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的历史演进
2012-5
邓继好 法律出版社 (2012-05出版)
邓继好
《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的历史演进》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程序正义观念的缘起与演变,重点考察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中世纪的欧陆诉讼程序中所体现的程序观念,以及正当程序在英美两国的演变。第二章为程序正义理论的形成于发展,重点对西方近现代有关程序正义的代表性学说进行了介绍和评述。第三章对程序正义理论下的英美司法变革进行了考察。第四章为程序正义理论的国际化,主要考察了《欧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公约中程序正义的体现。在最后一章中,分析了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趋势,认为程序正义理论正处于适用领域不断扩展、国际化不断深入、其本身仍在不断发展的状态之中。
邓继好,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定远人。1997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获文学学士学位,2004: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近年来在《世界宗教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制日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编著、参著和译著《民事诉讼法学》、《检察制度史》、《战争的33条战略》等作品10余部。
导论 第一章程序正义观念的缘起与演变 引言 第一节古希腊的程序正义观念 一、苏格拉底的审判 二、柏拉图论正义 三、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观 四、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第二节古罗马的自然正义原则 一、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二、古罗马对自然正义的实践 第三节中世纪欧陆的程序观念 一、中世纪欧陆的诉讼程序 二、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程序的特征 三、中世纪欧陆的程序观念 第四节近现代英美的正当程序思想 一、正当程序思想在英国的形成及其实践 (一)罗马法对《大宪章》的影响 (二)《大宪章》中的正当程序思想 (三)科克对正当程序思想的诠释 (四)司法实践对程序正义的秉持 二、正当程序思想在美国的发展 (一)殖民地时期的正当程序 (二)独立战争时期的正当程序 (三)建国初期的正当程序 (四)实质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 第二章程序正义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引言 第一节程序正义理论的形成 一、外在价值论:边沁论程序 二、内在价值论:贝卡里亚的程序法思想 三、对功利主义的超越: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论 第二节程序正义理论对程序价值的揭示 一、法律程序的秩序价值:庞德 二、程序价值的经济学分析:波斯纳 三、对功利主义程序价值的再反思:德沃金 四、程序自然法——程序的法治价值:富勒 五、正当程序内在价值再探讨:马肖 六、对马肖尊严价值论的呼应:达夫 七、走向综合的程序价值论:萨默斯 第三节程序正义理论对程序公正标准的寻求 一、对程序公正标准的初步梳理:戈尔丁 二、综合价值论基础上的程序公正标准:贝勒斯 第四节程序正义的法社会学研究 一、程序正义的心理学解读 (一)蒂博特与沃克的初步研究 (二)林德与泰勒的团体价值理论 二、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批驳:交往行为理论 第三章程序正义理论下的英美司法变革 引言 第一节英国的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 二、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三、司法改革与程序正义理论 第二节正当程序在美国的调整 一、相关背景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三、简要的评述 第四章程序正义理论的国际化 引言 第一节区域性公约中的程序正义 一、《欧洲人权公约》 二、《美洲人权公约》 三、《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 第二节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程序正义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文本 二、有关程序正义的规定 第五章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趋势 一、适用领域不断拓展 二、国际化不断深入 三、理论本身仍在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词语索引
版权页: 除了上述几项之外,在“正当程序革命”中明确和扩展的程序规则还有禁止残忍和非常规刑罚[Robinson v.California.370 U.S.600(1962)]、与控方证人当庭对质[Pointer v.Texas.380 U.S.400(1965)]、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到庭[Washington v.Texas.388 U.S.14(1967)]、禁止双重归罪[Benton v.Marryland,395 U.S.784(1969)]和无罪推定[Tayler V.Kentucky,436 U.S.478(1978)]等。这些规则或者权利在案件中的确立,一方面反映了程序正义观念在美国诉讼实践中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历史地丰富和发展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 从上文可以看出,古代的程序正义观念在英国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产生了正当程序的法律表述。而在反对王权专制的斗争中,正当程序始终是英国人民强有力的武器,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正当程序实体方面的含义逐步演绎为现代英国的法治原则(rule of law),成为公民社会中限制国家权力的关键把手。而正当程序最初的程序性含义则被不断地具体化,与原先的自然正义相融合,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演化为实实在在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反过来又强化人们的程序正义观念,并引发对程序正义的进一步思考。当然,在现代英国,人们已更多地使用“程序正义”一词来代替原先的“自然正义”。 美国的法律与英国一脉相承,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和相应的程序规则无不被其全盘承接。与正当程序在英国的发展相仿,美国也从原本纯粹只具有程序性含义的正当程序中发掘出了实质性的内容,这一“节外生枝”的创举足以和科克“移花接木”的手笔相媲美;而且,就其社会功能来说,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恰好与英国的法治原则与自然正义原则相对应。这究竟应归功于人为的发明呢,还是正当程序本身就带有这种潜质、人们只不过是予以发现而已呢,恐怕已无关紧要了。 程序正义的观念能够在英美法中获得蓬勃发展并不是偶然的现象。按照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解释,英美程序正义观念的发展源于三方面的原因:陪审裁判以及作为其前提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先例拘束原则;衡平法的发展。 首先,当事人双方在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面前进行辩论和对抗,胜负则由陪审团判定,而且陪审团的裁断只给出结论,不提供理由,其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真实是无从检验的,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正当性。 其次,先例拘束原则要求法官找到与当前审理的案件相类似的先例,根据先例所给的结论对当前案件作出判决;其前提在于当事人(主要是其律师)尽量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服法院予以适用。由于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辩论的技术和程序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 最后,衡平法的发展导致法官在当事人因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根据而提出救济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决定,在这里保证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英美法的上述特征表明,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以某种外在的客观的标准来加以衡量,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其共同的精神实质。只要严格遵守正当程序,结果就被视为是合乎正义的,这就是英美法注重程序的传统。
《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的历史演进》是华东政法大学校庆六十周年纪念文丛之一。
挺好的一小本书,不同于陈瑞华的《程序正义理论》,可以了解程序正义理论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