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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

安凤德 安凤德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安凤德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

安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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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指明诉讼各个阶段当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法官需要审查的内容,让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更加流畅、高效。通过梳理、提炼、总结、归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及疑难新型问题,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运用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通过简单明了的文字,生动清晰地予以分析解答。程序指引与实体问题处理兼备,流程部分的介绍系统清晰:实务问题的解答全面涵盖了各领域的常见、疑难、新型问题。

书籍目录

上篇继承纠纷诉讼指引 1.什么是继承纠纷? 2.发生继承纠纷后有哪些解决和处理的办法? 3.什么情况下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继承纠纷? 4.提起继承纠纷诉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5.到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6.提起继承纠纷诉讼的起诉书上一般要写明哪些内容? 7.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时如何交纳诉讼费用? 8.除了案件受理费,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还需要向法院交纳其他费用吗? 9.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和到法院参加诉讼的交通费、误工费吗? 10.如果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怎么办? 11.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是否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12.法院在收到继承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后,如何进行审查? 13.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继承纠纷案件,还能否再次向法院起诉? 14.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继承纠纷案件,还能否再行起诉? 15.继承纠纷案件的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还能否增加、减少或变更诉讼请求? 16.什么是反诉?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反诉? 17.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的反诉请求一定会被法院受理吗? 18.如何提出反诉? 19.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提起反诉是否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20.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反诉与反驳有何区别? 21.法院在继承纠纷案件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会做哪些准备工作? 22.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方何时能收到法院寄出的起诉书副本? 23.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能否拒收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 24.如果找不到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怎么办? 25.继承纠纷案件的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应如何准备应诉? 26.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如何进一步安排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27.继承纠纷案件开庭审理前法院会以什么形式告知诉讼参与人? 28.继承纠纷案件审理前的准备过程中如果发现遗漏了当事人该怎么办? 29.继承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30.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31.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否必须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32.继承纠纷案件审理结束后,下一步应当进行什么程序? 33.继承纠纷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少时间? 34.什么是撤诉?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如想撤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35.什么是延期审理?继承纠纷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 36.什么是诉讼中止?继承纠纷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诉讼中止? 37.什么是诉讼终结?继承纠纷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诉讼终结? 38.什么是简易程序?继承纠纷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9.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40.继承纠纷案件一审结束后的诉讼费用原、被告双方如何负担? 41.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的裁判结果怎么办? 42.继承纠纷案件一审结束后的上诉期有多久? 43.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如何写上诉状? 44.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诉讼费用如何负担和交纳? 45.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上诉后还能撤回吗? 46.过了上诉期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没上诉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47.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上诉后必然会被法院受理吗? 48.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上诉继承纠纷案件吗? 49.二审期间继承纠纷案件还能进行调解吗? 50.二审期间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发现新的证据还能提出吗? 51.继承纠纷案件经过法院二审审理之后能有哪些结果? 52.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即刻发生法律效力吗? 53.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不服怎么办? 54.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55.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流程是什么? 56.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一定会被法院受理吗? 57.继承纠纷案件再审期间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还需要继续执行吗? 58.继承纠纷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59.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0.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1.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有期限上的要求吗? 62.继承纠纷案件执行的期限一般有多长? 63.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必要的执行线索吗? 64.继承纠纷案件中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65.继承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66.继承纠纷案件执行中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有哪些特殊规定? 67.继承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暂缓执行? 68.继承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 69.继承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70.继承纠纷案件中什么情况下能够发生执行回转? 71.在执行过程中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吗? 72.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后,一方反悔或因受欺诈、胁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73.对于妨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74.我国目前关于继承问题在哪些民族自治地方有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75.我国马边彝族自治县关于继承问题有哪些特殊规定? 76.什么是涉外继承? 77.涉外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如何确定? 78.涉外继承纠纷案件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79.办理香港遗产继承的程序及有哪些应注意的问题? 80.台湾地区关于继承的规定与大陆相比有哪些不同? 81.继承在加拿大的遗产如何撰写委托书? 82.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该注意哪几个问题? 83.华侨、外籍人如何在华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中篇继承纠纷实务解答 第一章继承法总则问题 1.什么是继承?什么是继承权? 2.什么是继承法?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和意义是什么? 3.继承人从何时开始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4.被继承人遗产的流转方式有哪些? 5.遗产各流转方式间的效力层级是怎样的? 6.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时间顺序? 7.继承人以什么方式表示接受继承? 8.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达方式是什么? 9.继承权能否随意放弃? 10.放弃继承权后是否还可以翻悔? 11.继承权会丧失吗?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12.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保护? …… 下篇继承纠纷主要法律法规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原告李A、李B认为,谢姐照顾弟弟谢某的生活长达25年,对其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其行为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的美德。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谢姐有权取得谢某的主要遗产。由于她已在2005年12月去世,她所享有的权益依法由其两个女儿李A、李B继承。另外,1991年李B的儿子大学毕业后,谢某把李B之子留在身边,照顾他的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原告继承取得谢某的部分遗产,即北京市西城区阜外某巷南楼A号房屋的产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小某作为被继承人谢某之子,一直在广西南宁市居住,客观上无法照顾谢某的日常起居生活,谢姐并非谢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自1975年起长期对谢某提供了劳务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其行为值得称赞,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谢姐是继承人以外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之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提起诉讼。但谢姐之女李A、李B现主张继承取得西城区阜外某巷南楼A号房屋的产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诉争房屋产权目前仍登记在第三人滕某名下,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A、李B之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李A、李B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恢复谢某名下的房产,其中一套房屋归谢姐所有并判归其继承。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小某作为被继承人谢某之子系谢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李A、李B之母谢姐并非谢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李A、李B之母谢姐在世时对谢某提供了劳务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有权要求分得适当遗产。但谢姐之女李A、李B主张继承取得本市西城区阜外某巷南楼A号房屋的产权,因诉争房屋产权目前仍登记在第三人腾某名下,未在谢小某名下,故李A、李B主张继承诉争房屋,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滕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本案的焦点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否据此要求继承“可以分给的适当遗产”。对此,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本案中,谢姐作为谢某的姐姐,并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自1975年起长期对谢某提供了劳务上的扶助以及精神上的慰藉,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谢姐是继承人以外可以分给适当遗产之人。如果谢姐在分得适当遗产后死亡的,那么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该部分遗产,当无异议。而在本案中,谢姐是在被继承人谢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即意味着谢姐并未实际取得“可以分给的适当遗产”,就谢姐的继承人可否继承“可以分给的适当遗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姐作为继承人以外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其实际拥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应当加以保护。《继承法意见》第32条“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对这种保护的肯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死亡的,允许其继承人继承其该部分财产性权利,是符合《继承法意见》的规定的。第二种意见认为,谢姐的继承人不能继承该部分的财产性权利。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生前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是为了促进相互扶助,特别是鼓励赡养老人,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但是如果在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未实际取得其可以分给的遗产的情况下,允许其继承人继承该部分遗产就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为其继承人并没有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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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侧重于解决继承纠纷中的实际问题,但又尽量兼顾理论深度并尽力适用最新、最权威的法律文件,以期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满足各个层次读者的需要。《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分上中下三篇,内容包括继承纠纷诉讼指引、继承纠纷实务解答、继承纠纷主要法律法规。《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给供相关法律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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