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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

万茵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万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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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前言

吴英案无疑曾经一度是当今时代的一个焦点事件。如今,我试图回到吴英案广受关注的焦点时刻,迎着人们注视的目光逆行而上,尽可能地找到不同观察视角的出发点,去探寻人们关注一个死囚命运的缘由。对一个触犯刑律的死囚,有如此众多的普通民众和社会精英不加掩饰地表现出同情与惋惜,这在共和国的司法史上是极为罕见的。 一开始,我并没有想到要用文字记录下吴英案的前因后果以及台前幕后,我不过是围观吴英案的一个路人甲而已,我并没看出此案的门道,即便看出了,应该也轮不到我来写:一是因为我并没有见过吴英,我的脑海里没有她的“同期声”,这种写作起根儿上在权威性方面就存在天然的缺陷;二是因为吴英从默默无闻到大红大紫,一直都是平面媒体的宠儿,即便她后来成为阶下囚开始了漫长的诉讼,这种局面依然没有改变。作为电视人,我与吴英案之间根本就没有发生与职务行为有关的任何联系;三是因为我在电视台上班,写字并非我的特长。舞文弄墨,和吃文字饭的平面媒体记者比较起来,我并不自信。 后来,和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偶然相识,我开始凭着本能的好奇与同情心,以一个旁观者的眼光观察他为挽救女儿性命所做的一切努力。这时,我算是有了近距离围观吴英案的机会。 再往后,随着对吴英案的认识加深,我看见了这起案件背后的时代价值和标本意义,正如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教授罗彤华在其煌煌30余万字的《唐代民间借贷之研究》一书开篇中所说:“借贷问题牵涉的层面至广,反映的现象至多,由此角度来观察一时之经济、社会、政治、司法等在实际运作中各具之特色,与其交互影响下衍生之后果,应该是深具意义的。” 由此,我很希望某位文思敏捷且通晓金融、法律、社会、政治以及传播学常识的文字记者能够将吴英案的前前后后原原本本地记录下来成为社会发展和历史的镜鉴。我甚至思忖着,若是司马迁还在世,他的《史记》里想必又会多出一篇《吴英列传》: 吴英者,浙江东阳歌山镇塘下村人也。其父永正故为匠人,弱冠远走于兰州、玉门专事营建。生不足百日,英随父颠沛西北,至学龄方归故里。永正生性侠义,为人慷慨,生意日兴,盛时百余工匠不远千里自东阳投其门下,称之日包工头。经年劳作,永正终乃发迹于西北,积家财百万,筑高楼于东阳乡野,方圆数十里视为一景。吴家富甲一方,英自幼耳濡目染,虽身形娇弱,乃常怀鸿鹄之志。迨成年,始肇大事,以敛巨资创实业而惊闻于天下。 但是,我等了许久,“司马迁”并没有出现,直到吴英二审被判处死刑,案件进入命悬一线的死刑复核阶段,依然没有出现。我和吴永正谈起过这件事情的重要性,他说,别人不写,你愿写,你就来写啊。于是,一个笔拙的路人甲就成了这吴英背后的“太史公”,开始为一个未曾谋面的女人忙活起来。 吴永正把吴英在看守所里写给家人的明信片、信件以及申诉材料等等全部都交给了我,这些都是我在采访中必须去印证的素材。 ·记录的意义 2009年4月间,也就是吴英案发两年后,在吴永正来北京寻求媒体支持时,在一位媒体朋友那里,我们第一次相识。当时,吴永正寄希望于像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这样的重量级节目能够出手,用一期轰动性的节目把笼罩在吴英头上的层层迷雾一一拨开。而对于电视台而言,多一条有价值的新闻线索,那是一件求之不得的事情。 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我和《新闻调查》节目的执行制片人胡劲草约好之后,陪着吴永正来到节目组介绍情况。那时的吴英案还不像后来那样广为人知,但是,《新闻调查》的节目策划却用他们对案情的熟悉从侧面展现出了他们对吴英案的极大关注,这让吴永正显得有些兴奋,他谈兴很浓,操着一口浙江口音极重的普通话将自己对整个案件的看法和盘托出……但是,至于是否能尽快制作一期节目,吴永正得到的答复是还要“等待时机”。 吴永正对于这个不是婉拒的婉拒感到十分沮丧,他一出门就乜斜着眼晴问我,刚才他们说要等待时机,等待什么时机?我说可能是要等到案子有了结果再说吧。他听了显出了一丝愤怒:要是判完了他们再来找我采访,我根本就不会理他们。人都杀掉了,还要采访有什么用?还要立牌坊吗? 这时我侧脸看他,发现他是个直言快语,个性鲜明的人。 我理解他对于媒体的“功利”心。但是,作为媒体人,我能为他做的,与我职业有关事情也就仅此而已。