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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出版社 法律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法律出版社  

页数:

27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含最新司法解释1、2、3)》内容包括: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含司法解释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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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都有,要是有婚姻登记条列就好了,很薄的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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