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
2012-10
法律出版社
范健,王建文 著
555
740000
无
本书以简洁的行文和周延的分析方法阐述了商法总论、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与保险法律制度,涵括了商法教学实践中被普遍认同的商法理论体系。具体内容上,主要以我国相关商事部门法及其配套规定、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境外立法例与商事实践,对商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与诠释。穿插其中的“实务问题”栏目是本书极具价值的内容之一,为商事法律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方法。本书特别适于法学专业本科生课堂教学使用,亦可作为相关研究人员和实务从业人员研习商法的参考读物。
范
健江苏省南通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经济法、国际商法。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七十余篇,出版独著、合著及主编教材三十余部,主要有:《商法学》(第三版)(2012年,合著)、《商法》(第四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11年,主编)、《商法总论》(2011年,合著)、《公司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江苏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2011年,合著)、《证券法》(第二版)(2010年,合著)、《破产法》(2009年,合著)、《商法案例分析》(2008年,主编)、《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2007年,合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2005年,合著)、《公司法教学案例》(2005年,主编)、《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2004年,独著)、《商法教学案例》(2004年,主编)、《商法论》(2003年,合著)、《公司法论》(上卷)(1997年,合著)、《中国经济法》(1995年,主编)、《反倾销法研究》(1995年,独著)、《德国商法》(1993年,独著)等。王建文安徽省望江县人。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2011年入选)、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2010年入选)、河海大学优秀创新人才(2008年入选)、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入选)。江苏省优秀研究生课程《商法专题研究》(2010年入选)负责人。曾获江苏省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007年)、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2006年)。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本科)、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博士),并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专著式教材及统编教材二十余部,主要有:《商法教程》(第二版)(2012年,独著)、《公司高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民事责任研究》(2012年,合著)、《中国商法立法体系:批判与建构》(2009年,独著)、《商法》(2012年,副主编)、《商法学》(第三版)(2012年,合著)、《商法总论》(2011年,合著)、《公司法》(第三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江苏省高等学校精品教材,2011年,合著)、《商法》(第四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11年,参编)、《证券法》(第二版)(2010年,合著)、《破产法》(2009年,合著)、《商法案例分析》(2008年,副主编)、《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2007年,合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2005年,合著)、《商法》(第二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2005年,合著)、《公司法教学案例》(2005年,副主编)、《商法教学案例》(2004年,副主编)、《商法论》(2003年,合著)等。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概 述
一、“商”的概念
二、商法的概念
三、商法的特征
五、商法基本原则
六、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商法的体系
二、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行政法
四、商法的独立性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商法的起源
二、欧洲早期商事立法
三、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第五节 中国商法的变迁与展望
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二、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
三、中国制定统一的形式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第二章 商主体制度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一、法律主体与商主体
二、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三、中国商法中商主体的概念选择与内涵界定
四、商主体的分类
五、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
第二节 商法人制度
一、商法人的概念
二、商法人能力的限制
三、商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商合伙制度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第四节 商个人制度
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我国商个人的类型
第五节 商中间人制度
一、商中间人概述
二、商中间人类型
第六节 商辅助人制度
一、商辅助人的含义
二、经理人
三、代办人
第三章 商行为制度
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
一、商行为的概念
二、传统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三、中国商法中商行为的特征
四、商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商行为的一般规则
一、商行为一般规则的含义
二、商行为一般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具体商行为制度
一、具体商行为的含义
二、具体商行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商事登记制度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
二、商事登记立法
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历史考察
四、商事登记的限制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六、商事登记与商主体成立之关系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一、商事登记的对象
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核准发照
五、公告
第五节 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
一、商事登记的效力
二、商事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商号制度
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二、商号的法律特征
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四、商号的起源与立法体系
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
一、简单商号与组合商号
二、独资商号与公司商号
三、人名商号、物名商号、混合商号
四、原始商号、派生商号、继获商号
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一、商号的选定
二、商号选定的限制
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与废止
一、商号的登记
二、商号的废止
第五节 商号权
一、商号权的含义
二、商号权的特征
三、商号权保护的方法
第六节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
一、商号转让
二、商号出借
第二编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二、公司的特征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
二、公司法特性
三、公司法的体系
第三节 公司的类型
一、公司的主要学理分类
二、公司的法律分类
三、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
第七章 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四、公司设立的程序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与责任
一、公司设立的效力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问题
三、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四节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二、公司的住所
第八章 公司的人格制度
第一节 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三、公司的责任能力与诉讼能力
四、公司目的范围对公司能力的影响
第二节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实践与立法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一般适用情形
第九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三、公司资本原则
第二节 股东出资制度
一、股东出资制度概述
二、股东出资的典型形式
三、股东出资非典型形式
第三节 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
一、增加资本
二、减少资本
第十章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股 东
一、股东的概念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四、股东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权的概念和种类
