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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撤销制度研究

张兵,毛晓刚 著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张兵,毛晓刚 著  

页数:

225  

字数:

218000  

前言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我国商标局认定的第一个驰名商标是1987年必胜客公司的“PIZZAHUT”,自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拉开了序幕。  驰名商标一方面具有较高的声誉,一方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很多不法商家会借助驰名商标的高商誉,实施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一方面误导公众,侵犯公共利益。驰名商标权人维护其权益,一方面通过控制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形式保护他自己的特殊利益;一方面也保护公众免于被欺诈或者混淆。 为了有效制止搭便车行为,各国都会建立驰名商标制度。驰名商标制度通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同类保护和对注册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可以有效的遏止搭便车行为。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较高商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制度若能正常运行,则能为维护商标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虽然已达30年,但是处在金字塔底层的中小企业在利益的追逐面前仍然表现的极不理性。在市场主体相对不成熟的情况下,驰名商标制度发生了严重的异化。一些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狂热追求,其申请驰名商标并不是为了保护商标的商誉不被侵犯,而只是追求驰名商标带来的宣传价值。地方政府往往也将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驰名商标数量纳入政绩考核范围,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甚至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而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并没有认识到驰名商标泛滥的危害,在审查过程中降低审查标准,为驰名商标放行。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变质走形:驰名商标满天飞和驰名商标不驰名。驰名商标异化不仅误导公众而且严重阻碍我国本土企业的名牌建设。立法者和学者已经认识到驰名商标异化的危害,纷纷提出对策使驰名商标走上正轨。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定性为事实认定,规定驰名商标只能“按需认定、被动认定”,规定驰名商标只能“个案认定、个案有效、它案参考”。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工商总局开始考虑通过撤销机制来清退不再驰名的驰名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被企业广泛宣传,一些已经不再驰名的驰名商标仍然以“中国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宣传,所以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建设在我国有较大必要性。但是国内学者对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关注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学者相对较少,发表的理论成果也相对较少,只是有些论文试探性的进行撤销机制的探讨。笔者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开始探讨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相关理论。  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驰名商标的基本理论,重点介绍了驰名的概念、立法脉络、法律效力;第二部分,笔者重点论述了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表现。第三部分,笔者对驰名商标撤销行为进行较为深入的讨论,提出了撤销驰名商标时的一些理论困惑,并重点论证了驰名商标具有可撤销性;第四部分,提出了撤销驰名商标的标准,为了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对几种具体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五部分从主动撤销和被动撤销两个层面架构了驰名商标撤销的程序,以及驰名商标撤销后的效力。本文根据以上结构,采用语义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法学方法对驰名商标撤销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述,并对这一制度的建设提出自己的设想。

内容概要

  必须有一种制度建构,让那些已经“非驰”、“伪驰”的驰名商标有尊严地、体面地结束其法律意义上的生命。唯如是,中国驰名商标制度才会更显理性、完整性、真实性。怎样判定“非驰”、“伪驰”?又如何结束其生命?这便构成了本书要回答的两大问题。

作者简介

  张兵,男,1977年2月生于湖北公安。毕业于湖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曾先后工作于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新华社北京分社等单位。出版《新闻阅读与实践》等著作,代表作品:《中药发展面临严重困境产权保护触及法律空洞》、《湖北磷矿垄断尴尬流产》、《IPO大跃进深水区:谁是“李鬼”背后的资本黑手》、《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研究》等。
  毛晓刚,1980年生于山西。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一直从事媒体工作,做过财经记者、要闻编辑、评论员,现为北京日报评论部副主任。在近十年新闻实践中涉猎广泛、笔耕不辍,坚持“中国式思考”,努力写有观点的文章,作品连年荣获北京新闻奖一、二等奖。曾获北京市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驰名商标基本问题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立法
一、驰名商标的出现
二、驰名商标的立法
三、驰名商标立法完善
第三节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二、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三、驰名商标享有的其他特殊保护
第二章 驰名商标的异化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异化与法律规制
一、驰名商标异化的概念
二、驰名商标的异化背离了驰名商标的立法宗旨
三、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二、政府原因
三、企业原因
四、消费者的误解
五、社会整体环境的综合影响
第三节 驰名商标异化的表现
一、驰名商标数量不断增加
二、驰名商标异化的分类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本质意义
一、反淡化理论
二、驰名商标的本质
第五节 商誉
一、商誉的概念
二、驰名商标制度保护的是商标背后的高商誉
三、驰名商标与商品质量之间的关系
第六节 驰名商标异化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品牌意识的提高
二、有利于法律规范的补充和完善
三、有助于我国品牌的创造
第七节 我国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缺失
一、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缺失的原因
二、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缺失的危害
三、建立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 驰名商标撤销行为
第一节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性质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性质的几种理论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不仅仅是事实认定
第二节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具有可撤销性
一、撤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理论困境
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具有可撤销性
第三节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性质
一、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条件
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性质
……
第四章 撤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第五章 我国驰名商标的撤销程序
结语
附录
后记(一)
后记(二)
后记(三)

章节摘录

  随着驰名商标的爆发式增长,规制驰名商标申请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严格,法律的出台频率也越来越密集。我国对驰名商标性质的认识也逐渐正确。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多个司法解释、文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严格管理。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相继发生如下变化:驰名商标从资格认定变为事实认定,认定时要对驰名商标进行备案,驰名商标由主动认定变为按需认定,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尺度的统一。  (一)从资格认定变为事实认定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该规定对于已经异化的驰名商标制度有比较重要的意义:首次明确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只是一种事实认定,不是一种资格认定。  但是随后依据最新修改的《商标法》而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些地方仍然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性质上是案件事实认定”相违背。被学者们广泛诟病的是第14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这就意味着,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该商标就具备了某种特殊资格,从而可以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特殊待遇——“加强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已经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基本原则。然而在企业追求利益和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本质存在误解的大环境中,这两份文件并没有很好地起到阻止驰名商标异化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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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一方面具有较高的声誉,另一方面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当前市场主体相对不成熟的情况下,驰名商标制度发生了严重异化。怎样判定“非驰”“伪驰”?又如何结束其生命?本书试图回答这两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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