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航法律评论
2011-8
法律出版社
明辉,李昊 主编
295
本书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独立组织和编辑的法学学术期刊。《评论》坚持学术自主、兼容并蓄、思想自由的人文精神,透视和洞察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及思想意识,透过独特的视角,探寻当代中国法治道路的方向,兼具理论性、适用性与前瞻性。
专题研究:侵权法的回顾与展望
1.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2.欧洲损害赔偿法的改革(上篇)立法模式与不法行为的归责要件
3.日本侵权行为法学的最新动向——保护法益的多样化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要件
4.欧洲危险责任的立法趋势
5.日本综合救济论的生成与展开
6.“生命存在本身可否构成损害”之价值迷思——以“错误生命之诉”为中心的思考
7.徘徊于公平与平等之间——从“9·11”受害者赔偿基金到《侵权责任法》第17条
8.论违反产品普遍性缺陷流通后补救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46条为中心
论文
9.德国民法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产生与衰亡
10.对权利行使中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比较研究
11.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演进与启示
12.2 002年ISDA主协议与1992年ISDA主协议的比较研究
译评
13.法学方法论背后的新康德主义科学观
14.德国动产物权法与所有权保留
法学教育
15.基于学术的法学硕士文献检索课刍议《北航法律评论》征稿启事
引征体例
版权页:3.内心的平静或者期待的情感利益最近,内心的平静或者期待这样的情感利益受到侵害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成了争点。(1)有关追悼故人遗族的利益根据县队友会的申请将因事故而殉职的自卫队队员合葬在靖国神社,该自卫队队员的妻子,以违反自己的意思为理由,将国家和队友会告上了法院。该妻子提出被告的合葬行为“侵害了原告在宗教上的自由乃至人格权”,“虽然原告拒绝合葬,但被告仍将其亡夫合葬在县靖国神社的行为,让其感到非常悲痛,这种精神的痛苦已经达到了难以忍耐的程度”。原告以上述情况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对此,第一审的山口地方法院(山口地裁1979年3月22日判例时报921.4 4)与第二审的广岛高等法院(广岛高裁1982年6月1日判例时报1046.3 )认为,“一般来说如果自己或者至亲者死亡后,人们有权利免受他人干扰,安静地思考宗教上的感情,这种利益可以认为是宗教上的人格权的一种内容,作为妻子从信仰基督教的立场出发,想要深化对丈夫的死的意义,不可否认的是原告妻子享有在静谧的宗教环境下度过信仰生活的法的利益(人格权)不受妨碍的一面”,以此为理由认可了损害赔偿。对此最高法院认为(最大判1988年6月1日民集42.5.2 77)(日本实行三审制,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译者注)侵害“信仰生活的静谧”是对信仰自由的侵害,只要没有超过社会所允许的范围就难以说侵害了法的利益,以此为理由拒绝了原告的请求,但是没有否认根据行为的样态认可赔偿的可能性。此外,这个判决中还有伊藤正己法官的反对意见,其认为“现代社会中,人具有不因他人对自己不希望的刺激而扰乱了心境的利益,也就是说所谓的平静的利益也是可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被侵害利益的”。这种利益的保护可能性在有关靖国神社的阵亡者的合葬的恰当性中也成了争点。小泉纯一郎以内阁总理大臣的身份于2001年8月13日参拜了靖国神社,违反了宪法第20条第3项规定的政教分离的原则。由于这次参拜,原告们提出,“包含原告是否接受阵亡者供奉在靖国神社的观念在内,有关原告如何纪念、祭祀阵亡者的自我决定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了侵害,受到了精神上的痛苦。原告们基于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项对国家提出请求小泉首相以及靖国神社的损害赔偿。对于这个案件,最高法院以“因为人们参拜神社的行为本身并不会压迫或者干涉他人的信仰生活,因此他人参拜特定的神社并不会侵害自己的心情或者宗教上的感情,即使抱有不快的想法也不能将之视为被侵害利益而直接请求损害赔偿”为理由,拒绝了诉讼请求(最判2006年6月23日判例时报1940.1 22)。
《北航法律评论(2011年第1辑)(总第2辑)》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