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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释本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释本)》权威法律信息平台,伴您走进法治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释本)》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监管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八条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知识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五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标准及护养、检测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第三十一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 第三十九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工伤社会保险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四十五条 了解、建议权 第四十六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四十七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四十八条获得赔偿权 第四十九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工会监督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政府职责 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五十七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五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察 第六十二条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举报制度 第六十四条举报权 第六十五条举报义务 第六十六条奖励 第六十七条舆论监督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政府职责 第六十九条组织和设备要求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七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十四条事故责任 第七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七十六条事故信息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违法 第七十八条监管部门违法 第七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八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八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违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 第八十四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内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违法 第八十九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九十条从业人员不服管理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二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九十三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九十六条用语解释 第九十七条生效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9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7月15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十六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名词解释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强迫命令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讲的批评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X—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法律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群众监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这里讲的检举权、控告权,是指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都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这种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 本条第二款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享有的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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