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支出制度的法学解析
2012-11
法律出版社
郭维真
276
320000
财政支出不仅在表象上体现了国家财政权的行使,更在实质层面真实反映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本书以中国财政支出制度的法学解析为题,以合宪性为视角,从个人与国家的互动关系理论出发,分别从法源、主体、结构和财源等角度对财政支出的理论问题予以全面研究;秉承法学理念与法规范分析方法,通过历史分析、选取特定支出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与国际比较,对财政支出的宏观理论和微观制度设计思考,不仅满足了理论的自足性,也为制度选择探究了各种可能性。既丰富了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与基本范畴的研究,也提供了制度设计与评估的标准,富有学术和实践双重价值。
郭维真1981年4月生,回族,福建惠安人。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1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双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要从事财税法、国际税法和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税务研究》、《暨南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共财政的法制监督研究”,作为主要研究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级、部委级课题10余项,参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等10余部著作的撰写。
导论
一、问题意识
二、研究基础、重点与难点
三、研究进路与内容框架
四、研究方法
五、主要贡献
第一章 财政支出及其合宪性解析
一、经济学意义上的财政支出及评价
(一)财政支出的经济学理论
(二)财政支出经济学理论的评价
(三)财政支出法学理论的超越可能性
二、现代宪政国家与财政支出的合宪性内涵
(一)宪政国家的基本财政观
(二)税收国家的财政收支关系
(三)市场经济国家的自由经济与财政支出
(四)财政支出合宪性的内涵
三、财政支出的法概念构建与合宪性衡量
(一)财政支出的法律性质
(二)财政支出的权源
(三)财政支出的主体结构
(四)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五)财政支出的方向与用途
(六)财政支出的规模
四、财政支出类型化与合宪性衡量
(一)义务性财政支出与权力性财政支出
(二)非营利性财政支出与营利性财政支出
(三)中央财政支出与地方财政支出
(四)一般性财政支出与专项财政支出
(五)预算支出、预算外支出与制度外支出
五、财政支出的法律原则
(一)宪法原则的延伸与扩展
(二)财政支出特有法原则对宪法原则的补充
(三)诸原则的关系探讨
第二章 我国财政支出制度的合宪性检视
一、财政支出法源的制度审视及缺陷分析
(一)成文法源
(二)不成文法源:以非正式规则为代表
(三)法律保留的探讨
二、财政支出主体的制度审视与缺陷分析
(一)中央政府的支出范围
(二)地方政府的支出范围
(三)预算级次的探讨与支出主体的纵向重塑
(四)支出主体的横向拓展与其他主体
三、财政支出结构的结构性缺陷分析
(一)非营利性财政支出:检验与反思
(二)营利性财政支出:检验与反思
(三)财政支出与财政功能的反思与探讨
四、财政支出财源结构的对比与反思
(一)财政一般性支出项目的财源
(二)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的财源
(三)财源结构与支出结构的对称性合理化分析
五、我国财政支出制度变迁的合宪性检视
(一)财政支出规模与企业者国家向税收国家、预算国家的转型
(二)财政支出结构与公共财政实践的推进
(三)财政支出主体分配与财政分权的优化
第三章 财政支出合宪性的实证分析
一、财政支出的边界及其合宪性分析
(一)财政支出的边界探讨
(二)财政支出基本功能:以宪政国家职能为基点
(三)财政支出附加功能:国家责任多元化
二、案例之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财政对接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理论问题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实践问题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公共性空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政转型的路径依赖
三、案例之二:主权财富基金之中投vs淡马锡
(一)财政支出视角下主权财富基金之合法性研究
(二)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之历史意义
(三)中投运营之合宪性检验与改进可能
四、财政支出主体责任分配及其合宪性分析
(一)财政支出主体责任分配的宪法原则
(二)财政支出主体责任分配的法体系分析
(三)财政支出主体责任分配的现实基础
五、案例之三:教育支出的财政分担机制
(一)教育权与国家角色
(二)教育产品的层次分析
(三)我国教育产品的供给制度与不足
(四)我国教育产品供给的完善:以财政支出主体为切入点
六、案例之四:社会保险支出之中国vs日本
(一)社会保险之属性与财源累积
(二)日本社会健康保险之财政责任分担
(三)我国养老保险支出的责任分担性研究
第四章 我国财政支出的合宪性构建
一、财政支出法源的确立
(一)财政支出法的结构体系
(二)财政支出的宪法表述
(三)财政支出的法制度支撑
二、合宪性标准下的财政支出主体构建
(一)支出主体与责任形式的差异性研究
(二)支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对称性研究
(三)财政支出主体安排的合宪性选择
三、合宪性标准下的财政支出结构构建
(一)非营利性支出与营利性支出:光与影的交错
(二)非营利性支出:合宪性标准与差异化
(三)营利性支出:合宪性标准与公共产权收入之关联
(四)财政支出结构的合宪性选择
四、合宪性标准下的财政支出控制
(一)财政支出的预算控制
(二)脱离预算控制的财政支出控制恢复
(三)财政支出合宪性控制的辅助制度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感恩的心(代后记)
版权页: 插图: 财政支出是否符合宪法之要义唯一的标准便是是否恰当地维护了国民利益。特别是国民的基本权利。 从形式上看,财政支出必须由宪法安排。“宪法限制的逻辑包含在如下隐含的预见之中:授予政府的任何权力,都有可能在某些范围内和某些场合下,以不同于公民在‘无知之幕’中所规定的可欲的用途得到行使”。②如前所述,由于财政支出与税收、与自由市场关系之密切,因而宪法自当赋予财政支出在实现国民权利和国家目标的宪法地位。具体而言,通过立宪建立或者选择财政支出制度,如平衡预算规则、财政支出范围的限定、同时也涉及收入决策与支出决策的分离,财政权的配置等,实现最广泛意义上的财政立宪。同时赋予国民在财政支出事项上的决策与监督权。 从实质上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弹性空间,同时由于国民权利诉求内容和范围的多样化,因此以宪法限制支出的控权,不可能表现为严格规定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这种缺乏灵活性的规定,将严重妨害对财政支出功能的发挥。因此对于国民的主观价值判断需要采纳客观价值秩序之标准,并且由于不同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差异,对同一对象可能会形成不同的判断结论。因此判定是否在适当的范围内和适当的程度上满足了国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只能借助于对国民基本权与其他权利的层次分析进行,而这种权利的实现换言之是需求的满足。 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还包括求知需要和审美需要。后两种需要未被列入他的需求层次排列中,他认为这二者应居于尊敬需要与自我实现需要之间。虽然在心理学界对此需求层次理论也存在诸多争议,譬如过分强调了人的生理属性,只关注了个人各种需求之间的纵向联系,纵向层面上的需求也并非是逐级满足的,等等。但不可否认的是,需求层次理论可以解释在国民的权利体系中,何谓自然权利,何谓法定权利;何谓基本权利,何谓非基本权利。而具体到宪法有关权利的行文中,哪些是宪法仅为宣示之意,哪些则是宪法赋予的。虽然立法者通过立法行为可以建立法律体系,但要获得权威性,必须遵循自然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将自然法转化为法律权利的真实根据。
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的程度。 ——温家宝总理
《中国财政支出制度的法学解析:以合宪性为视角》是郭维真博士在其学位论文基础上,历经两年的时间修改而成的。这部专著以财政支出的合宪性分析为核心,既回应了社会现实,更是在基础理论的层面对长期以来法学未能系统回答财政支出相关法律问题的提炼与创新。
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的程度。——温家宝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