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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制史

赵立新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赵立新  

页数:

441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直至19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基本仍处于文化输出国的地位,国人对日本的了解缺乏动力,所谓中日文化交流主要是日本学习中国的文物制度。就法律方面而言,日本古代曾两次大规模移植中国法律:第一次是公元646年大化革新后对唐律的学习和吸收,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为此后一千多年日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次是17世纪德川幕府统治时期对明清律的吸收,明治初期制定的《暂刑律》、《新律纲领》和《改订律例》是本次吸收的延续。明治维新后,日本把学习的目光转向西方,在“殖产兴业、文明开花、富国强兵”三大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随着改革的推进,日本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至1907年,日本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为楷模,建立了一整套近代化的法律体系。与此相对,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后,一步一步走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然而伴随国门的打开,一批先进的中国人开始“睁眼看世界”。林则徐在广东的禁烟前线即派人搜集资料,鳊写《四洲志》;魏源继之完成著名的《海国图志》。虽然他们的著述并非出自出国考察的亲历,而是源于间接收集的资料,其中难免存在某些谬误,但毕竟打开了国人的眼界。林则徐、魏源之后,中国的许多读书人开始迈出国门,到欧美、日本,或学习或出使或游历。对于那些官方派遣的人员来说,接受国外近代科学文化、政治制度、思想意识的影响是非常自然的事情。面对明治维新后日本社会的剧烈变革,很多人表现出强烈的学习研究欲望,时任驻日公使参赞的黄遵宪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短短的几年间,黄遵宪完成了四十卷五十余万字的巨著——《日本国志》,详细论述了日本变革的经过及其得失。

内容概要

本书以历史的进程为线索,从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三个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日本法制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在时间跨度上涉及从公元初期日奉习惯法形成到21世纪日本司法改革的近2000年.其中又以明治维新后近一个半世纪的发展为研究重点,是该领域研究的新作。《日本法制史》内客翔实、体系完备,既可作为法制史相关领域研究人员参考用书,也可作为日本法制史学习与教学用书。

作者简介

赵立新,河北故城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四川大学历史学学士(1989年)、河北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199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6年)。曾先后两次在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下赴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部访学,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制史和日本法。主要著作有《日本的法律继受与法律文化变迁》(合著)、《近代东亚的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合著)、《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古代法 第一章 国家形成期的法  第一节 国家形成与法的出现  第二节 早期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律令时期的日本法  第一节 大化革新  第二节 律令格式的编纂  第三节 中央与地方制度  第四节 班田制与租庸调制  第五节 刑法与司法  第六节 土地法与人身法  第七节 家庭与继承法  第八节 庄园法与院政制 第三章 镰仓、宣町幕府法  第一节 幕府体制的建立  第二节 法源  第三节 刑法与审判  第四节 家族与继承  第五节 土地法 第四章 分国法  第一节 大名领国与分国法  第二节 分国法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江户幕藩法  第一节 幕藩体制的确立  第二节 幕藩法体系的结构  第三节 社会身份  第四节 刑法与审判  第五节 家族与继承  第六节 土地与商品交易法第二编 近代法 第六章 幕末开国与外国法的继受  第一节 开国与变革  第二节 对法国法的选择 第七章 明治维新与法制改革  第一节 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  第二节 地方制度的整顿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  第五节 土地税务法  第六节 教育立法  第七节 司法与诉讼法  第八节 明治初期的立宪活动 第八章 近代法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 天皇制国家机构的建立  第二节 明治宪法与《皇室典范》  第三节 民法典及附属法  第四节 商法典的制定  第五节 经济立法  第六节 教育立法  第七节 新刑法与治安法  第八节 司法与诉讼法 第九章 近代法的变迁  第一节 宪政体系的变化  第二节 民商法的发展  第三节 财经立法  第四节 农业与工业立法  第五节 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  第六节 刑事法的变迁  第七节 诉讼法与司法的变化  第八节 战时立法 第十章 战前英美法的影响  第一节 战前日本的英美法研究  第二节 信托法与陪审法的制定第三编 现代法 第十一章 战后法制改革  第一节 美国占领与战后改革  第二节 《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节 政治体制改革及立法  第四节 经济立法  第五节 社会文化立法  第六节 法典修改  第七节 司法改革 第十二章 1952年后的法律变化  第一节 改宪与护宪的60年  第二节 刑事法的变迁  第三节 民商事法的变迁  第四节 21世纪的司法改革附录 日本法制史年表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大约在公元前1世纪,日本列岛开始出现许多部落小国,据中国的《汉书·地理志》记载:“夫乐浪海中有倭人,分为百余国,以岁时来献见云”。·在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争战后,许多小的国家逐渐被吞并。公元1世纪末2世纪初,在日本北九州地区兴起了邪马台国,它统治着北九州地区的众多小国。据《三国志·魏志·东夷传》记载:其国内“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下户与大人相逢道路,逡巡入草。传辞说事,或蹲或跪,两手据地,为之恭敬”。这说明邪马台国国内等级制度的成熟。邪马台国已经建立了统治下户和奴隶的国家机器,自上而下设立了各级行政机构,并分职设官。其官吏从中央到地方共分七级,凡中央一级的官吏,其官衔前都加“大”字,分别掌管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地方官吏则根据各地的实际状况有所区别,既有保留王称号的地方,也有设立两级或三级地方官的。另外,邪马台国还有一支维护统治秩序和从事对外作战的军队。公元3世纪,在近畿地区兴起了大和国,进入5世纪后,大和国的最高统治者大王,先后由赞、珍、济、兴、武五人担任,史称倭五王。·为了巩固大和政权,倭五王先后采取各种措施,建立了较完整的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确立了贵族的氏姓等级制,进一步完善了各级统治机构,为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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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描述了不同时期日本法受外来文化影响,然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作的种种法律。书本讲的很全面,古代,近代,现代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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