在这之后,我与他虽然保持着交往,但我的职业色彩在他心里很快褪去,我没有能力让他到电视台的银屏上去发声,我只能像那些和他素不相识的网民一样在博客里写写文章表达一下个人的想法而已,不过,我们开始成为了朋友。 2009年12月18,随着金华中院一审宣判,在法院旁听席上的一片惊呼之中,吴永正一下便成了死囚的父亲。头顶着这个灰色的光环,他更加频繁地来到北京活动。这时,我怀着一颗同情之心,以一种友善的眼光观察他的奔走与呼号,并且很希望和他一同见证一个卑微者的呼号是如何被倾听和放大的全过程,这一点在这个喧嚣的时代是极不容易的。 后来,我们的关系更近了,业余时间,我时常以朋友的身份伴随其左右,一同参加研讨会、录制节目以及旁听没完没了的采访,会见形形色色的访客。我不直接参与他的活动,纯粹就是一个旁观者。在吴永正眼里,我已经完全远离了媒体人的职业角色,成为一个可以让他肆无忌惮袒露心迹的朋友。我不仅目睹了一个救女心切的父亲倾其所有的对抗与争辩,而且听见了一个无力回天的草民心急如焚的抱怨与哀号。而采访他的那些记者们所能见到也仅限于他的前一种状态。 比方说,吴永正见到记者,首先总是这样表态:“我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这也是我所倡导的一种恭顺的态度。但后来一审、二审吴英都被判了死刑,在私底下,他煎熬难耐心灰意冷时就变卦了:“如果他们最后真的把吴英给杀了,我是不会放过他们的,他们敢以权乱法,我就敢以身试法。”听了这话,我心里一惊,暗下决心一定要和他保持交往,最终我要成为那个有资格阻拦他“以身试法”的人。 后来,吴英的大妹妹吴玲玲也在电话里跟我说到过父亲的这句狠话,她满心忧虑地叫我千万要多劝劝他,不要让他哪一天真的做出傻事来。我知道吴永正很倔,是一个说到做到的人,我几乎不相信外人的劝导会在他的内心里真正发挥作用。我劝过他,但并不侈望老吴真的就承诺我放弃他的想法。其实我更寄希望于吴英的改判能让老吴的“暴行”失去发生的理由。如果万一,如果万一吴英真的……我不敢想象这个结果,但在法律程序走到尽头之前,基于我对案情的了解,以及对这个时代所抱有的希望,我从来就没有相信过这个“万一”真的就会发生。 和吴永正相识后,我去过东阳四次,前三次都是顺访,我当时并未想到要像现在这样用冗长而细致的文字来记录吴英案的前前后后。当时我还没有发现吴英案在法律之外会有什么划时代的社会价值。我仅仅是觉得,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同情她而已。 在电视台做记者,从江西台到中央台,加起来我做过十年的法制记者,各式各样的案子我见过很多,对死囚对也并不陌生。 20世纪90年代在南昌时,我扛着摄像机去拍死刑犯的公判执刑大会,有好几次都在其中碰到过“熟人”,他们或是抓捕时我就在场,或是审讯和审判时我曾采访过。最富戏剧性的是,在我最初的记者生涯中,曾经经常接触到的一位重量级人物——江西省的副省长胡长清因为受贿沦为了死囚。胡的死对我震动很大,他位高权重、能说会道且平易近人,生前一直是我们景仰和称颂的对象。 但是,不论是凶残的暴徒也好,儒雅的高官也罢,他们作为罪犯而死去,当时根本无法让我激起什么同情心,更多的时候我在依着判决的结果提醒自己:他们罪有应得。年轻人心中的正义感让我唾弃法律所惩处的所有的人和事。 对于吴英就不同了,自我了解她的案情之后,我就从未认为她是那种十恶不赦必定要从这个世界上消失的死囚,相反,我倒很同情她,并且希望她最终不被处死。我的正义感附着了人性的进化与改良,与我们这个时代一样,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在态度上发生了方向性的改变。 当然,如今,我在对法律的了解以及对真相的洞察能力也远远高于十几年前,这些也是构成我对吴英产生同情心的一个基础。同情心的产生对我而言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进过程。 现在,我之所以有条件用文字的形式将吴英案呈现给读者,是因为我去东阳时曾和认识吴英的各色人等深入地聊起过有关她的话题,这其中包括她的丈夫、朋友、同学、债权人、昔日她手下的员工以及办案人员、公职人员等。通过这些自然状态下的谈话,结合手头的一手材料,吴英案在我的头脑中有了一个大致清晰的轮廓:在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下,吴英对社会金融秩序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她的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即便她有罪,在对她进行处罚的过程中,这起案子并没有被司法人员办成无懈可击的铁案,至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和审查起诉期间,由政府查封和拍卖当事人的财产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在一、二审阶段以集资诈骗的罪名判处她死刑立即执行也是值得商榷的。更为严重的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没有依法启动排除程序。 ·“基因”突变 在吴英案引发轰动的最初一段时间里,我曾用历史的眼光对它进行观察与思考:尽管这个案子十分引人关注,但若放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来看,它不过就是一起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普通刑事案件而已,吴英的生命不过是一根轻飘飘随风而逝的稻草,根本不会留下什么历史的痕迹。在今后的岁月里,这起案件至多成为大学教授们讲授相关罪责的一个经典案例而已。 但是,在吴英被囚禁的几年时间里,斗转星移,中国人观察事物的眼光逐渐发生了变化。2012年,经济学家张维迎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把吴英和年广久相提并论,这个案件的社会意义转瞬之间便发生了历史性的“基因”突变。 在中国人传统的比喻当中,稻草随风飘荡,代表的是生命的无助,而阿拉伯人却把稻草和骆驼联系在一起,用最后一根稻草凸显了它存在的价值。吴英案会是压跨中国金融垄断的最后一根稻草吗?显然,张维迎是抱有这个希望的。这时,我才真正看见了吴英案的社会与历史价值之所在。 2012年2月4日,张维迎在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上发表了一个言辞恳切、思想尖锐的演讲,他演讲的主题是《如何建立市场:从特权到产权》,但一开场首先提起的却是吴英案: 我们知道最近有一件很有影响的案子,就是吴英案。吴英向11位亲朋好友筹集了7亿多的资金,被一审、二审判处死刑。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市场经济中会发生吗?现在肯定不会,但是过去也会。好比在17世纪的时候,法国路易十四时代,一次性就杀了16000多个企业家,他们的唯一罪状是因为他们进口了棉纺织品,制造了棉纺织品,而这违反了当时的财政部长Colben的产业政策。 由此看来,我们现在离市场经济有多远?我想至少还有三百年,或者至少还有两百年。因为我们的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的真正基础。 所以最后我们回到吴英案。吴英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我们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在中国,建立在个人自愿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保护。吴英案,就是11个给她借款的人都不承认自己被骗了。吴英在被捕之后,她的财产在没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拍卖了,这本身也是对财产权的不尊重。 吴英案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我记得在早年的时候,我们人民银行有一个概念,叫体外循环,凡不归人民银行管的都叫体外循环,都要打击。现在我们有进步,不再打击体外循环了,但是非法集资的概念仍然是一个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头上。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地关注吴英案,因为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如果吴英的集资应该被判死刑,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不应该被判死刑。 张维迎在演讲中三次提到了吴英,正如当年邓小平三次提到投机倒把的年广久。写到这里,我必须说明一下,年广久他到底是谁,他到底做了什么,为什么邓小平这样的大人物会三次为他说话。 年广久,1937年出生,安徽人,“傻子瓜子”品牌创始人。 5岁时,他随父母逃荒离开老家蚌埠,辗转来到芜湖定居,以沿街摆摊经营水果为生,1963年以投机倒把罪被判刑一年。出狱后重操旧业,1966年因长途贩卖板栗被关押20多天。 当时,鲜果蔬菜都是国有专营,买菜、买水果都在国营的菜场和商店,私下买卖都在“打办”(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的打击范围之内,别说职业商贩,就是农民进城自产自销都是违法乱纪。 和80后、90后的年轻人聊天,我曾不止一次地说起过投机倒把这样一个怪异的词语和罪名,他们总是向我投来惊讶的目光,然后千篇一律地用“不会吧”来表达对我的质疑。我在微笑中感叹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告诉他们投机倒把罪在旧刑法中是一条经常使用的高频条文,在当年寻常百姓的生活中,人们更是常常用玩笑的方式把这四个字挂在嘴边。 