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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评论

里赞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里赞 编  

页数:

214  

字数:

200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近代地方社会与法律”学术系列:近代法评论(2011年卷·总第4卷)》是关于近代法史学的最新研究成果的集成,由“评论”、“论文”、“书评”与“档案选录”共四个部分组成。在充分尊重和利用史料的基础上,本书在对中国传统时代法律体制内涵的挖掘及多层次展现其运行模式方面取得极大的突破,同时还有助于梳理和探寻近代中国法的内在逻辑及其发展轨迹。

书籍目录

论文
首届“青年法史论坛”
中国近代民主视阈中的国民大会
基于案例讨论的教学模式标准化研究——以《中国法制史》为例
实用型司法:近代中国基层民事审判传统
物权逻辑与社会本位——民国永佃权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规则展开
“三重证据法”的反思
司法档案、史料与中国法律史研究:以傅斯年
“史料学”思想为基本视角的略述
评论
普罗透思的脸:文化相对主义之学源梳理及意义追问
“新法家”在近代中国崛起的原因探析
清初基督教与中国祭祀礼仪的冲突
亲亲不害于疏,尊尊不害于卑——以廖天野打骂父母一案为材料
论“孝”与北魏存留养亲制度
辛亥革命后的法治实践对我们的启示
“恃弱凌强”——为民所利用的公权力
书评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评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
臆构的传统: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永久”的永佃权 民法第842条规定:“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永佃权的期限为永久存续,也即是说,只要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人可以撤佃的情形,永佃权人就可以永远租佃该土地。此点民法与传统习惯一致。近现代各国民法典中,对永佃权的存续期间都规定有确定的期限,如日本的“永小作权”规定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大清民律草案》仿照日本民法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限为“二十年以上五十年以下。若设定期间在五十年以上者,短缩为五十年”;(第1089条)“设定行为未定永佃权存续期间者,除关于期间有特别习惯外,概作为三十年”(第1090条)。并且解释其原因为:“设定永久无期之永佃权,有使土地所有权陷于有名无实之弊,故无期之永佃权为法律所不许。”民国民法在保护所有权问题上的态度不可谓不坚决,但却冒着使土地所有权“陷于有名无实之弊”的风险,顺从民间习惯将永佃权规定为永久性物权。其出发点就是保护佃农利益,最终实现“耕者有其田”。梅仲协先生曰:“永佃权乃永久存续之权利。盖耕者有其田,乃国父中山先生所倡导,佃农之应受充分保护,尤为近时谈土地政策者所极力主张。且我国历来习惯,佃权之不定期限,永久存续者,颇不乏其例。”梅先生不仅提及了土地政策,还给出了传统习惯上的依据。将永佃权期限定为永久,对佃农大有好处。这和普通的土地租佃作一对比便知。胡元义先生在论及永佃权的重要性时曾指出,中国现在租佃契约时间普遍较短,佃农平时只要和地主产生一些细微矛盾就会在期限届满时不能继续土地耕作,其造成的结果就是佃农对于地主所有的佃权陷于有名无实。永佃权乃物权,无期限限制,则可避免前述情况出现,对农民生活和农村生产皆有很大的稳定作用。民法认为社会利益通过保护佃农获得,这种认识与清末民初时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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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地方社会与法律"学术系列:近代法评论(2011年卷•总第4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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