用的规律性。全书将各类汽车纠纷案件分为六大部分,分析了汽车质量缺陷、质量瑕疵案件、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常见汽车纠纷类型。汽车法律专业人士可以从中了解此类案件的纷争焦点及其法律适用中遇到的各色问题,也为有车一族提供了专业有效的学习和参考材料。

作者简介

吴友明,法学博士,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责任主体1.陆慧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等汽车制动失灵致人伤残案2.张旭洋诉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因车辆系非法生产要求退车案3.蔡先生诉戴克公司等因安全气囊未弹出而致人死亡案4.衢州市柯城区运输公司、张世荣诉开化县农用汽车改装厂、山东永盛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因轻型客车爆胎致人死亡案5.董先生诉一汽集团公司四平专用汽车厂物资经销公司因拖车轮毂破碎导致翻车案6.李雪花等诉邓州市鸿发农机有限公司因拖拉机方向盘脱落致人死亡案7.四川南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德国巴伐利亚机动车厂股份公司因轿车无故死火索赔案附:侵犯汽车厂企业名称权、商标专用权案件第二章 归责原则8.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因前挡玻璃爆破致人死亡案9.周瑞发、张美华诉上海祥盛医疗器械厂等因汽车轮胎脱落致人死亡案10.刘文红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因汽车制动系统故障致损案11.郑善成诉菲夫(大连保税区)工贸有限公司因轿车维修失当致损案12.三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诉冷水滩市新世纪进口汽车维修中心因轿车维修后起火致损案13.泰兴市国家税务局诉上海三菱汽车有限公司因越野车发动机故障要求退车案14.珠海市供水总公司拱北水厂诉日本丰田汽车株式会社、广东中汽销贸易有限公司因面包车发动机工作异常主张退车案第三章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的认定15.刘利军等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因安全气囊未能弹出致人死亡案16.贾英丽诉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因轿车多次故障要求退车案17.李发君等诉北京北方新兴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因车内苯含量超标致人死亡案18.张根群等31人诉南京跃进汽车集团公司等因出租车成批量出现质量问题要求退车案附:张某诉北京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桑塔纳汽车有限公司因轿车故障频繁而要求退车案19.康崇营诉佛山市跃进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摩托车缺陷伤人索赔案附:冯国强诉佛山顺德区鑫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摩托车起火案第四章 承担责任方式20.张明泉诉某市汽车工业摩托车销售公司因摩托车多次故障要求退车案1121.张菊红诉三菱汽车(上海)有限公司因越野车发动机质量问题要求更换案22.徐春淡诉上海奔驰有限公司、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因轿车故障频繁要求退车案23.张杰庭诉日本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轿车安全气囊未弹出致人伤残案24.内江市源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四川南星汽车有限公司因轿车变速箱质量问题要求更换案25.深圳市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诉广东新之星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因轿车行驶时漏油而要求退车案……第五章 质量鉴定第六章 销售欺诈案第七章 汽车起火案第八章 涉外诉讼案附录一判决书选登附录二汽车产品纠纷所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关于大众新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大众新亚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的汽车维修保养单位,所提供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应当是专业、规范的。根据大众新亚公司的作业检验表之记载,2001年4月17日,其对涉讼车辆进行了一级维护,其中包括检查汽车前后轮毂轴承等各项工作。又根据我国的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在一级维护完成后应当符合“各滑脂嘴齐全有效、安装正确,润滑点全部润滑,轴销端应有被挤出的油迹;轮毂轴承不松旷”的要求。现时大众新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讼车辆半轴轴承长期缺油是由于祥盛厂方面的原因所造成,因此应当认定大众新亚公司在对涉讼进行一级维护的过程中并未尽到规范、完整的维护保养义务,进而导致涉讼车辆半轴轴承长期缺油并引起本次交通事故。对此,大众新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大众新亚公司认为涉讼车辆已过维护保修的质保期,因此事故与其无关,法院认为:所谓的质保期是针对维护保养单位已尽维护保养义务后所产生的相关质量问题而言的,在本案中,大众新亚公司并未完整履行相关的维护保养义务,因此不能以已过质保期作为其免责事由。关于金龙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专家组的鉴定报告明确指出涉讼车辆“采用的是半浮式半轴结构,若轴承缺油、超载或添加非指定的润滑脂,都有可能引起轴承过热、损坏或者扣环失效,最终造成半轴脱出,这是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重大安全隐患”。而涉讼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并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显然与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不符。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原告以金龙公司对危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未予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以致祥盛厂和大众新亚公司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没有予以充分重视进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为由,要求金龙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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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产品质量诉讼案例评析》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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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看早收益。


还没开始看,但物流很给力,比预期早到了一天,谢谢奥。


不错,比较好,内容比较实用


作为从事汽车行业事务的法律工作者,本人读此书后有以下几个看法:第一,作者评述的方式符合目前国际通行的案例评述法;第二,作者有自己的见解,论述较为有力;第三,书后附录相关汽车消费可查阅的法律依据,便于普通读者查阅;不足之处主要有两点:第一,案例选择偏旧,很多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案例,这几年汽车消费的发展已经让这些案例的参考价值降低了;第二,本书是按法律要素来划分,却忽视了不同层次车辆的区别;比如:宾利和金杯同是汽车,但有显著差异,该差异是很否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不同或如何不同,本书没有深入涉及;此外,想向大家强调一点:关于汽车消费的纠纷,很多都没有诉诸于法律,而都在诉讼之前就结束了,其中涉及经销商的妥协、厂方的公关、保险的赔付等多种因素。所以本书只能说是汽车消费纠纷的冰山一角,庐山一峰而已。


类似以案说法,就是中国的立法还不完善,有些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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