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研究
2012-12
法律出版社
蔺捷
300
234000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研究》围绕欧盟最新的证券视察指令(MIFID),从法学角度出发,重点对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欧盟证卷交易场所间的竞争、投资公司利益冲突规范和最佳执行要求、欧盟证卷市场规则的比较以及完善我国证卷立法和政策的建议等诸多方面,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理论研究水平。这对于推动我国证卷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重要的参与应用价值,是证卷法领域一项不可多得的科学研究成果,处于国内研究国际证卷法的领先地位。
蔺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导论
第一章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概论
第一节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制定背景和立法程序
一、 制定背景
二、 立法程序
第二节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和定义
二、 核准和组织要求
三、 投资公司业务要求
四、 市场和透明度要求
五、 投资公司的权利
第三节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实施措施及其监管协调
……
版权页: 二、其他投资者保护条款 鉴于本书第四章对利益冲突防范和管理条款作了深入分析,接下来的讨论就仅限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保护条款。MiFID第二编第二章“投资公司运营条件”的第三部分共六条(第25条到第30条),从对投资公司和市场运营者施加义务和主管当局进行监督的角度对如何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完整性作了规定,具体包括交易报告、交易前透明度要求以及交易后透明度要求三方面内容。 (一)市场完整、交易报告和备存记录 投资公司应保持至少五年有关从事金融工具交易的相关数据,无论以自有账户或代表客户作出。主管当局可对其进行处理。在代表客户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记录应包含客户身份的所有信息和细节,以及欧盟理事会1991年6月10日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91/308/EEC号指令要求的信息。投资公司若执行准人规范市场的金融工具交易,应向主管当局尽可能迅速地(不迟于下一工作日结束时)报告交易细节。报告应包括买卖工具的名称和数量细节、执行数量、日期和时间、交易价格等内容。 投资公司自身、第三方、主管当局认可的交易匹配或报告系统、规范市场或多边交易设施向主管当局提交报告。在交易由规范市场、多边交易设施、主管当局认可的交易匹配或报告系统直接向主管当局报告的情况下,可以豁免投资公司上述规定的义务。 (二)交易前透明度要求 对于系统化内部撮合指令的情况,投资公司(系统化内部撮合商)要履行公开报价义务:公布准人规范市场交易股票的报价,且应在正常交易时间定期、持续地、以其他市场参与方易于获知的方式、在合理的商业基础上公开报价。投资公司按照指令接收时的报价,执行从散户收到的有关其作为系统化内部撮合商的股票指令。为了限制同一客户多重交易暴露的风险,系统化内部撮合商可以以非歧视的方式限制同一客户的交易量,或者限制同一时间不同客户的交易总量。 对于多边交易设施指令执行的情况,运行多边交易设施的投资公司和市场运营者应公开有关准人规范市场交易股票的当前买人价和卖出价,以及此价格的交易利益程度。此信息应基于合理的商业条款、持续地在正常交易时间向公众提供。 (三)交易后透明度要求 对于系统化内部撮合商来说,交易后的透明度义务体现为:投资公司以自有账户或代表客户,达成准人规范市场交易股票在规范市场或多边交易设施之外的交易,应公开这些交易的数量和价格以及交易达成的时间。此信息应尽可能实时、在合理的商业基础上、以其他市场参与方易于获知的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