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工伤保险、认定、赔偿 法律全书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

28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工伤保险、认定、赔偿法律全书(实用版)》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为主线,突出“实用”的特色,穿插重点法律导读、重点条文解读、实用文书、实用图表、地方法规政策等内容,以期为本领域相关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信息。

书籍目录

一、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
 《工伤保险条例》导读
 女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2010.12.20修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1)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6.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2.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4.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
 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6.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3.17)
 [地方法规、政策]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12.5)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4.6.27)(2010.12.20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2011.6.2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11.2.2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8.16)
 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1.4.1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2011.8.17)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9.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9.18)(2011.9.29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4.5.28)(2011.9.28修订)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11.23)
二、参保缴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2.27)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12.3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2001.12.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2002.7.3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2003.10.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6.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4.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2.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6.1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9.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15)
 ……
三、工伤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工伤待遇
六、职业病防治与诊断鉴定
七、其他相关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40]本条是关于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关系的规定。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是相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而言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其基本生活依靠伤残津贴而非工资予以保障,因而产生了在退休后是继续享受伤残津贴,还是转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其他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仍具有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主要仍以工资收入保障其生活,应当继续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并不保障这些工伤职工的老年生活,他们退休后只能通过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因此他们不存在伤残津贴与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享受待遇渠道的规定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确立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工伤保险为补充的混合保障模式。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退休时如果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的,就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如果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的,就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因为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只需要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一般较短,按照少缴少得的原则,养老保险待遇较低。因此,很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低于伤残津贴。为了保障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本法规定对于工伤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1]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如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为了避免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的风险直接转嫁给了工伤职工个人,本条在明确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同时,对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规定了工伤保险现行支付制度,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未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制度。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追偿,使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针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使用的强制措施和手段。对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偿还的,按照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来对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并按照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2]本条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规定。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同时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根据两个法律的规定,职工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出现了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这是社会保险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曾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社会保险法未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是,由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且费用凭据只有一份,因此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因此,本法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医疗费用,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推荐

《工伤保险、认定、赔偿法律全书(实用版)》编辑推荐: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职业病防治与诊断鉴定……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广告

下载页面


工伤保险、认定、赔偿 法律全书 PDF格式下载



法律条款很多,可以作为一本工具书查阅,总体来说还是不错


很有实用价值,很好的参考书


买的时候没注意到是系列丛书,其他的好像也不错,继续买。


从保险到工伤,规定地很详细,很专业。


法规政策内容全面,推荐


看完给予追平吧·


味道好重哟,好详细,适合初学者!


很喜欢,是正品,满意!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