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2012-6
胡晓红、王辉、范晓宇、 刘雪莲 法律出版社 (2012-06出版)
胡晓红,王辉,范晓宇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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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禀赋之一。在气候变化加剧的今天,缺水的我国面临的突出难题就是水环境的保护;同时,它也是学界一项引人关注的研究课题。水环境保护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
胡晓红,1964年生,浙江杭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环境法学。 王辉,1974年生,河南南阳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经济法学。 范晓宇,1975生,江苏扬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刘雪莲,1967生,江苏江宁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新彊农业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国际法学。
第一章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概述 第一节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特征 一、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概念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法律特征 (一)跨区域性 (二)相邻性 (三)复杂性 (四)综合性 第二节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中的博弈论 (一)博弈论简述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博弈论解读 二、环境伦理学中的非人类中心论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二)非人类中心主义 三、环境资源法学中的调整论 (一)调整论的一般观点 (二)环境资源法中的调整论 第三节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一、跨区域水环境保护现状 (一)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二)依法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 (三)逐步提升了环境保护意识 二、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意义 (一)破解地方保护主义难题 (二)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 (三)强化垒民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跨区域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原则 第一节 水污染概述 019 一、水污染的概念 019 二、水污染的类型 020 (一)以水污染的污染原因划分 020 (二)以水污染杂质的不同划分 020 (三)以污染源来源划分 022 三、水污染的特征 022 (一)水污染的跨区域性 022 (二)水污染以水域有机污染为主 023 (三)水污染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024 (四)水污染的地区差异性 025 四、跨区域水污染的概念 025 第二节 跨区域水污染现状概览 026 一、七大水系 026 二、湖泊水库 026 三、三峡库区 027 四、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027 第三节 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原则和对策 028 一、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原则 028 (一)流域单一政府分别管理和流域所有政府综合管理结合原则 028 (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跨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原则 029 (三)跨区域水污染防治的源头控制和清洁生产相结合原则 029 (四)跨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水质与水量统筹协调原则 030 一、我国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策 031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031 (二)提高水污染排污费的收缴额度 031 (三)从源头控制污染 032 第三章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梳理 第一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简表 034 第二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內容 038 一、行政管理体制 038 (一)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038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体制 039 (三)水污染行政管理体制 039 (四)跨区域水污染管理体制040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方法 041 (一)水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制度 041 (二)水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管理制度041 (三)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度 042 (四)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042 (五)水污染排放许可与处罚制度 043 三、跨区域水环境污染救济途径 043 (一)政府间协商、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制度 043 (二)司法及其他救济制度 O45 (三)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045 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046 (一)环境信息类型 046 (二)基本原则 046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规则 047 第四章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困境 第一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政府之间的关系 049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049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权的划分 049 (二)环境保护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051 二、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053 (一)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划分 053 (二)环境污染治理中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O54 第二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地方政府经济利益博弈056 一、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争夺056 二、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取舍057 第三节 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失范059 …… 第五章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司法救济经验 第六章地方经验:江苏省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制度与实践 第七章域外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制度与经验 第八章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制完善 第九章跨区域水环境保护实体制度之完善 第十章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救济制度之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跨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原则 发展经济是保证富国强民的必经之路,但如果经济的发展污染了环境,浪费了资源,不仅当代人的身体健康将直接受害,经济不能持续地发展,而且我们的子孙后代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世界各国政府一致同意,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要求各国政府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我国政府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的基本发展战略之一。但是应该看到,长期以来我们的很多做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直到现在,还有不少地区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把环境保护放在次要的位置,甚至根本不注意环境保护。“先上车,后补票”实质上就是“先污染,后治理”,甚至是“只污染,不治理”。这样的发展是有害无益、不能持续的。在水污染防治中,既要促进流域范围内各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不能忽视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才是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正确道路。 (三)跨区域水污染防治的源头控制和清洁生产相结合原则 在跨区域水污染防治中,一个非常难以处理的问题是,当众多的排污企业分别以自己的“达标排放”为理由而进行排放时,流域内的水污染就可能因污染物的聚集而产生不符合水质的水污染,这样同样会造成流域内的水污染。这就需要我们转变水污染防治的思路,改“末端处理”到“源头控制和清洁生产相结合”,即一方面从源头上来控制和最大化的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生产工艺的改革和改进、原料的改变、操作管理的强化以及废物的循环利用等措施,将污染物尽可能地消灭在生产过程之中,使废水排放量减到最少,这不仅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水污染,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而且可以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预料,如果我国继续以“末端处理”作为水污染控制的主要手段,我国的水污染排放总量一定会随着工业的继续发展而不断增长。因此,我们应该要求所有工业企业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利用率和污染物的最小排放量为目标,连续不断地实施清洁生产。只有这样,我国才有可能在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先实现污染排放量的零增长,再逐步过渡到污染排放量的负增长。也只有工业污染排放量实现了负增长,我国的区域水污染防治才可能得到保障。
《南京大学法学院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丛书:我国跨区域水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