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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地位问题的法学与伦理学分析

崔拴林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崔拴林  

页数:

286  

字数:

223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崔拴林编著的《动物地位问题的法学与伦理学分析》分别在法学和伦理学的层面上,探讨了动物是否可以成为私法主体、道德主体,以及在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主体的前提下如何界定与保护动物福利等问题。申言之,首先,在法学层面上,《动物地位问题的法学与伦理学分析》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这两个方面分析了动物主体论的缺陷和动物客体论的合理性;其次,在伦理学层面上,本书基于康德主义道德哲学的理念,重点批判了汤姆·雷根提出的动物权利论的理论缺陷;最后,本书探讨了动物客体论语境下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动物主体论者界定动物福利概念时存在的缺失,以及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理念和途径,以期为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工作提供基本的理论依据。

作者简介

崔拴林,男,山西兴县人。山西财经大学(原山西财经学院)法学学士、硕士;厦门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在《法学》、《法律科学》《罗马法与现代民法》、《金陵法律评论》、《河北法学》等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私法主体制度的发展与动物主体论的提出
第二章 动物地位问题的法学分析
第三章 动物地位问题的伦理学分析
第四章 汤姆·雷根之动物权利论的双重逻辑与相关缺陷
第五章 动物客体论语境下动物福利的含义与保护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三节 动物主体论的主要内容  随着人类生存环境的日益恶化和环境伦理学的不断发展,保护动物、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国内外环境伦理学界和(民)法学界有关动物应该成为道德(权利)主体和法律(权利)主体的主张——本书将之统称为“动物主体论”——也日渐增多。是否要将动物确立为道德主体和法律主体,既是伦理学和涉及道德问题的法哲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法律上涉及私法主体范围之扩张以及传统私法主体制度之变革的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伦理学(或者法哲学)层面上论证动物之道德(权利)主体地位的观点也是在法学(包括私法学)上论证动物之法律(权利)主体地位的重要依据,所以,要全面分析动物是否具备私法主体地位的问题,就要在法学和伦理学两个层面上展开。据此,本节将分别介绍国内外法学学者和伦理学学者论证动物主体论时提出的法学依据和伦理学依据,本书第二章至第四章也将分别在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上来分析此等法学依据和伦理学依据的合理性。  一、国内外法学学者论证动物主体论的法学依据  (一)国内法学界论证动物主体论的主要观点  1.法律主体的拟制本质使动物具备成为主体的标准  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是法律拟制的产物,主体的范围是不断变化的,迄今为止,法律主体经过了如下两个阶段的变迁:第一个阶段,主体的范围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内部不断扩大,直到与整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完全重合,这个阶段的完成标志着生物人不因其个体差异而均成为法律主体;第二个阶段,法律主体的范围超出了生物人的范围,开始向组织体扩展,法人成为法律的主体,这也更加凸显了法律主体的拟制本质,说明法律主体并不是先天的或在逻辑上存在于法律之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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