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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学生常用法律手册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3-02出版)
出版时间:

2013-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3-02出版)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内容概要

《2013学生常用法律手册(全科通用版)》内容全面、编辑创新,深入结合法学院法律教育的实际运作,突出“通过法规学习法律”的教育理念。

书籍目录

宪法编 1.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次修正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2.国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节录)(1993.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2.28修正) 3.国家机构与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10.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10.3l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9.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3.14修正) 4.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 民法编 1.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2.债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中华人民共和圜担保法(节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12.8) 3.物权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4.婚娴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于问题的意见(1985.9.11) 5.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民事诉讼法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8.3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 最高天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 刑法编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修正)(根据八次修正案修正文本) 2.总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2002.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4.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2012.1.17) 3.分则 (1)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1.17) (4)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5.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3.1)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8.29) (6)贪污贿赂与渎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6.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1998.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10.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 刑事诉讼法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3.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5.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12.15)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 经济法编 商法编 知识产权法编 国际法编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九十五条【地方人大及政府的设置和组织】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夫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地方人大的性质及常委会的设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地方人大的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十九条【地方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隋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活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百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省、直辖市自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地方人大的选举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百零二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省、直辖市段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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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13)(全科通用版)》根据法律本科教育的教学进度分为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共十编,全面覆盖核心课程教学中的法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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