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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电力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作者: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页数:

4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为统一、规范电力行业招投标与施工合同管理活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依据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1999]313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颁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改委等9部委局56号令),针对电力行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广泛调研、多方征询意见,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编制完成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二篇 使用说明

章节摘录

  38 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的,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特点,并且一方的商业风险、经济困难、上级决策以及劳资纠纷等导致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误或停止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39.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并且应及时通知相对方,详细叙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程度,并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果因未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未履行通知义务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 保险  40.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2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0.3 承包人承诺涉及此工程的员工享有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所有合法权利。并承诺保证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承包人未履行以上承诺,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且发包人可以有权直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或发包人需要投保其他险种的,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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