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
2012-6
中国法律出版社
范进学,施嵩
271
1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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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论丛·十周年院订系列:美国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结合英文一手资料,系统、全面梳理美国原意主义方法论之基本理论观点与方法之运用。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需从立法为重心转向以解释为重心,为此需妻建构中国法律解释方法论,并亟需寻找域外资源。《凯原法学论丛·十周年院订系列:美国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正是推动此方向研究的一种尝试,并为法学学科的成熟与完善尽微薄之力。
范进学,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与宪法学。
施嵩,山东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方法论。
第一章 原意主义概念起源与含义阐释
一、“原意主义”概念起源
二、“原意主义”含义阐释
三、原意主义类型化比较
第二章 原意主义的历史演变
一、文本原意主义占据宪法解释的正统地位
二、现代司法权力的兴起与原意主义的衰落
三、原意主义的复苏以及发展
第三章 原初意图主义方法论
一、原初意图主义的性质
二、“严格”意图主义与“温和”意图主义
三、布莱斯特关于意图主义关键术语诠释
第四章 自由原初意图主义
一、杰布尔提出自由原意主义的背景
二、“保守原意主义”与共和政体相悖
三、自由原意主义之考证
四、自由原意主义宪法解释方法的影响
第五章 文本原意主义方法论
一、原意主义方法论的自我转向
二、原意主义自我转向的原因分析
三、博克原初理解方法与斯卡里亚文本主义方法之比较
四、威廷顿关于文本原意主义的辩护
第六章 原意主义的正当性证成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
二、成文宪法的要求
三、分权与制衡机制的要求
四、宪法的中立性原则的要求
第七章 原意主义遭遇的质疑及其辩驳
一、基于方法论的分析:原意主义是否可行
二、基于民主视角的分析:“死人之手”难题与潜在主权论
三、基于文本理论的分析:文本不确定性论与辩驳
四、基于分权制衡机制的分析:司法与政治的分野
五、制宪者本身并未要求解释者忠诚于原意
六、宪法文本中含有反原意主义的条款
第八章 原意主义方法论评析
一、原意主义方法论的积极意义
……
后记
版权页: 按照原意主义方法,解释者的任务就是确定通过宪法时的“人民”之意图。与此同时,布莱斯特按照广、狭义把原意主义划分为两种:最极端形式的“严格文本主义或字面主义”(strict textualism orliteralism)与“严格意图主义”(strict intentionalism),以及为大多数人所赞同的、折中的“折中原意主义”(moderate originalism)。把除此之外的宪法解释,一律称为“非原意主义”(nonoriginalism)。 笔者认为,布莱斯特对宪法解释方法流派的范畴划分,与“解释主义”与“非解释主义”范畴相比而言,更能够反映法律原意方法论发展的悠久传统和历史积淀,是对历史上一直存在的原意方法理论的升华与凝结,是历史主义的继承、发展与创新。“原意主义”的概括不仅不易造成误解,而且整个法律解释方法论就是在是否尊重立法者原意基础上展开的。 在布莱斯之后,“解释主义”、“原意主义”和“原初意图”之术语经常互用。但是自司法部长艾德文·米瑟(Edwin Meese Ⅲ)在1985年7月在美国律师协会(the American Bar Associaion)上作了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讲演即“正在解释的宪法”(Interpreting the Constitution)之后,“原初意图”则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术语。因为他在演讲中将试图忠诚于美国宪法的法学归结为“原初意图的法学”(a jurisprudence of originalintention)。①“原初意图”或“原意主义”逐渐取代了“解释主义”而成为反对现代司法权的方法论。那些试图寻求正当性和扩展现代司法权的理论家经常被称作“非解释主义者”或“非原意主义者”,布莱斯特将其描述为“目的是脱离文本和原初理解”。对“非解释主义者”更早的一个称谓是“司法积极主义”(judicial activist)。“原意主义”提出了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即法院是否能够或者应当受到文本和宪法历史的限制还是自由地取舍它。 值得说明的是,尽管“原意主义”的概念是布莱斯特在20世纪80年代首先作为宪法解释的方法论而撰造出来的,但随后就被学者们作为一种一般法律解释方法论范畴而广泛使用。
《美国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编辑推荐:在法解释过程中,如何达到对法律文本的客观性解释,以把握其原意和目的,就成为建立科学的法解释学之首要任务。这正是范进学、施嵩所著的《美国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任何解释方法皆离不开原意主义方法论,即使非原意主义方法论也不过是从相反的方面来诠释原意主义,所以对原意主义方法论的研究实则是对整个法律解释方法论之反思与建构,这对于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一切法律解释都需以原意主义方法为原点,在此基础上,或尊重,或补充修正,任何解释结论都需从中获得正当性与合法性。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意主义方法论在各国宪法解释乃至法律解释中具有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多元性和可借鉴性之优势,因此对美国宪法解释的原意主义方法论进行分析与系统梳理,试图勾勒出一幅法解释学方法论之谱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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