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2012-12
公丕祥 法律出版社 (2012-12出版)
公丕祥 编
《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收录的论文是江苏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传承与发展”的研究成果,对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价值。
公丕祥,1955年1月生,祖籍山东蒙阴,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国际法律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学术领域为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问题研究。主要著作有:《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1987年)、《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1992年)、《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1998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2002年)、《权利现象的逻辑》(2002年)、《中国的法制现代化》(2004年)等,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100余篇论文。1995年被评为首届十名“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1997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代序 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试论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法治社会中的商事审判独立性探讨——兼论中国法院创设商事审判庭的意义 论司法的人权保障义务——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视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 “克制性司法”之源流及现实防范 司法判决功能论 论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双重价值 通过司法的治理——法治主导型社会管理模式刍论 法治视野下依法审判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基于司法实践调查的思考 论法治中公共政策的功能发挥 法治的公平精神和弱势群体的法治保护——从“出入下车”的正当性谈起 民主法治视野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中的作用——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依归 当代司法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历史溯源与理论探究——以陈燕萍精神为延伸 试论深化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 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软法之治 基层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探究——以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为视角 法治语境下新生代农民工维权问题研究 司法如何影响社会管理——以疑难案件的裁判为视角 加强审判立体监督体系推动为民司法能力建设 模式与路径: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合同类案件为研究对象 预防性行政协调的法治建构 法院在社会矛盾非诉讼化解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基于诉前调解工作的实证分析 转型时期“乡村治理”的司法回应——以基层司法中的巡回审判为路径 论法律文化多元化背景下的司法公信构建 法治与和谐社会治理 论司法审判的导向教化功能——对司法审判中被轻视的导向教化功能的探析 从民意的司法回应谈法治的社会管理作用 论基层人民法院在法治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以基层人民法院外部动力结构与认同为视角 司法能动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 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传承与发展 论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个别化 民法层面民事判决检讨三例 能动司法的科学践行:巡回审判的价值、源流与运行——以连云港法院的审判实践为研究进路 开拓与创新:人民法庭监督指导工作新模式探析 关于规范与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思考与实践 审判经验的转化与推广工作机制研究——以江苏法院总结审判经验工作为蓝本 源于实践服务实践——从总结审判经验的方法与体会谈传承与发展 不断增创江苏审判管理改革发展新优势——江苏法院审判管理改革经验的传承与发展 建立涉诉信访联合化解机制切实推动涉诉信访案件有效化解——以江苏法院工作实践为例 立案一庭暨诉讼服务中心在法治江苏中的作用 诉讼调解“度”的博弈分析 纠纷解决目标下民事再审审查调解机制探析——以江苏法院民事再审审查条线实践探索为视野 刑事证据制度的四项要求确实充分及时合法 在探索中前行——无锡中院青年法官职业导师制的分析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视角下社区矫正制度微观考察——以某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为样本 创建审判管理工作平台提升行政审判司法能力——镇江行政审判例会制度经验总结 法院参与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构建的理论与实践 术业专攻精益求精——江苏法院民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发展之路展望 法律解释在形式法治立场和实质法治立场下的运用比较——以某镇政府诉赵某承包协议纠纷案为例 保障与制约:院、庭长加强审判管理的路径选择 “执行难”问题的多方位透析与破解——以江苏法院执行经验为借鉴 论案例指导制度的区域化发展 法律之内的正义:现代法治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以被害人权利保护为视角 基层法官队伍的“速”与“成”——从法官年轻化与审判经验的积累谈开 基层司法资源集约化构想——以基层人民法庭案件特点为视角 沿海开发地区纠纷特质与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应对选择
版权页: 4.法律知识严重匮乏,难应付 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健全,行政行为越来越受到立法的约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早已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最近通过的《行政强制法》更是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的反响。由于种种原因有的行政首长相关法律知识还严重不足,有的甚至十分匮乏。再加上行政诉讼的专业性又很强,不仅需要出庭者具备相应的行政法律知识作为基础,而且需要其全面的行政诉讼知识和出庭经验才能出好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除了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在审判中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外,其他所有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便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单就质证就需要出庭人员有相当法律知识。行政首长往往因对相关法律比较欠缺而不敢出庭。 5.缺乏刚性规范的约束,无所谓 如前所述,目前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在内的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并没有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的强制性规定。相反,《行政诉讼法》第29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这成为行政首长拒绝出庭应诉的重要理由。虽然越来越多的层级不等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但毕竟其因缺乏上位法的依据,而使其约束力不强。刚性机制不到位:有的虽然建立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机制,但因实质性监督、考核的不到位,使得行政首长面对行政诉讼的出庭或者不出庭没有严格的约束,因而也就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无论是因传统观念的影响而怕丢面子,还是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多多而怕败诉;也无论是日常事务缠身,无暇顾及,还是法律知识严重匮乏,难应付,最终都需要一个约束有力,监督有效的刚性机制予以规范。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及其可行性 现在我们有的人一讲创新,往往就是要立个新法、建个机构、拉班人马;否则,好像就不足以显示出创新。实际上创新贯穿于日常社会管理之中。例如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在现有框架内解决行政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是行政管理领域管理创新的有效延伸。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依据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这种负责应当贯穿于包括对行政进行监督的整个程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落实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具体表现。就实践层面上来讲,如果某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做得比较好,至少说明其主要领导人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民本意识和公开意识,也说明该地具有优化的法治环境。具体而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弘扬法治精神;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大力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其意义已经不仅仅限于行政审判工作之范围,而是有着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江苏省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2)》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