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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

南英 法律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南英  

页数:

221  

内容概要

本期专刊共设两个栏曰:
【指导案例】遴选了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结的20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自首的案例11个,涉及立功的案例9个,着重从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角度,重点阐述每个案例的裁判理由,为司法人员准确认定自首、立功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汇编了与自首、立功相关的重要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配发了起草同志撰写的理解与话用文章。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王志勤贪污、受贿案[第695号]
  ——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谭继伟交通肇事案[第696号]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第697号]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熊华君故意伤害案[第698号]
  ——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吕志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第699号]
  ——如何认定“送亲归案”情形下的自动投案
 袁翌琳故意杀人案[第700号]
  ——对亲属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行为的认定
 周元军故意杀人案[第701号]
  ——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等抢劫、盗窃案[第702号]
  ——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蒋文正爆炸、敲诈勒索案[第703号]
  ——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刘长华抢劫案[第704号]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
 李吉林故意杀人案[第705号]
  ——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
 王奕发、刘演平敲诈勒索案[第706号]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立功情节的具体认定
 沈同贵受贿案[第707号]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
 霍海龙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708号]
  ——劝说、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认定为立功
  ……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只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只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打电话约出同案犯,并为公安机关抓捕进行指认的,是否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三、裁判理由 立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对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立功制度,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目的;同时,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往往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理由,对于死刑案件被告人而言,更是关乎被告人生与死的重要砝码。由于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规定,对构成立功的情形列举有限,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正确执行刑法所规定的立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9日起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10年12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规定逐步明确了立功的构成条件、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将实际存在的各种立功情形具体化、规范化,进一步统一了对于立功的认识和量刑的把握,有力地指导了审判实践。 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是常见的立功情形之一。《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该条规定明确了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同案犯的也构成立功。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个案情况千差万别,实践中如何认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仍然存在争议,也造成了处理上的不尽统一。为此,《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同时,《意见》第五条第二款又厘定了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即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刘演平归案后经过公安机关法制教育,交代了同案犯王奕发的联系电话,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王奕发,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拨打电话联系上王奕发,假意约定去百盛茶餐厅商量再次作案。之后,公安机关在刘演平的指认下抓获了赴约的王奕发。被告人刘演平的上述行为同时符合《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立功案例,由于被告人刘演平的协助、配合行为,使司法机关更容易抓获其他同案犯,有效降低了抓捕的成本,提高了抓捕的效率,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因此,判决认定刘演平构成立功(一般立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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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刑事司法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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