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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汇编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6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作者: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编  

页数:

367  

内容概要

  本书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几乎涵盖了所有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编者从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摘出了和电力设施保护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收录,解决了相关工作人员遇到问题查找法律依据时的困扰.使查找更快捷,使用更方便。
  本书适合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公安人员、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参考,既可用于相关岗位的新员工培训I.也可用于相关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快速查找、使用。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国家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6]11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自1998年1月7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1]6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
  (国能局电力[2009113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6年4月17日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实施)
 电力监管条例
  (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7]70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8]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
第二部分 地方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汇编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二、规范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是《办法》规定的从业者的义务,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备案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力争做到对本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业底数清、情况明。要规范备案的程序,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原则上要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对于交通不便的,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委托辖区派出所代办手续。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将备案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报辖区派出所。要规范备案事项,备案事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营范围、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备案表格,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废旧金属收购业纳入微机管理,定时更新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和经营者,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向社会公告。执行中,要坚持文明执法,注意区别对待,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的废旧金属收购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排查出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甚至收赃购赃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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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是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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