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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法教程

申长永 编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

申长永 编著  

页数:

295  

前言

  经济法是高职高专院校经济管理类的必修课程。根据高职高专院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自己十余年教学和法律服务的经验,在编写本书过程中除考虑课程本身体系外,更注意到经济管理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没有刻意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体例的完整性,突出“必需、够用”的高职高专的教学要求,将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主要法律制度纳入其中,力争做到实用。  为了增强教材的时效性,本书根据现行法规进行编写,确保教学内容与当前法律法规相一致。同时,吸收经济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将理论界已形成共识的新成果融入教材。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在各章的开始设计了引例,供课堂教学或课堂讨论之用;正文里重点内容后面附有小案例,便于对重点、难点的理解;各章后的练习题设计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问答题和案例分析,便于学生自学和复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本书配有教学课件和相关的教学资源,有需要的读者可以从网站下载或联系。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借鉴了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特别感谢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对本书出版的支持!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专家、读者不吝赐教。

内容概要

本教材主要满足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的需要而编写。教材紧紧围绕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突出能力的培养,注重知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作理论上的争论,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阐明相关法律制度。教材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知识;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破产法、工业产权法;市场管理法(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票据法、税法;仲裁与诉讼。

书籍目录

第1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1.1 经济法概述 1.2 经济法律关系 1.3 法律行为与代理 1.4 经济法的实施 1.5 仲裁与诉讼 练习题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2.1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2.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2.5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2.6 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 练习题第3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3.2 普通合伙企业 3.3 有限合伙企业 练习题第4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4.1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4.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第5章 合同法制制度第6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7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8章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9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10章 票据法第11章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参考答案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也可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企业授权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如下。  ①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对事务执行人的监督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④合伙人查阅账簿权。无论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还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各合伙人均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  ⑤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上述“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如下。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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