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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研究

何继新,吴限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何继新,吴限 著  

页数:

310  

内容概要

本书从当前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现实视角将天保工程在吉林省国有林区的全面实施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选择吉林省国有林区这一典型区域对其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发展运行状况、规律和供给机制构建进行研究。同时,本书从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发展过程和当前现状出发,以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财政理论、现代林业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特殊性作为前提,运用定理和定性研究相结合、实证和规范研究相结合、演绎和归纳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在理论上界定国有林区公共产品以及政府供给相关规范含义;厘清国有林区经济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事实和一般性规律;通过抽样问卷调查,对国有林区职工居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进行分析;基于当前国有林区现实状况和公共财政框架,研究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主体和客体、规模和结构、行为和效率,探讨建立长效需求、筹资和供给管理等若干有效的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实施机制,提出相应供给政策创新方案,并对此进行规范解释。

书籍目录

1 绪 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1.4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1.5 研究对象界定 1.6 研究方法2 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相关概念界定 2.1 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相关概念界定 2.2 林区、国有林区和吉林省国有林区的界定 2.3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和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概念 2.4 研究结论一3 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理论依据 3.1 公共产品供给最优理论、次优理论和第三优理论 3.2 公共产品供给的现代公共财政理论 3.3 马克思的有效供给理论 3.4 可持续发展理论 3.5 现代林业理论 3.6 其他理论依据一一借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研究. 3.7 研究结论4 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现实依据 4.1 满足国有林区发展目标要求和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增长的需要 4.2 公共产品均等化、和谐林区和小康社会构建的客观要求 4.3 耦合社会转型,协同改革稳步推进的客观需要 4.4 改善环境,促进国有林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客观需要 4.5 研究结论5 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特殊性依据 5.1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协同性 5.2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政府主导性 5.3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生态基础性 5.4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社会治理性 5.5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的政策制度依赖性 5.6 研究结论6 演进和变迁: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进程回顾. 6.1 完全的计划管理体制阶段(1949--1979年) 6.2 计划管理体制改革阶段(1979--1992年) 6.3 市场经济管理体制阶段(1992年N-4") 6.4 研究结论7 吉林省国有林区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客体分析 7.1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的分类 7.2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目标 7.3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范围 7.4 国有林区政府供给的公共产品重点 7.5 研究结论8 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主体分析 8.1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主体的理论依据 8.2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主体的界定 8.3 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主体的变迁 8.4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定位依据 8.5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定位 8.6 研究结论9 吉林省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行为分析 9.1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行为一般性理论评述 9.2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方式分析 9.3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渠道分析 9.4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决策分析 9.5 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政府供给管理模式分析 ……

章节摘录

  另一方面,从林业作为农业广义内涵的一个领域来看,国有林区公共产品又和农村公共产品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也可以从农村公共产品的研究中得到启发,并借鉴农村公共产品的相关研究。这里,为了更好地准确、科学定义国有林区公共产品基本概念和国有林区公共产品供给基本概念,本书对农村公共产品基本概念的经典观点作一简要述评。在农村公共产品研究中,第一种观点是强调农村公共产品与城市公共产品的比较区别,从受益范围定义农村公共产品。叶兴龙(1997)、黄志冲(2000)、陶勇(2005)、熊巍(2002)、汪前元(2004)等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本质上区别于城市公共产品,它是为了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消费共同所需的农村公共产品。张军(1996)从产权经济学角度,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由当地农村社区集体参与共享的产品。金峰峰(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主要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的公共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又具有由于农村和农业的特殊性导致的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第二种观点是强调农村公共产品与农村公共服务的区别,从研究对象的物质形态定义。徐小青(2002)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物质形态的,农村公共服务是无形的,农村公共产品是满足农村共同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张红宇(2005)认为,农村公共产品应该由农村基层政府供给,而农村社会事业由中央政府供给。刘义强(2006)认为,农村公共产品是由不同层级和性质的主体提供的、为农村公共享用的产品和服务。林万龙(2002)则将农村公共产品界定为包括政府提供和农户自发参与提供的公共产品。  综上所述,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有林区的特殊性,本书界定的国有林区公共产品是指满足国有林区林业、林区和林区职工居民等“三林”的社会公共需要,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这一定义包含着以下内涵:一是国有林区公共产品具有一般公共产品的属性。同时,其又具备国有林区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这是正确认识国有林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关键问题。二是国有林区公共产品供给主要是用于和满足“三林”的公共需要。三是国有林区公共产品供给仅局限于国有林区这个特定的区域范围而言。四是国有林区公共产品供给是紧密结合国有林区的特殊性和当前国有林区的现实性分析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研究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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