二、股东权的法律性质
三、股东权的具体内容
四、股东权的行使条件与计算依据
五、股东的义务
第三节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程序
四、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第十一章 股东的出资与股份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一、股东出资模式
二、出资证明书
三、股东名册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方式与限制
二、股权转让的特殊方式
三、股权转让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一、股份的概念和特点
二、股票的概念和特点
三、股份的分类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概述
二、股份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三、股份的转让
四、特殊的股份转让——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
第十二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二、公司法律人格与公司组织机构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第二节 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概念和职权
二、股东会会议
三、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四、股东会决议
第三节 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概念和职权
二、董事会的产生和结构
三、董事会会议
第四节 经理
一、经理的概念及立法模式
二、经理的法律地位
三、公司经理的职权
第五节 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概念和职权
二、监事会的产生
三、监事会的组成
四、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概说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形式的变更
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
一、公司分立概述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三、公司分立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一、公司组织形式变更概述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立法例
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要件与程序
第十四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一节 公司的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三、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四、公司解散诉讼
五、公司解散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二、公司清算的种类
三、公司清算人
四、公司清算的程序
第三编 证券法
第十五章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一、证券概述
二、证券市场的含义
三、证券市场的分类
四、证券市场参与者
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的概念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证券范围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章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规则
一、股票的发行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三、证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
第三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制度
一、证券承销制度概述
二、证券承销商的特殊义务
三、证券发行方式与发行价格
四、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概述
第十七章 证券交易制度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方式
二、集中竞价
二、协议转让
三、大宗交易
四、做市商制度
五、回购交易
第二节 证券持有、交易的限制规则
一、限定期内禁止买卖
二、特定人员禁止持有和买卖股票
三、特定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四、保守客户账户秘密
五、合理收费规则
五、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
第三节 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四、上市证券的交易程序
五、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第四节 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三、持续信息披露的含义
四、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
第十八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特征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四、持股预警披露制度
第二节 要约收购制度
一、要约收购的概念
二、要约收购的具体规则
三、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第三节 协议收购制度
一、协议收购概述
二、协议收购的具体规则
第十九章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概述
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
五、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节 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概述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三、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四、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五、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规则
第三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概述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
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则
三、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章 证券监管制度
第一节 证券监管制度概述
一、证券监管的概念
二、证券监管体制
三、我国证券监管体制
第二节 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
一、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性质与职权
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权的行使
第三节 证券业协会
一、证券业协会的概念和地位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章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一、证券法律责任体系概述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三、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四、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第四编 破 产 法
第二十二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一、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二、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
三、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四、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
四、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五、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六、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第二十三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一、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说
二、破产能力
三、破产原因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与地位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第四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权申报规则
三、债权表的编制与核查
第五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述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运行
三、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四章 破产财产的清理
第一节 破产财产制度概述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二、破产财产的分类及构成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节 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债权
二、破产费用
三、共益债务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和清偿规则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的别除权、撤销权、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一、破产别除权
二、破产撤销权
三、破产追回权
四、破产取回权
五、抵销权
第二十五章 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三、重整程序的终止与转换