直到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曾联合下发司法解释,对投机倒把罪进行具体的界定。在这个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对于典型的投机倒把行为是这样表述的: 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这主要是指: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倒卖国家禁止上市的物资,如走私物品等;倒卖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资,如火工产品(民用炸药、火药等)、军工产品、天然金刚石、麻醉药品、毒限剧药等。在一定的时期内,哪些是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其范围由主管部门规定。 当然,在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背景下,放开买卖的商品数量和种类已经大大增加,投机倒把罪的人刑门槛也大大提高,比方说,那时投机倒把获利在3000元以上才被视为“数额较大”,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年广久在“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后被屡次重点打击之后,他的水果摊摆不下去了。据《傻子别传》记载,20世纪70年代,在父亲一位好友的提醒下,年广久看中了炒瓜子的新行当,因为炒好的瓜子,一小包一小包地包好,可以到车站、码头上去卖,趁人不注意塞给旅客一包,收了钱就走,不容易被人抓住。 为了把瓜子买卖做好,年广久不仅在当地拜师学艺,还专门跑到上海、苏州、无锡、南京等地研究当地的瓜子味道,掌握了奶油、桂花、甘草、玫瑰等72个品种的不同配料,炒出的瓜子甜中有咸,咸中有辣,兼有草药芳香,由于风味儿独特,年广久的瓜子广受欢迎。 要命的是,瓜子在当时是国家二类农副产品,属于统购统销物资,个人经营违法,依然是投机倒把行为。迎难而上的年广久依然我行我素,因为卖瓜子,他还卖出了一个“傻子”的名号。 关于这个绰号的由来,1998年,改革开放20周年,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推出的《流金岁月——中国改革开放人物志》的系列片中,年广久面对镜头这样解释道: “当年人家买我一包瓜子,我会另抓一把给人家,人家不要,我会硬往人家身上揣,人家就说了,你真是傻子,喊着顺口人们就这样喊下来了……” 当“傻子”的结果是,到1976年,年广久卖瓜子就赚到了100万元。这些钱,年广久不敢存到银行,搁在家里因为潮湿都发了霉,结果天晴时因为在院子里晒钞票而轰动一时。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20世纪70年代末,年广久开始请来待业青年做帮手,他开始雇佣工人进行生产了! 社会主义还能搞雇工?这是不是属于剥削?这一点在官方和学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理论家们想到马克思的《资本论》里就有现成的答案。 《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里曾经明确地划分了“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按马克思的计算,在当时(19世纪中叶),雇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的,是“介于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中间人物,成了小业主”,而超过8人,则开始“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成了资本家。在当时的社会主义权威理论中,“七上八下”是划定资本家与小业主的一条铁定界线。 安徽省农委派干部悄悄去了芜湖进行调研,发现年广久有雇工,且雇佣工人有超过8个的情况,但出人意料的是,调研人员在报告中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对于年广久的做法并没有完全否定。安徽省农委主任周日礼把这份报告印制了200份,带到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散发。最后,这个材料被时任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杜润生看到后上呈给了邓小平。 1980年,邓小平刚刚恢复工作不久,他是安徽包产到户与大包干改革的热情支持者,当看到杜润生送来的“傻子瓜子”问题的调查报告后,当时就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给予肯定,并就姓“社”姓“资”的争论表示要“放一放”和“看一看”。