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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

刘弓强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刘弓强  

页数:

293  

Tag标签:

无  

前言

  当今,我们的生活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遗憾的是,作为规范国际经贸活动的国际经济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依然存在着高不可攀、遥不可及的感觉。为打破上述错觉,编写符合时代需要并且易于为学生所接受的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的教科书成为必要。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作了如下努力:  第一,从我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角度出发思考国际经贸活动所适用的法律问题,为本书的出发点,这点也正是国际经济法这门学科本身的要求所在。  第二,国际经济法从其内容上看,涉及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私法和公法的国际条约、经济法、合同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许多课程的知识,如何使读者在本书的学习过程中始终保持一个清晰的思路,笔者为此作出了特别的留意。  第三,国际经济法是在实务中生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法律学科,正因为国际经济法具有上述的特征,了解当今国际经贸活动实务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不但对学生的学习大有裨益,同时,也符合当今所提出的素质教育的要求。

内容概要

本书在充分考虑当今国际经贸活动实务的基础上,从我国参与国际经贸活动的角度出发,对该领域所适用的法律进行了系统的解说。该书除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的教材外,也可以作为相关实务工作者的案头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经贸活动的种类、环境及法律特征  第一节 国际经贸活动的种类  第二节 国际经贸活动的环境  第三节 国际经贸活动的法律特征 第二章 国际经贸活动适用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私法  第二节 统一私法  第三节 涉外实体法  第四节 国际惯例  第五节 国际经贸活动的公法规范 第三章 国际经贸活动的当事人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企业  第三节 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组织第二编 国际贸易的法律 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第三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三章 国际货物保险的法律  第一节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第二节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四章 国际支付的法律  第一节 汇付  第二节 托收  第三节 跟单信用证  第四节 票据的国际公约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  第一节 产品责任的立法背景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欧洲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的背景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第三节 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评价第三编 国际投资的法律 第一章 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原因  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态 第二章 国际间接投资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间接投资的形态以及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 第三章 调整国际投资的国际条约  第一节 促进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国际条约  第二节 解决和避免国家风险的国际条约第四编 国际知识产权与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  第二节 国际许可证协议  第三节 国际技术转让的公法规范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章 国际工程承包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工程承包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第五编 解决国际经贸活动纠纷的法律 第一章 解决企业间国际经贸活动纠纷的法律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章 解决国家间以及国家与企业间国际经贸活动纠纷的法律  第一节 解决国家间国际经贸活动纠纷的法律  第二节 解决国家与企业间国际经贸活动纠纷的法律附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汉对照)

章节摘录

  所谓国有化运动,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政治上获得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抵御发达国家所实行的新的经济殖民政策和实现通过自己的经营来开发建设自己国家的目的,自20世纪50年代起,将本国所属的自然资源的受益权,从外国发达国家企业的手中通过征收的方式划归国有的一种经济斗争。  国有化作为国家行使经济主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普遍得到了认可,这点在上述的联合国大会决议中也得到了确认。但是恣意行使国有化,必然会对他国的企业造成损害。基于此,国际社会对于行使国有化的条件,通常要求:  ①公共性原则(实行国有化应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②无歧视原则(不针对某一特定国家企业的财产);  ③补偿原则(对被征收者予以补偿)。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有化问题上的对立,集中表现在国有化的具体补偿问题上。发达国家称,根据国际习惯法,对被征收者应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否则该征收行为本身违法。对此,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在国有化问题上不存在上述的国际习惯法,各国应根据其本国的国内法来决定国有化的补偿问题,这点从《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表明的“各国应根据其本国适当的法律以及本国所认为合适的情况来决定补偿”[第2条第(2)项(c)]这一原则中可以得到验证。强调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在结果上只会造成有经济实力的国家方可行使国有化。上述主张从根本上背离了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国家享有行使国有化权利的目的。  在国有化补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今天,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所规定的各国相互间自由所达成的合意不在此限这一条款,以及发展中国家迫切发展本国经济的心理,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发达国家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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