四、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效力
第二节 破产和解制度
一、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二、破产和解的申请与审查
三、和解协议的表决与效力
第三节 破产清算制度
一、破产清算制度概述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标志
三、破产宣告的作出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
五、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编 票据法
第二十六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特征
三、票据的功能
四、票据的种类
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法的概念
二、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三、票据行为要件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四节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四、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五、票据抗辩
第五节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一、票据丧失与救济概述
二、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
四、提起诉讼
第六节 利益偿还请求权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第二十七章 汇票制度
第一节 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
二、汇票的分类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二、汇票出票的款式
三、出票的效力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概述
二、背书的种类
三、转让背书
四、非转让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二、承兑的程序
三、承兑的效力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一、汇票保证概述
二、汇票保证的种类
三、汇票保证的效力
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二、付款的程序
三、付款的效力
第七节 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概述
二、追索权行使的要件
三、追索权的效力
第二十八章 本票与支票制度
第一节 本票制度
一、本票的概述
二、本票的特殊规则
第二节 支票制度
一、支票概述
二、支票的特殊规则
第六编 保险法
第二十九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二、保险的构成要件
三、保险的种类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与体系
二、我国保险立法概况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章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四、再保险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三、索赔与理赔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三十一章 保险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与设立
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保险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第二节 保险经营规则
一、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
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规则
第三节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资格的取得
三、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规则
第四节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一、保险业监督管理概述
二、保险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三、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四、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五、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权的制约与保障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版权页: (三)商主体制度的变革取向:从商人到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及与之相伴随的企业(主要表现为公司)的发展,商人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早期的商人是指从事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行为的人,后来逐渐扩展到间接媒介财货交易行为的人(如居间商、行纪商、代理商),再后来从事所有经营活动的人都可成为商人。在此过程中,商人的性质已从单纯从事贸易行为的人发展为以从事各种经营行为为业的人,即包括从事贸易行为、生产行为、服务行为等各种行业的经营人。 与营业性质的变化相适应,商人的结构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以公司为代表的各类企业不仅取得了商人资格,并且逐渐成为主导形式。企业制度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先后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等三种企业形态在不同历史时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三种企业形态依次递进,表现为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过程。从企业规模来看,表现为企业不断将市场交易活动内化,从而企业规模从小到大发展的过程;从企业制度来看,则表现为各种基本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不断外化,从而使企业资本从私人到社会化的过程。显然,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变迁与生产力发展紧密相连,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相应地发生变化。某一企业组织形式本身也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其内涵往往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不过,尽管不同时期不同企业形式占据主导地位,但各种企业形式却都有其特有的适应性,仍然共同存在于当今世界。正因为如此,不仅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仍继续焕发生机,而且现代社会还创设了各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在美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企业的发展,商自然人虽仍然数量众多,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则早已退居次要地位。事实上,现代社会实施商行为基本上都要凭借一定的组织形式,通过注册登记等方式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与此相适应,经济活动中主导性主体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由此,商法的任务就是调整企业在一定社会中的经营活动,即以企业的形态、企业的成立与消灭、企业的运营与管理、企业的资金筹措、企业的会计与决算、企业的交易等为调整内容。在日本,企业说为关于商事关系性质的主流学说。葡萄牙学术界认为,商法最深远的意义,在于其特有的法律形式与法律机制,其产生旨在或最初旨在为企业服务。商法是“企业法或围绕企业的法律”。法国学者Escarra则干脆建议将商法改称为“企业法”,以强调商主体的组织形式。这种舍弃商人概念而将企业明确界定为商主体的立法例也已出现。如经1999年修订后的《澳门商法典》没有像传统商法那样通过商人概念来规定商主体与商行为,而是直接将商业企业(或许还应当包括企业主)作为商主体加以规定。因此,传统商法中的商人概念,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都由于难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市场主体的真实状况与现实需要而应当被企业概念所替代。事实上,不仅在经济生活实践中,而且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上,企业也已经部分地甚至完全取代了商人的概念。以商自然人或从事商事营业的商人(仍然是自然人)为商法体系基础的传统认识与制度设计,也已经让位于以属于人的集合体性质的企业(哪怕是独资企业)为体系构建基础的现代认识了。 当然,在企业与商人的关系上,仍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虽然企业是当代商法的重要调整对象,但它不等同于商人,也不能完全取代商人,相反,它仅是大大充实并丰富了商人的内容,使商人体系更加丰满、完备。
《商法学(第3版)》是目前国内内容最新、理论体系最完整的商法学教科书。
无
商法的书 很好很不错!这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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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学一起买的 包装不好 有一本都烂掉了
物流太慢太慢太慢太慢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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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内容编排都很好,就是海商法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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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用的。
商法学教材的经典之作
正版书,但价格高了。品质可以值得信赖。
很好的书 感觉不错 货比较好
内容全面,解析较为详细。书的排版中行间距有点小,看着有点累眼。
结构体系还可以,内容比较简单,重点不是很突出.
整体感觉书的内容有点落后,居然某些引用来做论证的材料还是什么草案的内容,让我对结论都提出了一些质疑。
书还没看,老师要求买的教材,应该不错的
符合我的要求,比较满意,而且价格也比较便宜。我们一个系用的都是这本书,比较具有权威性。
买的时候是做活动,所以很值啊,质量也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