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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论坛(第9辑)

邵建东,方小敏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邵建东,方小敏 主编  

页数:

281  

字数:

287000  

内容概要

《中德法学论坛(第9辑)》栏目有研究所来访学者论坛,研究所成员论坛,及能源法、劳动法、外国法译介。其中研究所来访学者论坛以德国法学家为本刊提供专文,不仅有介绍欧盟及德国法学研究的文章,也有以外部视角研究中国本土法学问题的论著;研究所成员论坛则是以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的比较法研究为主。《中德法学论坛(第9辑)》由邵建东、方小敏主编。

书籍目录

·专论·
克里斯蒂安·史塔克著 杜志浩等译 法律继受的原因、条件与形式
邵建东 徐科雷 对中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再探讨
马丁·阿伦斯著 郑志华译 德国自然人债务免除制度
·能源法·
肖乾刚 中国能源立法与能源法学科的创建与发展
托斯腾·奎尔伯著 曹姝隽译 网络行业的规制——过渡措施还是长期任务?
王太高 风能开发利用中的行政许可研究
彼得-托比亚斯·施托尔著 谢丽君译 能源技术转让:国际法、德国法及中国法
许英杰 德国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的路径选择
——以监管机构的变迁为视角
哈特姆特·魏尔著 曹欢欢译 欧盟和德国的碳捕存制度
周琛 气候变化框架下技术转让概念的法律透析
·劳动法·
鲁丁格·克劳泽著 杜志浩译 个人自治和集体自治
——在多种层面对劳动条件的合同性规制
奥拉夫·戴纳特著 朱丹译 集体合同多样化对劳工斗争的影响
黄程贯 台湾地区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
周长征 如何将农民纳入社会安全网之中:来自奥地利的经验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评析·
齐晓琨 侵权法中的纯财产损害
刘青文 德国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周梅 罗士安 《德国民法典》第933条与第934条之间的价值冲突
·书评·
方小敏 有效竞争的程序法保障
——《竞争程序》读后感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法律继受的概念 在任何时代和任何文化类型中,都会发生众多的文化继受现象,法律继受即是其中的一种。格尔哈特的法律词典将“继受”定义为:特定的社会、人文和技术发展成果被吸收并引进到一个全新的环境中。对语言或文化发展成果、文学、音乐、造型艺术以及时尚的继受,一般而言没有严格和统一的形式,开始于社会成员中的个别人,并在时代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全社会的认可得以真正实现。而法律继受则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因为法律之适用以形式与程序为前提。对这一点,下文还会作具体阐述。 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继受这一概念,在欧洲特别是德国,主要与罗马法的继受相关,其过程从14世纪一直持续到16世纪中叶。对罗马法的继受取代了原先的德国私法,并促进了规定于《民法大全》中的罗马法在私法学说、立法和司法中的应用。这一进程对欧洲尤其是德国的法律建构有着如此重大的意义,以至于海因里希•米太思(Heinrich Mitteis)曾试图将法律继受的定义局限于对罗马法的继受。但这种观点未获普遍接受。因此,我可以对法律继受这一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更确切地说,是基于我自己的专业背景主要来探讨公法继受方面的问题。“继受”是由拉丁文动词“recipere”衍生而来的名词。“Recipere”即指采纳、接受与摄取的动态过程。那时候,西罗马帝国已经灭亡,弱小的东罗马帝国也行将就木。6世纪时由君士坦丁堡的法学家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罗马法并非侵略者强加于被侵略者的法,而是已死之法“通过继受得到重生”。 我想从原始语义的角度来理解“继受”的概念。因此,此处不涉及帝国权力对法律的强制输出,比如,前苏联曾将其法律强加于中东欧地区。同样的,英国将普通法引入包括北美在内的殖民地,也不属于法律继受。随着殖民者的到来,作为他们生活规范的宗主国法律也被带到新的殖民地。殖民帝国对亚非等地的殖民运动也同样以强制输出并强行实施的法律为手段。通过颁行国王公告或命令,被侵略者就不得不被动地服从于外来法。他们并没有“接受”这样的外来法。与殖民官员一道而来的,还有英国的殖民法官。通过让原始居民接受英国法律学校的培训,强行实施的普通法的地位得以在殖民地得到巩固。如今,这些被培养为法官的原始居民戴着羊毛假发主持正义。依现行观点,对此种原本被强行实施但嗣后获得殖民地社会认可的法律也可以被称为“继受法”。因为那些原来的殖民地在获得民族独立并建立主权国家后并没有排斥这些“强加于人”的外来法,而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接受”了这些原本陌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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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学论坛(第9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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