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第51卷)
2012-9
法律出版社
梁慧星 编
487
437000
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劳动法问题】
日本过劳自杀法律救济之借镜 郑晓珊
海峡两岸职业灾害认定与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胡玉浪 张其恒
【基本概念】
民法中意志的三次嬗变 王 恒
“过错推定责任”流变考 窦海阳
效率违约证伪 刘廷华
【专题研究】
论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多重追偿权 孙瑞玺
保险免责条款的划分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朱 川 沈竹莺 牛广济
慈善法视野下的公益信托论 李德健 陈保君
公司治理:监事会制度的挑战与兴革 张志坡
生育权问题的探讨 唐 卫
两岸物业管理制度比较研究 赵 月 张晏瑲
【调查报告】
关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判解研究】
不当得利:一则核心案例的延展 皮特?博克斯著 刘 桥译
职务行为:商事司法与商事立法 刘文科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中的惯常居所:新的住所? [英]P.罗格松著 杜焕芳译
国际私法与非洲经济共同体:呼吁更大的关注 Richard F.Oppong著 朱伟东译
【欧盟法】
宪法权利适用于私法的三种思路 付俊伟
欧洲民法典草案解约宽限期通知制度研究 王金根
【美国法】
从中美非公路用轮胎反补贴案到美国关税法修改的法律观察 王伟伟
美国反垄断私人民事赔偿诉讼中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彭兴华
【资料】
(美国)横向合并指南 李 敏 李国海译
版权页: 插图: 2.对象疾病之精神障碍 认定“指针”小的对象疾病,乃是特指以WHO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十‘次修正(ICD.10)第Ⅴ章“精神类障碍”之分类小的精神疾病。而“其中以业务关联为主要发病可能性的精神障碍”则主要指ICD.10小的“FO包含症状性的器质性精神障碍”(外因性精神障碍)、“F1基于精神作用或物质作用之精神行为障碍”(如酒精或药物依赖)、“F2精神分裂症、分裂病型障碍及妄想型障碍”、“F3情绪‘感情’障碍”(如躁郁症、忧郁症)以及“F4神经症性障碍,压力关联性障碍及身体表现性障碍”(如强迫症、恐慌性不安障碍等)这些类型的精神障碍。 3.因业务而产生的心理负荷强度之评价 前述要件中提及的“因业务而产生的心理负荷强度之评价”,应以“指针”附表1(职场对心理所造成的负荷程度评价表)为指标进行。且除了对可产生心理负荷的事件进行评价以外,还必须结合伴随该事件而产生的变化及其持续程度等,进行综合检讨。 首先从附表](职场心理负荷程度评价表)“(1)平均心理负荷强度”栏的记载出发,“判断‘可认定的与发病相关的事故’一般会达到怎样强度的心理负荷”,再结合同表“(2)修正心理负荷强度之角度”栏位记载的注意事项,“斟酌事故个别状况,就该事故的内容等修正心理负荷的强度”,综合评价“‘可认定的与发病相关的事故’是属于Ⅰ、Ⅱ、Ⅲ中哪个等级”。然后从同表“(3)检讨事故所伴随之变化持续程度等之角度”出发,“对事故所伴随的变化等此后在多大程度上持续、扩大或改善作出评价”。最后才是对以上各点的总体评价(弱、中、强)。 事故或灾害的体验,即(2)的评价等级为Ⅲ,且(3)的评价等级为“相当程度之过重(与同种劳动者相比较业务内容困难、业务量过大)”;或前述(2)的评价为Ⅱ,且(3)的评价为“特殊过重”(与同种劳动者相比较业务内容困难、经常性的超长时间劳动,且有承担重大责任。缺少支援、协助等特别困难)之时,其综合评价为“强”,此时可认为“因业务而产生的心理负荷要件”已得满足。而“弱”与“中”的综合评价则意味着该要件未得满足。 被平均定位为“强”心理负荷的特定事故类型中,在依附表1之(2)进行“因业务而造成之心理负荷强度评价”之时,只要有下列三项(A、B、C)事实之一存在,不管依前述考察结果如何,其综合评价皆应为“强”。 A.依附表1(2)“修正心理负荷”被评价为Ⅲ(强)的事故中“生死攸关的事故或遭遇等造成的极度心理负荷”。
《民商法论丛(第51卷)》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民商法论丛的影响力不如刚开始时的1-15卷了,但是对于民商法学者来说,本论丛还是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即使马上不用,迟早会有用的。
本书刊登了很多有价值的论文,是好书。学习民法学的人,不认真研究这套书上的文章,恐怕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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