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纠纷
2010-6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处
《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编
196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是思想上离法律最远的群体。农民是最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盲目行事,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的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也越显重要,农民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法律的指引和帮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在农村的民事纠纷中,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少。不是不需要法律,而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如对农村土地征用、地方政府乱收费等政府违法行为,农民或许没有认识到这是法律问题,或许不知道该怎样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都是切实影响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采用强制手段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既不与农民好好协商,又定价很低;农民更反感的是借公益事业名义强征他们的土地,却多用于建机关办公楼、宿舍,搞形象工程如广场、剧场、公园等,甚至有部分领导为了受贿贪污批地;有的地方政府对商业用地进行强制征用,低价购进农民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这些问题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本书为“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中的一本。全书深入浅出地为您介绍婚姻与家庭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及应对方法。 本书语言力求简洁、平实,案例典型、真实、有代表性。本书的最后还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方便农民朋友们查找。
序言前言案例1:婚姻关系中女方的嫁妆应视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案例2: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案例3:事实婚姻与重婚罪案例4: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例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案例6: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以及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案例7: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案例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案例9:婚姻中一方与他人通奸所生之子,与另一方关系不属于生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案例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案例1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1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案例13: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案例14: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案例1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案例16: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审查离婚申请要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案例17:由法院调解并生效的财产分割应视为对离婚双方之前的有关财产约定作了变更案例18: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案例19: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案例20: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案例21: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的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案例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案例2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均可准予离婚案例24: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案例25: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案例26: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案例27: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以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来确定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一般来说,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婚姻关系便依法确立,在此之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本案中,被告主张摩托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但按该款的规定,只有将摩托车认定为是“赠与所得”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所有时,应理解为赠与给双方。
农村各种纠纷的发生,一方面是普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的贫穷、农民地位低下、农业不发达、农村经济发展缓慢。1978年,在我国农业已经通过价格“剪刀差”、统征统购为工业化买了近30年单、城乡二元结构已经相当突出的情况下,农村“包产到户”以及随后全社会拉开的大规模工业化进程,实际让我国农业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人多地少,生产形式退化,农产品价格设置不合理,农民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不通畅,农村管理机构臃肿、职能混乱且高度行政化,农民进城成本居高不下,户籍、学籍改革滞后,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村税费一度膨胀。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层一直在呼吁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一个不断膨胀的管理体系的存在,农民的实际负担根本无法减轻,与少数高层官员的腐败主要来自受贿,且基本为个人间的行为不同的是,部分让农民抱怨不止的过高税费,是某些农村最基层管理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对农民进行赤裸裸的掠夺,这其中,农民主要用于参与市场交易的一些土特产品、农副产品,是这些管理机构眼中的一块肥肉,围绕这些产品有特产税、市场交易附加税、防疫费甚至运输许可费等。这些名目繁多,让人防不胜防的收费,无疑会削弱农民的盈利能力,而且损害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婚姻与家庭纠纷》: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