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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社会管理立法调查

徐向华 编 徐向华 法律出版社 (2011-10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0  

出版社:

徐向华 法律出版社 (2011-10出版)  

作者:

徐向华 编  

页数:

281  

内容概要

  立法在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方面功效卓著。面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新任务和新问题,立法理当积极应对、乘势而上。其中“权衡”和“协调”是必须“拿捏”的两大关键。  惟有在立法中权衡好法的调整对象、程度与方式,平衡好权力与责任、职权与职责,才能制定助推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良法。同时,面对不断发展的城市和进化的社会,勇于反思,善于反省,才能另辟蹊径, “刷新”机制,无中生有,有中生奇。  书中涉及的问题无疑都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书中提出的解决之策也都是作者深入调查、敏锐观察、潜心思考下的法律回应。

作者简介

徐向华,1955年出生。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持《特大城市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研究》、《我国特色的立法统一审议制度研究》、《上海市公民宪政意识及其发展实证研究》、《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研究》、《国家监督研究》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863计划重大项目课题子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十余个项目研究,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两大刊物上发表论文近十篇,独著、合著著作6部。获省部级优秀学术论著一等奖2次、二等奖6次、三等奖2次,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3次。自1994年年底以来,参与或者论证中央和地方立法190余部,提交近40篇决策咨询报告或者论证调研报告。现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序 第一编权衡:立法的静与动 我国公共设施致害之国家赔偿立法研究 我国民办高校重组和退出机制的立法研究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研究--上海市医师执业许可管理的实证分析 第二编协调:立法中的权与贵 地方创制性立法之“地方性事务”研究 违法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研究--以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为例 民防工程所有权的地方立法权限问题研究 第三编思考:立法中的进与退 物业管理性质的法学反思 电子健康档案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法之适用范围的立法技术研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重组和退出的程序 第一,提出的主体。举办者变更的,由举办者提出,有多个举办者的,由多个举办者共同提出;投资方变更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院校之间合并或者兼并的,由各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共同提出;民办院校申请终止的,由举办者、董事会(或理事会)、法人代表共同提出。 第二,受理申请的部门。首先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同时督导重组和退出的各项事务,最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获得受理且得到批准,民办高校即要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提出办理重组和退出各项手续的申请,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负责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办理与登记及资产过户有关手续。 第三,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是提交重组和退出的申请书;二是要提交重组和退出的具体方案;三是资产清单、资产权属划分及权属证明;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及审计报告;五是资产评估机构或者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六是提交教职工安置方案;七是提交学生安置方案;八是出具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九是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是依法受理或拒绝受理重组和退出申请;二是审核、验证和认定申请者提交的各项材料;三是组织专家对重组和退出进行评审和论证;四是根据专家意见作出批准、不批准或撤消批准的决定;五是监督检查重组和退出整体工作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六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民办高校的变更登记、注销及资产过户等工作。 第五,登记机关、工商及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协助民办高校做好重组和退出的有关工作,预防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民办高校应严格按照认定的方案妥善推进重组和退出工作。遇到问题,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寻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切实维护好教职工及学生的合法利益。 (三)重组和退出的时间限定 第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到6个月之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重组和退出的申请及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评审和论证。 第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重组和退出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1年内完成全部重组和退出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未按照时间限定完成工作的主体或个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四)重组和退出的效力 民办高校的重组和退出行为是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从民办高校教育性人手,民办高校的重组和退出行为又天然地带有行政行为的属性。不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民办高校的重组和退出绝对比公办高校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为慎重起见,也为保证重组和退出过程中相关各方利益的衡平,将民办高校的重组和退出行为定性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将有利于将投机分子的责任追究到底,也可为恶意申请人的非法企图造成威慑。 (五)重组和退出的撤销 重组和退出事宜完成后,如相关主体表示在重组和退出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民办高校故意隐瞒了重大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或者具有隐匿资产及逃避债务行为的,或者严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相关主体有权提出撤消重组和退出的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后经查证属实的,应作出撤消重组和退出的决定,被撤消的重组和退出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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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与都市法制研究丛书:城市与社会管理立法调查》分为三编,由九篇硕士学位论文组成。第一编为“权衡:立法的静与动”。第二编为“协调:立法中的权与责”。第三编为“思考:立法中的进与退”。《区域与都市法制研究丛书:城市与社会管理立法调查》的大部分作者长期工作在城市管理的各个部门。《区域与都市法制研究丛书:城市与社会管理立法调查》由徐向华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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