这是邓小平对“傻子瓜子”的第一次表态。 随着时间的推移,年广久的生意越做越大。从1981年雇工超过10人,到1982年超过60人,1983年超过100人,随着“严打”的到来,年广久又一次面I临刑事处罚的危险。 就在这个重要关头,邓小平第二次谈到了年广久。在1984年10月22日的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邓小平说,“去年我只做了一件事: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但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之中,邓小平却提出要对当时雇佣工人进行“投机倒把”犯罪的年广久网开一面: 还有些事情用不着急于解决,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 (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为了摘掉“资本家”的帽子,1984年,年广久主动向工商部门提出联合经营的建议。1984年7月“芜湖市傻子瓜子公司”正式挂牌,他和两家国营公司签订协议,对方出资30万元,年广久以商标权和技术入股,并担任总经理,每年交纳18万元的利润之后,其余部分归年广久所有。 但是,联合经营却好景不长,1986年,年广久的有奖销售计划因政策原因而半途夭折,最终导致公司亏损63万元。1987年底,芜湖市开始对年广久贪污、挪用公款的经济问题立案侦查。年广久虽然只被关押了不到半年,但案子却一拖三年,直到1991年5月,芜湖市中院才一审判处年广久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罪名却与经济犯罪毫不相干:流氓罪。 就在此后不久,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南巡讲话,他旧事重提,把“傻子瓜子”提高到事关改革全局的高度: 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100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像这一类问题还有不少,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动摇我们的方针,影响改革的全局。城乡改革的基本政策,一定要保持长期稳定。 (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 这是邓小平第三次提到“傻子瓜子”,《邓小平文选》对于“傻子瓜子”做了这样的注释:这里指安徽省芜湖市的一家个体户,他雇工经营,制作和销售瓜子,称为“傻子瓜子”,得以致富。 虽然邓小平从来没有直接点到年广久的名字,但此后,芜湖市检察院主动撤诉,年广久被宣告无罪。 从投机倒把到雇佣工人,在那个封闭的年代,年广久一直都是既有制度的藐视者和破坏者。他把自己的生活态度根植于具体的行动中,用他的勤劳勇敢蹬出了一条从艰难求生到发家致富的羊肠小道。因此,在今天看来,他是在那个封闭的年代敢于冲破藩篱的样本式人物。 投机倒把罪在今天成了历史的笑谈,假若历史再前行三十年,非法集资类的犯罪会不会同样也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呢?这种可能性应该是存在的。 今天的吴英,在一部分人眼里与当年的年广久一样,她被视为一项制度的藐视者和破坏者,她受到了国家机器最严厉的惩罚,这是她个人的不幸,但万幸的是,在她面临即将被剥夺生命的危险境地时,素不相识的人们站出来为她呐喊、声援,这喊声最后还惊动了共和国的总理。 2012年3月14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温家宝回答了记者有关吴英案的提问: 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我们应该引导,首先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 温家宝没有正面提及记者在提问中问到的内容:您个人觉得吴英到底该不该被判死刑? 在吴英案上,温家宝并没有扮演一言九鼎的“包青天”,他把思考的权利和决定的权力留给了公众与司法,那么吴英到底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呢? 于是,作为吴英案的一名忠实围观者,趁着2012年10天的年假,我决定第四次也是第一次专程赶赴东阳,怀揣着一种审慎的态度,在易逝的往事中探寻可资记录的永恒的细节和本质。 启程去东阳这天,吴英案的死刑复核结果恰好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我撞上了新闻炸响的一个弹落点,见证了吴英更换律师的风波。在这期间,我从一名围观者无意间一度还变成了当事人。

