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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

杜颖 译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杜颖 译  

页数:

82  

译者:

杜颖  

内容概要

  《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美国商标法》为美国商标法最新中文译本。《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美国商标法》包括主注册簿、辅助注册簿、一般规定、马德里议定书。

书籍目录

第1分章 主注册簿 第1条(15 U.S.C. 1051)注册申请;宣誓证实 第2条(15 U.S.C. 1052)可以获得主注册簿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 第3条(15 U.S.C. 1053)可以获得注册的服务商标 第4条(15 U.S.C. 1054)可以获得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5条(15 U.S.C. 1055)相关公司的使用对商标的注册和有效的影响 第6条(15 U.S.C. 1056)声明放弃不能注册标记的专有使用 第7条(15 U.S.C. 1057)注册证书 第8条(15 U.S.C. 1058)商标保护期间、宣誓书和费用 第9条(15 U.S.C. 1059)注册的续展 第10条(15 U.S.C. 1060)转让 第11条(15 U.S.C. 1061)认可书和宣誓书的执行 第12条(15 U.S.C. 1062)公告 第13条(15 U.S.C. 1063)商标注册异议 第14条(15 U.S.C 1064)注册商标的撤销 第15条(15 U.S.C. 1065)特定条件下商标使用权的不可争议性 第16条(15 U.S.C. 1066)抵触;局长宣告 第17条(15 U.S.C. 1067)抵触;异议;并存注册程序或撤销程序;通知;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第18条(15 U.S.C. 1068)专利商标局局长对抵触申请、注册异议、并存注册申请或撤销注册申请的处理 第19条(15 U.S.C. 1069)有相对人的程序中衡平原则的适用 第20条(15 U.S.C. 1070)不服商标审查员的决定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上诉 第21条(15 U.S.C. 1071)上诉到法院 第22条(15 U.S.C. 1072)注册视为发出主张所有权的通知 第2分章 辅助注册簿 第23条(15 U.S.C. 1091)辅助注册簿 第24条(15 U.S.C.1092)不做商标注册异议公告;撤销注册 第25条(15 U.S.C.1093)主注册簿注册证书与辅助注册簿注册证书相区别 第26条(15 U.S.C.1094)本章规定对辅助注册簿注册的适用 第27条(15 U.S.C.1095)辅助注册簿注册不妨碍主注册簿注册 第28条(15 U.S.C.1096)辅助注册簿注册不能用于阻止进口 第3分章一般规定 第29条(15 U.S.C.1111)注册通知;注册标志;侵权诉讼中利润返还和损害赔偿 第30条(15 U.S.C.1112)商标和服务的分类;跨多类商品或服务的注册 第31条(15 U.S.C.1113)费用 第32条(15 U.S.C.1114)救济;侵权;印刷者和出版者非故意侵权 第33条(15 U.S.C.1115)主注册簿注册作为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证据;抗辩 第34条(15 U.S.C.1116)禁令救济 第35条(15 U.S.C.1117)权利侵害救济 第36条(15 U.S.C.1118)销毁侵权物品 第37条(15 U.S.C.1119)法院就注册可以行使的权力 第38条(15 U.S.C.1120)错误注册或欺诈注册的民事责任 第39条(15 U. S.C.1121)联邦法院管辖;州或地方规范要求注册商标变更或做不同标识;禁止 第40条(15 U.S.C.1122)州、州属机构及州官员的责任 第41条(15 U.S.C.1123)专利商标局程序规则和规定 第42条(15 U.S.C.1124)禁止进口带有侵权商标或名称的商品 第43条(15 U.S.C.1125)禁止原产地虚假表示、虚假描述;禁止淡化 第44条(15 U.S.C.1126)国际公约 第45条(15 U.S.C.1127)解释与定义;本章目的 第46条(15 U.S.C.1128)美国知识产权法实施协调委员会 第4分章马德里议定书 第47条(15 U.S.C.工141)定义 第48条(15 U.S.C.1141a)基于美国申请或注册作出的国际申请 第49条(15 U.S.C.1141b)国际申请的认证 第50条(15 U.S.C.1141c)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的限制、放弃、撤销或失效 第51条(15 U.S.C.1141d)国际注册后请求延伸保护 第52条(15 U.S.C.1141e)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国际注册商标保护延伸到美国 第53条(15 U. S.C.1141f)请求向美国延伸保护的效力 第54条(15 U.S.C.1141g)美国延伸保护请求的优先权 第55条(15 U.S.C.1141h)延伸保护请求的审查与异议;拒绝通知 第56条(15 U. S. C.1141i)延伸保护的效力 第57条(15 U.S.C.1141j)美国延伸保护附属于国际注册 第58条(15 U.S.C.1141k)保护期、宣誓书和费用 第59条(15 U. S. C.11411)延伸保护的转让 第60条(15 U.S.C.1141m)不可争议性 第61条(15 U. S.C.1141n)延伸保护的权利 第4分章 马德里议定书

章节摘录

版权页: (d)向受让人核发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可以向申请人的受让人核发,但转让必须首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备案。商标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在商标所有人提出请求并证明变更事实且缴纳规定的费用后,专利商标局局长应该向受让人核发新的注册证书,新证书的权利人为受让人,权利保护期间为原来保护期的剩余期间。 (e)商标注册的注销或修正 经商标所有人申请,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以允许其注销商标注册;注销后,应该对专利商标局的注册记录事项作出适当调整。经商标所有人申请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专利商标局局长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允许其对注册作出修正或放弃部分专用权,但修正或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不能实质上改变标记的特征。修正或放弃部分专用权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注册记录事项以及注册证书都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 (f)美国专利商标局记录的复制件可以作为证据 美国专利商标局所有的有关标记的任何记录、账册、文件或图样的复制件或注册的复制件,经美国专利商标局签章认证且经局长证明或局长按规定指定的局里的工作人员以其名义证明的,应该在任何情况下具有和原件同样的证据效力;任何人在提出申请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后都可以获得这些复制件。 (g)更正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错误 一旦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记录明确显示因专利商标局自己的原因导致注册中出现了重大错误,专利商标局应立即免费发出记载该事实和错误性质的证书,并应作出记录,将每一注册复制件上都附加一份更正证书的复制件。更正的注册此后具有视同注册最初即以更正形式作出的同样的效力。专利商标局局长也可以自己决定免费核发一份新的注册证书。所有更正证书以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的规则发出,更正证书相关的注册具有视同证书及其核发是由制定法特别授权的同等效力。 (h)更正商标申请人的错误 一旦发现因为申请人的善意过失导致商标注册中出现了错误,在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费用后,专利商标局局长有权发出更正证书或由其决定核发新的注册证书,但如果更正涉及必须再次公告注册登记事项的除外。 第8条(15 U.S.C.§1058) 商标保护期间、宣誓书和费用 (a)要求提交宣誓书的期间 如果商标注册没有被专利商标局局长撤销,则其注册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注册人应该在下述期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符合(b)款条件的宣誓书: (1)从本章注册日或本编1062条(c)规定的公告之日起算满6年之前的工年期间内; (2)从注册之日起算满10年之前的1年期间内,且在接下来注册之日起算的每个10年期间届满前的1年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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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为美国商标法最新中文译本。读者范围: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高校法学院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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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这本书,我们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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