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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杨署东 杨署东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05出版)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杨署东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05出版)  

作者:

杨署东  

页数:

326  

内容概要

杨署东所著的《中美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是国内首次系统地研究和介绍美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的专门著作。著述从美国股东权益侵害与救济的法律环境讨论出发,以利用公司管理行为、根本性改变公司行为、公司控制者个人行为和其他侵害手段等四大美国股东权益侵害情形分析为基础,系统、完整地介绍了美国信义义务、评估权、强制解散公司、证券交易欺诈四大诉因救济制度。《中美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比较研究》将美国股东权益救济方面代表性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加以引入,使之“原理化”,并将其与我国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以期协助推动我国公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和切实实现保护受侵害股东权益的时代诉求。

作者简介

杨署东,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生,四川渠县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1989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2005年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从事英语、法律专业教学工作;主要研究领域涵括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法律语言学、英美法律文化与制度;主持和参加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3项、出版学术专著1部、参编国家统编教材2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先后在中国香港大学、美国密苏里大学哥伦比亚分校进行短期访问、交流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书籍目录

1绪论
1.1论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1.2论题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1.3论题研究的方法和结构
1.4论题研究的主要观点和结论
1.5论题研究的主要术语界定
2美国股东权益侵害与救济的法律环境
2.1公司治理基本理念
2.2股东权益救济困境与突破
3美国股东权益侵害的主要情形和手段
3.1利用公司管理行为侵害股东权益
3.2利用根本性改变公司行为侵害股东权益
3.3利用公司控制者个人行为侵害股东利益
3.4其他侵害股东手段
4美国信义义务诉因救济
4.1信义义务的普适性
4.2封闭公司中要求的严厉性
4.3信义义务诉因救济的诉讼方式
5美国评估权诉因救济
5.1评估救济与评估权
5.2评估权的实现
5.3评估救济的排他性
6美国强制解散公司诉因救济
6.1强制解散公司的制定法诉因基础
6.2强制解散公司的普通法诉因基础
6.3强制解散公司的替代救济措施
7美国证券交易欺诈诉因救济
7.110B-5规则的基本内涵
7.210B-5规则禁止行为
7.310B-5规则的司法适用
8我国股东权益的侵害与救济
8.1我国股东权益侵害与救济的法律环境
8.2我国股东权益侵害的情形与手段
8.3我国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8.4我国的股东权益救济制度
9中美股东权益救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9.1股东权益救济理念与实践之比较
9.2股东权益救济具体制度之比较
9.3我国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不足
9.4我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9.5我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之借鉴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这种区分使小股东权益保护变得更加困难,控股股东常常将其处分公司资产交易架构、伪装成正常营业过程中的交易行为或直接通过章程修改使其成为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交易行为,以规避股东表决权和异议股东评估权。如果多数股东认定其资产处分行为属于正常营业过程中的无须股东表决批准的行为,异议股东就无权要求对其持份进行司法评估和公司收购;异议股东要行使这一权利就不得不开始一耗时、昂贵且结果不确定的诉讼。正如一联邦法院所评论的:“对一个公司而言,是需要股东同意的资产出售或租赁;对另一个公司而言,根据其营业目的、方法、营业历史和行业惯例,可能是无须股东批准的正常营业活动。”前述制定法赋予股东在公司处分资产时的表决权和异议权是针对公司处分全部和主要资产而言的,如果公司处分的不是全部和主要资产,公司股东不享有批准同意权,异议股东也没有相应的评估权;但对处分主要资产,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都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控股股东常常精心设计交易,使其不落人制定法和判例法所要求的主要资产处分范畴,以规避股东表决权和评估权,如保留一些不重要的资产而将包括公司营业必需的关键资产在内的大部分资产予以出售,保留公司较陈旧的生产线,将公司新的有赢利前景的营业及其相关专利资产予以出售。在经营业务众多的公司中,将公司一些重要营业和资产予以处分尤其不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处分公司主要资产的交易行为。例如,在康涅狄格州的一个案例中,一个生产销售女士胸衣的公司开发出一种新型产品,公司董事为此新设一公司,打算让原公司将这一新型产品的生产销售权和与之有关的财产、专利,连同原公司商誉一起出售给新公司,出售公司获得新公司股份并分配给出售公司股东。出售公司小股东起诉公司和公司董事,要求禁止公司这一资产转让行为或按司法评估价值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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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教育部人才社会科学研究,“中美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比较研究”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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