内容概要

《吴英:亿万富姐的罪与罚》主要以见诸媒体的公开报道为素材和依据,结合第一手的观察记录,从客观的第三方立场出发,以2012年间网络世界的热点人物吴英为研究对象,采用法律、社会、政治、金融、传播学等多学科立体观察及对比分析等方法,通俗地解读偶发性个案发展成为公众事件的条件、成因、过程及后果,以期社会管理者在面对舆论挑战时,能将该案作为一个窥探社会的窗口和历史的镜鉴。

作者简介

万茵,自2000年以来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法律帮助热线》、《焦点访谈》、《东方时空·东方之子》、《小崔说事》栏目担任记者、编导和节目策划,现供职于央视新闻频道编辑部。著有《新闻采访实践技巧》及长篇小说《独家新闻》。

书籍目录

引言为什么要写吴英案 记录的意义 “基因”突变 第一章还原被捕与“绑架” 机场被捕 遭遇“绑架” 官司不断 “本色”崩盘 第二章本色神话横空出世 辍学 恋爱 创业 捐赠 第三章身陷高利贷谜局 “表哥” “钱庄大佬” 四面楚歌 第四章“蒸发”的财产 清产核资 专场拍卖 离谱的价格 第五章漫长的诉讼 一审开庭 一审宣判 二审开庭 二审宣判 发回重审 改判死缓 第六章复杂的政商关系 与东阳官方的“过节” 对抗的“代价” “触怒”东阳豪门 杀人灭口? 第七章难解之谜 债权转股权 借新贷还旧债 申请银行贷款 现金放贷 收取加盟连锁费 无形资产入股或出让 包装上市 变卖房产 实体经营 写书还债 小结 第八章众声喧哗 舆情 “沉默的螺旋” 用心良苦 舆论沸腾 第九章众声喧哗的背后 谁是舆论领袖 信息透明 借题发挥 及时互动 第十章律师风波 会见受阻 风云突变 前赴后继 律师无用? 第十一章罪与罚 刑罚的效果 罪的根源 罪刑法定 非法占有 欺骗——兼答东阳市某位官员的疑问 因果关系 司法独立 辩护 判决的致命伤 回避 证明力 非法证据排除 保持中立 刑罚的及时性 制度性悲剧 小结 第十二章不是尾声的尾声 家人探视 “钱庄大佬”讨债 金融体制改革 财产保卫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医科大学毕业的吴玲玲接手美容院之后,生意一直不错,在接受东阳警方讯问时,吴玲玲介绍说,生意最好的时候,一个月的收入就有10万元。回头看来,吴英的美容院之所以能够赚钱,首先是因为她从姑姑那里带来了一批熟客,甚至其中的两个技师都是从姑姑的店里挖来的;其次是因为她大胆引进羊胎素项目,稳定了一批高端客户。 羊胎素是从小羊胚胎中提取的活性物质,通过注射的方式进入人体后,据说可以刺激和再生老化细胞,提高细胞的新陈代谢水平,从而使组织、器官的功能恢复到年轻的状态,实现抗衰老的疗效。1912年,瑞士科学家卡尔教授首次发现羊胚胎细胞中存在这种神奇的物质而获得诺贝尔奖。 当年在吴英的美容院,注射羊胎素,一个“疗程”的花费就将近10万元。在这里,我们暂且使用“疗程”这个词,注射羊胎素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它虽然不同于医生看病,但对从业者的资质是有一定要求的,吴英的美容院给客人注射羊胎素属于违规操作,超范围经营。但是,“当时管得不严,有什么新业务,大家拿来就做,也没有人管”,吴玲玲说。在美容行业从敢闯敢试的角度来看的话,吴英迅速地超越了她的前辈——姑姑吴少珍。 吴少珍说,羊胎素针剂当时没有国家的批准文号,这项业务她根本就不敢开展。而且,这个业务从生活美容已经跨界到医疗美容了,卫生部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在2002年1月22日才颁布,这个办法规定:没有到卫生局“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后来,吴少珍的美容院成了东阳第一个拿到医疗美容资格的单位,即便如此,他们还是不敢贸然开展注射羊胎素的服务项目。 但就在这时,吴英早已经摸着石头过河了,凭借羊胎素项目编织起的一个“富人圈”,不仅为她赚得了商场的第一桶金,而且为她日后集资创业打下了人脉基础。她左胸上方有一朵绯红色的玫瑰文身就是在那段时间留下的。 为了进货,吴英在那段时间主要往来于广州和东阳之间,时常还要跑跑杭州、上海和深圳,作为丈夫的周红波经常都不知道某一天妻子具体身在何方。这时,他们俩的分工似乎泾渭分明,周红波在东阳市区好乐多大型超市租下摊位在做水果生意,吴英则全心全意地打理她的美容院。


编辑推荐

《吴英:亿万富姐的罪与罚》对吴英商业模式的巨大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亦进行了重点分析。在舆论的喧嚣过去之后,首次系统、鲜明地提出:吴英在金融领域并非反体制的代言人,吴英案的围观者所表达的有关金融改革的宏大主题当初并不在吴英本人的视野范围之内。吴英案引发的舆论喧嚣背后,不乏当下社会精英阶层的借题发挥。

名人推荐

道理很简单: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神仙都救不回来。且不说吴英是否有罪,尚有争议;也不说即便有罪,至少罪不当死;就算她十恶不赦,也犯不着如此迫切地就去执行。她是卡扎菲吗?她是萨达姆吗?她是本·拉登吗?不立马杀了她,我们就“国将不国”吗?恐怕恰恰相反! ——著名学者 易中天 吴英罪不至死。情势紧迫,为免错杀,呼吁:一流刑辩律师组团,紧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严格限制死刑:死刑等重大案件,尽快引入真正的陪审制,保障公正,提升司法正当性,分散审判压力;财产犯罪首先废除死刑(考虑国情,贪腐领域可暂保留);民间金融逐渐合法化。 ——法学教授 徐昕 吴英并没有对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造成暴力伤害,因而也没有产生巨大的民愤;即便“集资诈骗”罪名成立,也只是伤害了11个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并导致他们的资金未能存入合法的银行,从而对国家金融调控产生不便,但是仅此似乎远不足以上升到”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的高度。 ——法学教授 张千帆 一些朋友要求我对吴英案谈看法。我表态如下:一、我不是她的律师,没有看过证据材料,没有发言权;二、她现在聘的律师是田文昌主任的京都所的,有相当的刑辩实力,行中规矩不需要我去议论;三、吴案估计有上百个案卷,要表态不是看个报道就能说准的,法律人要有把握才说;四、我支持不能判死刑的意见。 ——著名律师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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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是好的,现实是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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