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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外出务工人身权纠纷

《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编 中国时代经济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  

作者:

《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

199  

前言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是思想上离法律最远的群体。农民是最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盲目行事,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的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也越显重要,农民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法律的指引和帮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在农村的民事纠纷中,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少。不是不需要法律,而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如对农村土地征用、地方政府乱收费等政府违法行为,农民或许没有认识到这是法律问题,或许不知道该怎样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都是切实影响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采用强制手段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既不与农民好好协商,又定价很低;农民更反感的是借公益事业名义强征他们的土地,却多用于建机关办公楼、宿舍,搞形象工程如广场、剧场、公园等,甚至有部分领导为了受贿贪污批地;有的地方政府对商业用地进行强制征用,低价购进农民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这些问题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为“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中的一本。全书深入浅出地为您介绍农民外出务工人身权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及应对方法。 本书语言力求简洁、平实,案例典型、真实、有代表性。本书的最后还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方便农民朋友们查找。

书籍目录

序言前言案例1:临时工因工负伤的责任承担案例2:临时工伤残的补偿案例3:帮工中被砸伤赔偿案案例4: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第三者侵权赔偿案例5:临时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6: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因工致残应负责任案例7:代工受伤如何赔偿案例8:因车祸弓}起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案例9:职工超时加班倒地致残应否认定为工伤案例10:午休饮酒致脑出血死亡不能认作工伤案例11:有了“生死合同”就可以不管职工的死活了吗案例12:童工伤残案例如何处理案例13: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事件处理案例14:企业无权确定职工工伤医疗期案例15:试用期发生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案例16:交通肇事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17:上班途中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受伤仍属工伤案例18:从工伤抚恤金中可扣除违章操作赔偿金案例19:职工因病住院,企业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是可以的案例20: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待遇如何确定案例21: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中止或中断仲裁时效的效力案例22:治疗工伤期间再受伤用人单位有无责任案例23:企业是否应承担学徒工受伤的赔偿责任案例24:雇员问伤害致死的不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所致案例25:职工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应认定为工伤案例26:劳务关系工伤赔偿项目中非劳务派遣不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7:强迫劳动应当负法律责任案例28:农民工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市,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案例29: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0:雇佣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案例31:职工过错引起事故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单位应当对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32: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案例3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录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附录二:工伤认定办法后记

章节摘录

2006年6月1日,被诉人李伟建经人介绍去申诉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原综合处做临时工,被分配到原综合处温州搅拌站工作,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正准备签订,当地地方政府规定,使用临时工应在招(录)用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因工负伤时尚不足一个月工作的时间]。同月28日晚9点左右,被诉人筛砂石用的振动筛被卵石堵塞,无法继续再筛,被诉人用锤头敲打振动筛时,飞起一块铁屑钻进其右眼内。当时,被诉人没有在意,未引起重视。次日,右眼感觉疼痛,温州搅拌站工地负责人刘某知情后,叫被诉人就近去某厂卫生院就医,医生检查认为右眼瞳孔已坏,需要到大医院治疗;刘某等人又送被诉人李伟建前往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部手术治疗,于7月26日出院;8月1日至11月14日期间,被诉人李伟建去医院复诊十次;11月18日第二次住院,同月25日出院。12月15日被诉人回来后,综合处安排厂医华某陪同被诉人李伟建前往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作眼科检查,检查均认为右眼无光感,再治疗已无多大意义,对左眼没有影响,并开出保眼护眼药物。此后,申诉人某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原综合处提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临时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支付被诉人因工负伤期间待遇,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工伤致残补偿,先后六次与被诉人协商,被诉人均不同意,只是坚持要求申诉人赔偿30万元。

后记

农村各种纠纷的发生,一方面是普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的贫穷、农民地位低下、农业不发达、农村经济发展缓慢。1978年,在我国农业已经通过价格“剪刀差”、统征统购为工业化买了近30年单、城乡二元结构已经相当突出的情况下,农村“包产到户”以及随后全社会拉开的大规模工业化进程,实际让我国农业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人多地少,生产形式退化,农产品价格设置不合理,农民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不通畅,农村管理机构臃肿、职能混乱且高度行政化,农民进城成本居高不下,户籍、学籍改革滞后,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村税费一度膨胀。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层一直在呼吁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一个不断膨胀的管理体系的存在,农民的实际负担根本无法减轻,与少数高层官员的腐败主要来自受贿,且基本为个人间的行为不同的是,部分让农民抱怨不止的过高税费,是某些农村最基层管理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对农民进行赤裸裸的掠夺.这其中,农民主要用于参与市场交易的一些土特产品、农副产品,是这些管理机构眼中的一块肥肉,围绕这些产品有特产税、市场交易附加税、防疫费甚至运输许可费等。这些名目繁多.让人防不胜防的收费,无疑会削弱农民的盈利能力,而且损害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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