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实践和理论
2011-9
知识产权出版社
詹瑜璞
522
詹瑜璞的这本《安全生产法的实践和理论》提出并论述了安全生产法实践方面的一些观点:现代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应实行管理权与监察权分离;建立县区安监局直属的生产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安监系统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要扩大行业适用范围,实行分级分类发证;安全评价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的安全评价与政府的安全设计审查、验收审查相结合,限制安全评价的社会商业服务性;安全培训要与生产培训相结合,实行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即职业技能资格证制度;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要进行检测检验办法和设备监管方式等配套改革,制定各行业检测检验设备目录、合格性标准和检测检验期间;建立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推行生产安全健康管理认证体系,与安全明星企业评定制度相结合,并创造条件逐步由行业协会去组织进行;建立高危行业从业人员高工资待遇形成机制;设立非法生产罪、破坏安全工程设施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等新罪名;加强安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法律规制。
《安全生产法的实践和理论》提出并论述了安全法理论方面的一些观点: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关系及其他相关关系,安全关系包括财产安全关系、人身安全关系;安全法的物质基础是安全工程,安全工程是从属于或者重合于生产工程系统的相对独立系统,没有绝对独立性。本书通过对安全法基本理论的探讨,旨在国际上首次建立安全法学科。
本书附录还列举了各地在安全生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作者提出的《安全生产法》修订建议讨论稿及其说明。
詹瑜璞,汉族,1963年2月生,河南省淮滨县人,焦作矿业学院(现河南理工大学)工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1985年工作,曾任平顶山矿务局(现中平能化集团公司)八矿测量工程师,现为华北科技学院法理学、安全去学教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学术研究领域:法理学、法律思想、安全法学、安全分析法学。发表法学理论、宪法、土地法、安全法、煤炭法以及煤矿测量等方面的论文三十余篇,出版《权利异化论》等专著三部,编辑出版《安全法学》等教材两部,编辑出版《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与完善论文集》一部,主持《土地收购储备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实施与完善》等部级课题十余项。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
导论
一、本书的研究计划
二、本书的基本思想、贡献和研究特点
三、安全生产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安全生产立法执法的政府功能研究
五、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衔接关系研究
六、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七、安全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历史回顾
一、初创时期(1949~1957年)
二、调整时期(1958~1965年)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四、恢复、整顿和提高时期(1976~1991年)
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1992~2002年)
六、创新发展时期(2002年至今)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立法执法的政府功能研究
第一章 以平衡论方法论通论安全生产领域的平衡关系和政府的任务
一、生产与安全的平衡关系
二、中央与地方的平衡关系和部门与部门的平衡关系
三、地区与地区的平衡关系和行业与行业的平衡关系
四、政府与企业的平衡关系
五、企业资产者与劳动者的平衡关系
六、安全生产法治与安全生产政治的平衡关系
七、安全生产法律制定与实施的平衡关系
八、中国安全生产与外国安全生产的平衡关系
九、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以职能分离配合原则处理安全生产管理权与监察权的关系
第三章 扩大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法与相关法衔接关系研究
第一章 安全生产的现行法律根据分析与改进
第二章 有主管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法律政策分析和改进
第三章 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法律政策分析和改进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完善
第二章 安全事故问题法律规制改进
第四部分 安全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第一章 安全法的概念和物质基础
第二章 安全法律部门和安全法律关系
附录一 安全生产法实施中各地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
附录二 《安全生产法》修订建议讨论稿(新旧比较)
附录三 《安全生产法》修订建议讨论稿说明
参考文献
后记
民事主体制度中的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都是安全生产法中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而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各自所应具备的要件、形式、生效程序等都规定在各相关民事法中,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安全生产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2.安全违法行为侵害的民事权利 违法行为必定有其危害的权利;没有危害的权利也不会有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律制度要保护相应的民事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表明立法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反映在权利上,一是生命健康权,二是财产权;但是,《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什么是生命健康权,什么是财产权,因为这已经属于民法范畴。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内容都规定在民法文件中,如《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安全生产法要以这些民事法律规定的内容为基础进行展开。 既然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那么凡是由于不安全的生产行为而导致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的,对受害主体都应当同等地给予保护。而从现有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内容来分析,它对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和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还是有差别的,如现有安全生产法更多的是站在保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权利的角度进行设计。在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中,从业人员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生产经营单位平等抗衡的能力,国家法律对他们更多地予以保护。 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提供了法理基础,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违法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创造了良好条件。 ……
《安全生产法的实践和理论》实施以来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效果和问题,总结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和教训,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功能的途径,不断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同时为《安全生产法的实践和理论》修订、《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制定、《矿山安全法》修订提供理论素材和现实素材。《安全生产法的实践和理论》对所收集到的实际材料进行了理论加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立法执法的政府功能、安全生产法衔接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